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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377-2005 地理标志产品 安吉白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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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377-2005 地理标志产品 安吉白茶 377 2005 地理 标志 产品 安吉 白茶
DB33/ 377—2005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6-01-12实施 2005-12-12发布 地理标志产品 安吉白茶 Product of designations of origin or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Anji white tea DB33/ 377—2005 代替DB33/T 377.1~4-200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67.140.10 X55 1 DB33/ 377—2005 前 言 本标准正文及附录A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而制定。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DB33/T 377.1~4-2002《安吉白茶》。 本标准与DB33/T 377-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照GB 17924-1999对标准文本结构作了调整和修改; ——正文及附录A为强制性条文; ——将DB33/T 377.1-2002、DB33/T 377.3-2002两部分标准内容简化后与DB33/T 377.4-2002合并成本标准,DB33/T 377.2-2002改为资料性附录; ——增加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要求; ——修改了“安吉白茶定义”,增加“白叶一号”“精品”“龙形”“凤形”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产品的分类,将产品分为龙形、凤形两类; ——产品分级改为精品、特级、一级、二级四个等级,同时相应增加了感官品质指标; ——理化指标中水分、水浸出物分别修改为≤6.5%、≥32%; ——取消原标准卫生指标中“六六六”,“滴滴涕”“甲胺磷”“氰戊菊酯”的限量要求; ——增加了感官品质审评、方法、判定规则、包装容器和材料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吉县农业局、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赖建红、官树春、张乐琴、杨美红、陈有才。 本标准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T 377.1~4-2002。 I 地理标志产品 安吉白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吉白茶的地理标志产品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安吉白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5009.12-2003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0-2003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3-20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6-2003 植物性食品中二氯苯醚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0-2003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6-2003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2002 茶 取样 GB/T 8304-2002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2002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2002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10-2002 茶 粗纤维测定 GB/T 8311-2002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8314-2002 茶 游离氨基酸总量测定 GB/T 8321(所有部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 NY/T 787-2004 茶叶感官评审通用方法 SB/T 10035-1992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DB33/T 479-2004 茶叶加工场所基本技术条件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位于北纬30°23’~30°52’,东经119°14’~119°53’,即浙江省安吉县所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 4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4.1  安吉白茶 产自本标准第3章范围内,采自“白叶一号 ”茶树鲜叶,经加工而成并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茶叶。 4.2  白叶一号 灌木型,中叶类,主干明显,叶长椭圆型,叶尖渐突斜上,叶身稍内折,叶面微内凹,叶齿浅,叶缘平,中芽种,春季新芽玉白,叶质薄,叶脉浅绿色 ,气温>23℃叶渐转花白至绿。 4.3  精品 条直显芽,芽壮实匀整,嫩绿,鲜活泛金边,汤色嫩绿明亮,香气鲜嫩持久,滋味鲜醇甘爽,叶白脉翠,一芽一叶初展,芽长于叶。 4.4  凤形安吉白茶 按条型茶加工工艺制作成的安吉白茶。 4.5  龙形安吉白茶 按扁型茶加工工艺制作成的安吉白茶。 5  要求 5.1  自然环境 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产品地处浙江省西北部天目山北麓,地势由西南崛起向东北倾斜,中部低缓,构成三面环山,东北开口的箕状盆地。气候属北亚热带南缘季风气候区,全年气候温和,四季分明,常年平均气温15.5℃,平均无霜期226d;最冷一月份平均气温-1℃~3℃;年降雨量约1510mm,相对湿度80%左右;年日照时数2000h。区域内山地资源丰富,植被覆盖率达73%,森林覆盖率达69%;多为山地丘陵红黄壤,土层深厚,有机质含量高,土壤pH值4.5~6.5。 5.2  品种 无性系茶树良种白叶一号。 5.3  苗木 苗木插穗应来自于白叶一号母本园,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苗木质量要求 级别 苗高 cm 茎粗 mm 根长 cm 着叶数 片 一级分枝数目 苗木纯度 检疫性病虫害 Ⅰ >30 >3.0 >12 >8 1~2 100% 不得检出 Ⅱ 30~20 3.0~1.8 12~4 8~6 1~0 100% 不得检出 Ⅲ <20 <1.8 <4 <6 0 99% 不得检出 5.4  栽培技术 栽培技术参见附录B。 5.5  茶叶采摘 5.5.1  采摘标准 采摘标准为一芽一叶初展至一芽三叶。 5.5.2  采摘要求 按标准适时采摘,不采病虫叶,不采冻伤叶。 5.6  茶叶加工 5.6.1  加工环境与设备 加工环境与设备应符合DB33/T 479—2004 的规定。 5.6.2  加工工艺 5.6.2.1  凤形安吉白茶 加工工艺为摊青→杀青→理条→搓条初烘→摊凉→焙干→整理。 5.6.2.2  龙形安吉白茶 加工工艺为摊青→青锅→摊凉回潮→辉锅。 5.7  技术指标 5.7.1  产品分类 产品分为龙形安吉白茶、凤形安吉白茶两类。 5.7.2  产品分级 产品分为精品、特级、一级、二级共四个质量等级。 5.7.3  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感官品质 级 别 外 形 汤 色 香 气 滋 味 叶 底 龙 形 凤 形 精品 扁平,光滑,挺直,尖削,嫩绿显玉色,匀整,无梗、朴、黄片 条直显芽,芽壮实匀整,嫩绿,鲜活泛金边,无梗、朴、黄片 嫩绿明亮 嫩香持久 鲜醇甘爽 叶白脉翠,一芽一叶初展,芽长于叶 特级 扁平,光滑,挺直,嫩绿带玉色,匀整,无梗、朴、黄片 条直有芽,匀整,色嫩绿泛玉色,无梗、朴、黄片 嫩黄明亮 嫩香持久 鲜醇 叶白脉翠,一芽一叶 一级 扁平,尚光滑,尚挺直,嫩绿油润,尚匀整,略有梗、朴、黄片 条直有芽,较匀整,色嫩绿润,略有梗、朴、片 尚嫩绿明亮 清香 尚醇厚 叶白脉绿,一芽二叶 二级 尚扁平,尚光滑,嫩绿尚油润,尚匀整,略有梗、朴、黄片 条直尚匀整,色绿润,略有梗、朴、片 绿明亮 尚清高 醇厚 叶尚白脉翠,一芽二、三叶 5.7.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Moisture),% ≤ 6.5 碎末和碎茶(dust and broken tea),% ≤ 1.2 总灰分(Total),% ≤ 6.5 粗纤维(thick fiber),% ≤ 10.5 水浸出物(Water extract),% ≥ 32 游离氨基酸总量(free amino acids)(以谷氨酸计),% ≥ 5.0 5.7.5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 ≤ 5.0 氯氰菊酯,(mg/kg) ≤ 20 溴氰菊酯,(mg/kg) ≤ 10 顺式氰戊菊酯,(mg/kg) ≤ 2 氟氰戊菊酯,(mg/kg) ≤ 20 杀螟硫磷,(mg/kg) ≤ 0.5 氯菊酯,(mg/kg) ≤ 20 乙酰甲胺磷,(mg/kg) ≤ 0.1 大肠菌群, (MPN /100g) ≤ 300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和高毒农药不得在茶叶生产中使用。 2.检验项目可以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督抽检工作需要调整。 5.7.6 净含量允差 定量包装规格由企业自定。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取样 按GB/T 8302-2002审评规定执行。 6.2  感观品质评审 按NY/T 787-2004茶叶感官评审通用方法规定执行。 6.3  理化指标 6.3.1  水分 按GB/T 8304-2002规定执行。 6.3.2  灰分 按GB/T 8306-2002规定执行。 6.3.3  粗纤维 按GB/T 8310-2002规定执行。 6.3.4  水浸出物 按GB/T 8305-2002规定执行。 6.3.5  碎末和碎茶 按GB/T 8311-2002规定执行。 6.3.6  游离氨基酸总量 按GB/T 8314-2002规定执行。 6.4  卫生指标 6.4.1  铅 按GB/T 5009.12-2003规定执行。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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