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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04.3-2010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104.3
2010
巧克力
制品
可可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4.3—2010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4
104.3
分类名称
食品
糖果制品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2.2产品种类
2.2.1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的分类
2.2.1.1巧克力包括:
2.2.1.1.1黑巧克力:呈棕褐色或棕黑色,具有可可苦味的巧克力。
2.2.1.1.2牛奶巧克力:添加乳制品,呈棕色或浅棕色,具有可可和乳香风味的巧克力。
2.2.1.1.3 白巧克力:不添加非脂可可物质的巧克力。
2.2.1.2巧克力制品包括:
2.2.1.2.1混合型巧克力制品:巧克力与其他食品混合制成的制品,如榛仁巧克力、杏仁巧克力。
2.2.1.2.2涂层型巧克力制品:巧克力作涂层的制品,如威化巧克力、蜜饯水果巧克力。
2.2.1.2.3糖衣型巧克力制品:在巧克力外层涂(抹)糖衣的制品,如巧克力豆。
2.2.1.2.4其他型巧克力制品:以上未包括的巧克力制品。
2.2.2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的分类
2.2.2.1代可可脂巧克力
2.2.2.1.1代可可脂黑巧克力
呈棕褐色或棕黑色,具有可可苦味的代可可脂巧克力。
2.2.2.1.2代可可脂牛奶巧克力
添加乳制品,呈棕色或浅棕色,具有可可和乳香风味的代可可脂巧克力。
2.2.2.1.3代可可脂白(风味)巧克力
不添加非脂可可物质的代可可脂巧克力。
2.2.2.2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2.2.2.2.1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代可可脂巧克力与其他食品混合制成的制品,如榛仁代可可脂巧克力、杏仁代可可脂巧克力等。
2.2.2.2.2涂层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代可可脂巧克力作涂层的制品,如威化代可可脂巧克力、蜜饯水果代可可脂巧克力等。
2.2.2.2.3糖衣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在代可可脂巧克力外层涂(抹)糖衣的制品,如代可可脂巧克力豆等。
2.2.2.2.4其他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以上未包括的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3 术语和定义
3.1巧克力
以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液块或可可粉)、白砂糖和/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固体食品。不包括非可可脂肪添加量超过5%的产品。
3.2巧克力制品
用3.1所指的巧克力与其他食品按一定比例加工制成的固体食品。
3.3代可可脂巧克力
以白砂糖和/或甜味料、代可可脂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液块或可可粉)、乳制品及食品添加剂,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在常温下保持固体或半固体状态,并具有巧克力风味及性状的食品。代可可脂添加量超过5%的产品。
3.4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用3.3所指的代可可脂巧克力与其他食品按照一定比例加工制成的食品。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2000且<10000
<2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9678.2 巧克力卫生标准
GB/T 19343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B/T 10402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或称量销售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1kg,且不少于4个单位包装。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 样品处置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封样单上签字并共同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铅
GB 9678.2
强制性
GB 5009.12
●
2
总砷
GB 9678.2
强制性
GB/T 5009.11
●
3
铜
GB 9678.2
强制性
GB/T 5009.13
●
4
糖精钠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8
GB/T 23495
●
5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97
●
6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140
●
7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9678.2
强制性
GB/T 4789.24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3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
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
9.3.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元晓梅)、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郑小严)、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段文锋)、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党华)。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