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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541.3-2005 无公害瓯江彩鲤 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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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541.3-2005 无公害瓯江彩鲤 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541.3 2005 公害 瓯江 部分 质量 安全 要求
DB33/ ××××—××××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5-03-18实施 2005-02-17发布 无公害瓯江彩鲤 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yprinus carpio var. color Part 3: Requirements for quality and safety DB33/ 541.3-200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65.150 B 52 I DB33/ 541.3-2005 前 言 DB33/ 541-2005《无公害瓯江彩鲤》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繁殖技术规范; ——第2部分:养殖技术规范; ——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为DB33/ 541-2005的第3部分。 本部分的3.2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丽水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周燕、黄富友、张海琪、黄淑红、柳怡。 I 无公害瓯江彩鲤 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瓯江彩鲤商品鱼的质量安全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暂养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瓯江彩鲤的商品活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162 动物源性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和拟除虫菊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0-2002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280-2004 无公害食品 鲤鱼 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SC/T 3018 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C/T 3019 水产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SN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3  质量安全要求 3.1 感观要求 鱼体健康,体表无病灶,无畸形,游动活泼;鱼体呈瓯江彩鲤固有体形、体色,表面有光泽,鳞片完整、紧密。 3.2 安全指标 瓯江彩鲤安全指标见表1 表1 安全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汞(以Hg计),mg/kg       ≤0.3 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0.5 项  目 指  标 镉(以Cd计),mg/kg       ≤0.1 铬(以Cr6+计),mg/kg       ≤2.0 土霉素,µg/kg       ≤100 磺胺类(以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噁唑总量计),µg/kg       ≤100 α-氰戊菊酯,mg/kg       ≤0.2 溴氰菊酯,mg/kg       ≤0.05 氯氰菊酯,mg/kg       ≤0.2 氯霉素       不得检出 喹乙醇       不得检出 表1 (续) 4 检验方法 4.1 感观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在白瓷盘中对样品进行检验。 4.2 总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4.3 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4.4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4.5 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 4.6 铬的测定 按GB/T 5009.123的规定执行。 4.7 土霉素的测定 按SC/T 3015的规定执行。 4.8 磺胺类的测定 按SN 0208的规定执行。 4.9 α-氰戊菊酯、溴氰菊酯和氯氰菊酯的测定   按GB/T 5009.162的规定执行。 4.10 氯霉素的测定 按NY 5070-2002附录A的规定进行筛选,阳性样品按SC/T 3018的规定进行确诊。 4.11 喹乙醇的测定 按SC/T 3019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抽样 5.1.1 组批规则 按NY 5280-2004的5.1.1执行。 5.1.2 抽样方法 按SC/T 3016的规定执行。 5.1.3 试样制备 按NY 5280-2004的5.1.3执行。 5.2 检验分类 5.2.1 出场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场检验。出场检验由生产单位执行,检验项目为感观要求,检验方法按4.1执行。 5.2.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部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建养殖场养殖的瓯江彩鲤; b)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出场检验与上次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e)养殖期间曾发生过药物中毒事故或遭遇外来污染时; f)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3 判定规则 5.3.1 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3.1的规定。感观指标检验结果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的,则判定为该批产品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重新抽样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中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5.3.2 安全指标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则判定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暂养 6.1 标志 应至少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产地、生产单位、出场日期及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   所用包装材料应牢固、洁净、无毒、无异味。 6.2.2 包装要求 包装运输前应经过清水暂养,包装中应保证氧气充足;包装用水水质应符合NY 5051的规定。 6.3 运输 6.3.1 运输宜用活鱼运输车(船)或其他有充氧装置的运输设备;装运用水水质应符合NY 5051的规定。 6.3.2 运输工具应保持洁净、无污染、无异味。 6.4 暂养 可在洁净、无毒、无异味的水泥池、网箱等水体中进行;暂养用水水质应符合NY 5051的规定。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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