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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549.3-2005
无公害马铃薯
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549.3
2005
公害
马铃薯
部分
质量
安全
要求
DB××/T ××××—××××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5-04-05实施
2005-03-04发布
无公害马铃薯
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otato
Part 3:Requirements of quality and safety
DB33/ 549.3—200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67.080.20
B 31
备案号:
1
DB33/ 549.3—2005
前 言
DB33/ 549-2005《无公害马铃薯》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产地环境条件;
——第2部分:栽培技术规程;
——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是无公害马铃薯系列标准的第3部分。
本部分的4.2为强制性条款。
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义乌农业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杜志贵、陶建明、金鸿、刘华、张涵辉 、陈振勤。
I
引 言
马铃薯是我省的优势农作物之一,为适应人们对无公害农产品的需求,发展马铃薯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范了本省无公害马铃薯春秋两季栽培系列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检验验收的依据。
II
无公害马铃薯
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马铃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本省无公害生产的马铃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5 黄瓜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26 植物性食品中三唑酮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36 植物性食品中五氯硝基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大薯
单个质量100g以上的薯块。
3.2
中薯
单个质量50g~100g的薯块。
3.3
小薯
单个质量50g以下的薯块。
3.4
青皮薯
薯皮、薯肉部分或全部转变成青色的薯块。
4 要求
4.1 外观质量
4.1.1 产品应具有其可食用应有的特性,新鲜,色泽良好,光滑,形态正常、大小均匀,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发芽,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症状、机械损伤和青皮薯,符合表1的规定。
4.1.2 外观质量分级见表1。
表1 外观质量分级
级 别
项 目
外 观
单个薯块重量
整齐度
色泽
光滑度
损伤度
青皮薯比例
特级
≥98%
鲜亮
好
0
0
≥200g
一级
≥95%
鲜亮
较好
≤2%
≤0.5%
151g~200g
二级
≥90%
新鲜
一般
≤5%
≤1%
101g~150g
三级
≥88%
新鲜
较差
≤10%
≤2%
50g~100g
4.2 卫生指标
重金属、农药残留量、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残留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卫生指标
项 目
残 留 限 量(mg/kg)
汞
0.01
氟
1.0
砷
0.5
铅
0.2
溴氰菊酯
0..2
三唑酮
0.2
镉
0.05
※ 甲拌磷
不得检出
倍硫磷
0.05
敌敌畏
0.2
乐果
1.0
表2(续)
乙酰甲胺磷
0.2
多菌灵
0.5
百菌清
1.0
2,4-D
0.2
※ 氰戊菊酯
0.05
※ 甲胺磷
不得检出
辛硫磷
0.05
克螨特
2
六六六
0.2
※ 五氯硝基苯
0.2
粉锈宁
0.2
敌百虫
0.1
※ 氧化乐果
不得检出
※ 呋喃丹
不得检出
代森锰锌
0.5
硝酸盐(NaNO3计)
1200
亚硝酸盐(NaNO2计)
4
注:打※号为必测项目,其它项目可根据田间施用农药情况而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质量
5.1.1检测方法
品种特性、新鲜度、形态、均匀度、清洁度、腐烂、霉变、 病虫害、色泽、光滑度用目光测法检测
5.1.2损伤度、青皮薯比例
5.1.2.1仪器:电子秤一台,最小分度值5g
5.1.2.2称取样品约5000g,将损伤薯块和青皮薯块分别挑出,并称其重量。
5.1.2.3计算
X1(X2)= ×100
式中:
X1-损伤度,%;≈
X2-青皮薯比例,%;
m0-马铃薯总重量,g;
m1-损伤薯块或青皮薯块重量。
5.2 单个薯块重量
5.2.1 仪器:加板天平一台,最小分度值1g。
5.2.2 随机取样品20个,称其单个重量,然后取其算术平均值为单个薯块重量。
5.3 卫生指标
5.3.1 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物理化学分析检测法。用簿层层析、气相色谱、液相色谱等仪器检测马铃薯样品中的农药残留量及农药品种。测定方法按本标准引用和。国家有关的标准测定标准执行
5.3.1.1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按GB/T 5009.20和GB/T 5009.145的规定执行。
5.3.1.2 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按 GB∕T 5009.19的规定执行。
5.3.1.3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按GB/T 5009.145的规定执行。
5.3.1.4 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的测定按GB/T 5009.146的规定执行。
5.3.1.5 百菌清的测定按GB/T 5009.105的规定执行。
5.3.1.6 粉锈宁的测定按GB/T 5009.126的规定执行。
5.3.1.7 多菌灵的测定按GB/T 5009.38的规定执行。
5.3.1.8 五氯硝基苯的测定按GB/T 5009.136的规定执行
5.3.1.9 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的测定按GB/T 5009.103的规定执行。
5.3.1.10 溴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的测定按GB/T 5009.110的规定执行。
5.3.2 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测定
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测定按GB/T 5009.33的规定执行。
5.3.3 重金属及其它的测定
5.3.3.1 总砷的测定按 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5.3.3.2 铅的测定按 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5.3.3.3 总汞的测定按 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5.3.3.4 氟的测定按GB/T 5009.18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批次
同一生产基地、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包装日期的薯块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抽样方法
按GB/T 8855规定执行。以一个检验批次为一个抽样批次。样品应在全批货物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抽取量一般不超过每批次马铃薯总量的1%,最多不多于3个单包装, 最少不低于1个单包装(>10kg)。样品的检验结果适用于整个检验批次。
6.3 检验分类
6.3.1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或无公害农产品年度抽查检验;
b)前后两次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d)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6.3.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 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志、外观质量、单个薯块重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交收。
6.4 判定原则
6.4.1 合格批次的判定
按照本标准进行检验,样品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该批次合格。
6.4.2 不合格批次的判定
卫生指标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不合格。
6.4.3 批等级判定
根据3.2外观质量分等级进行等级判定。
特级:样本中的特级产品数≥90%,一级品数≤10%,无二、三级品;
一级:样本中的一级或以上产品数≥90%,二级品数≤10%,无三级品;
二级:样本中的二级或以上产品数≥90%,三级品数≤10%;
三级:样本中的三级或以上产品数≥90%,不合格品品数≤10%。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凡经过上述检验符合标准并经认证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标明名称、标准代号、保质期、等级、净重、生产单位、产地、收获日期及包装日期。
7.2 包装
用于产品包装的容器(筐、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虫蛀、无霉变现象。塑料箱、 纸箱等应按产品的大小规格设计,同一规格应大小一致,内壁无尖突物,纸无受潮、离层现象,塑料箱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并采取保持品质的措施。
7.3.2 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冻、防日晒、防雨淋,通风透气。
7.4 贮存
7.4.1 贮存时应按品种、规格分别贮存,不能与有毒物质混放。
7.4.2 产品长期贮存应在5℃~10℃温度和湿度小于75%条件下。
7.4.3 库内堆码应保证气流均匀流通。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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