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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625.2-2007
无公害豆芽
第2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625.2
2007
公害
豆芽
部分
质量
安全
要求
DB33/T ××××.2—2006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7-03-05实施
2007-02-05发布
无公害豆芽
第2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bean sprout
Part 2: Quality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DB33/ 625.2—2007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67.080.20
X26
备案号:
1
DB33/ 625.2—2007
前 言
本部分3.2、5.3为强制性条款。
DB33/ 625—2007 《无公害豆芽》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生产技术规程;
——第2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第3部分: 6-苄基腺嘌呤残留量和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量的测定。
本部分为DB33/ 625—2007《无公害豆芽》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浙江省农业厅农作物管理局、杭州市农业局、杭州青山湖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大典蔬菜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芮昶、柴伟国、周华英、周滢、李康、杨新琴、郑军辉、陶礼明、李小平、李仙送、赵颖雷。
I
无公害豆芽
第2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豆芽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签、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以大豆或绿豆为原料生产而成的豆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05 黄瓜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75 粮食和蔬菜中2,4-D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88 蔬菜、水果中甲基托布津、多菌灵的测定
GB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GB 18406.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SN 0350 出口水果中赤霉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DB33/T 325.3 无公害豆芽 第3部分 6-苄基腺嘌呤残留量与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量的测定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3.1.1 黄豆芽:呈自然浅黄色、固有豆香味和口感;无变色、萎蔫、霉烂、杂质和异味。
3.1.2 绿豆芽:呈自然白色、固有豆香味和口感;无变色、萎蔫、霉烂、杂质和异味。
3.2 质量安全要求
3.2.1 安全限量指标应符合GB 18406.1、GB 2763、GB 2762的相关规定。
3.2.2 主要有害物质限量指标见表1。
表1 主要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最高残留量
多菌灵
不得检出(≤0.1 mg/kg)
百菌清
不得检出(≤0.1 mg/kg)
硝酸盐(NaNO3计)
≤600 mg/kg
亚硝酸盐(NaNO2计)
≤4 mg/kg
二氧化硫(SO2)
≤0.025 g/kg
2,4-二氯苯氧乙酸(2、4-D)
不得检出(≤0.01 mg/kg)
表1(续)
项 目
最高残留量
4-氯苯氧乙酸钠(防落素)
≤1 mg/kg
6-苄基腺嘌呤(6-BA)
≤0.2 mg/kg
赤霉素(九二O)
≤0.15 mg/kg
4 试验方法
4.1 感观检查
将样品置于白色瓷盘内,用目测、鼻嗅、口尝检测外观、气味和口感。
4.2 质量安全指标测定
4.2.1 多菌灵测定按GB/T 5009.188的规定执行。
4.2.2 百菌清测定按GB/T 5009.105的规定执行。
4.2.3 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按GB/T 5009.33的规定执行。
4.2.4 亚硫酸盐的测定按GB/T 5009.34的规定执行。
4.2.5 2,4-D的测定按GB/T 5009.175的规定执行。
4.2.6 4-氯苯氧乙酸钠(防落素)的测定按DB33/T 625.3的规定执行。
4.2.7 6-苄基腺嘌呤的测定按DB33/T 625.3的规定执行。
4.2.8 赤霉素的测定按SN 0350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与判定原则
5.1 取样
5.1.1 按GB 8855进行。样品采取随机方法抽取;以同一生产者、同一品种、同批生产、同时上市的豆芽为一抽样批次;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以同一货主经销的同一生产者、同一品种、同批生产、同时上市的豆芽为一抽样批次。
5.1.2 散装样品抽取量根据每批豆芽数量的大小而定,取样数量参见表2;预包装豆芽每批抽取最少偶数份,使其抽样量符合表2要求。
表2 每批次豆芽的抽样量
受检批次豆芽基数/(kg)
抽样量/(kg)
<20(含)
0.5
20~50(含)
1
50~500(含)
2
≥500
3
5.1.3 在每一受检批次中随机抽取样品一式两份,分装于两个干燥、洁净的聚乙烯塑料袋中,贴上标签。两份样品一份供检验用,另一份作为备样。
5.2 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3.1和3.2.2项目检测。如有必要,按本标准3.2.1要求检测。
5.3 判定原则
5.3.1 感官要求
有霉烂和不良异味,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5.3.2 质量安全要求
质量安全要求有一项不合格,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6 包装、标签、标识、运输、贮存
6.1 包装
预包装豆芽的包装物应符合相关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
6.2 标签、标识
预包装豆芽产品外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保存期、执行标准、产地、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等。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并应小心轻卸。
6.4 贮存
短期贮存应摊放在阴凉、通风、清洁、卫生的场地,避免重压,适当加以覆盖。不得与有毒有害物混存混放。
6.5 保质期
在0 ℃~10 ℃贮藏环境下,保质期为3 天。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