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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06.2-2010 发酵性豆制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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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06.2-2010 发酵性豆制品 106.2 2010 发酵 豆制品
CCGF 106.2—20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6.2-2010 发酵性豆制品 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酵性豆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发酵性豆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腐乳、豆豉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06 106.2 分类名称 食品 豆制品 发酵性豆制品 2.2产品种类 发酵性豆制品包括腐乳、豆豉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品。 腐乳:是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加工磨浆、制坯、培菌、发酵而制成的调味、佐餐制品。 豆豉:是大豆原料经润水蒸煮、制曲发酵、加盐、加酒或干燥等措施,制成的干态或半干态的颗粒状发酵性豆制品。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发酵性豆制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发酵性豆制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 ≥500且<3000 <5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12 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食菜、豆制品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52 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21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GB/T 23377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B/T 10170 腐乳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kg,且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其中2/3用于检验,1/3为备用样品。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发酵性豆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豆制品”,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豆制品销售总额;计划抽查发酵性豆制品,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发酵性豆制品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腐乳,应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腐乳年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总砷(以As计) GB 2712 强制性 GB/T 5009.11 ● 2 铅(以Pb计) GB 2712 强制性 GB 5009.12 ● 3 黄曲霉毒素B1 GB 2712 强制性 GB/T 5009.22 ● 4 苯甲酸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9 GB/T 23495 ● 5 山梨酸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9 GB/T 23495 ● 6 糖精钠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8 GB/T 23495 ● 7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140 ● 8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97 ● 9 合成着色剂c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5 GB/T 5009.141 ● 10 脱氢乙酸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121 GB/T 23377 ● 11 大肠菌群 GB 2712 强制性 GB/T 4789.23 ● 12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GB 2712 强制性 GB/T 4789.23 ● 备注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C合成着色剂具体检测项目视产品色泽而定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并按样品的储藏要求入库保存。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3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 9.3.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106.2—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邴炜)、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刘稼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张志杰)。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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