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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2068-2013
地理标志产品
铁岭榛子
2068
2013
地理
标志
产品
铁岭
榛子
ICS67.060
B 20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地方标准
DB 21/ T 2068—2013
地理标志产品 铁岭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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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01 - 10发布
2013 - 01 - 20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1/ T 2068—2013
前言
本标准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与GB/T 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铁岭市林业科学研究院、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铁岭市榛子产业协会、铁岭市榛子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国儒、盛淑艳、沈彦山、刘放、王允军、王欣、左慧、卞婧、田雪。
8
地理标志产品 铁岭榛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铁岭榛子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人工栽培的铁岭榛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8406.2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LY/T 1650 榛子坚果 平榛、平欧杂种榛
DB21/T 1636 平榛生产技术规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4]年第152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铁岭榛子
以国家批准的人工栽培的铁岭榛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具有粒大皮薄、籽粒饱满、果仁富含油脂、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维生素E、人体所需八种氨基酸、微量元素等品质特征,采用传统工艺与现代先进加工技术加工而成的生榛子和熟榛子。品种为平榛。
3.2
平榛
榛科榛属植物,主要分布于我国北方地区,多野生,少有栽培,坚果小,出仁率低。
3.3
榛子坚果
榛子果实除去总苞部分,除杂所得的坚果。
3.4
瘪仁
果仁干瘪、皱缩,果仁直径小于坚果国腔直径的二分之一。
3.5
缺陷果
裂果、虫蛀果、果基附着有果苞残存物及外观有明显缺陷的坚果。
3.6
缺陷果仁
酸败果仁、霉变果仁、瘪仁、虫蛀果仁等有明显缺陷果仁的总称。
3.7
熟榛子
以榛子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工艺制成的熟榛子。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铁岭榛子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范围,即辽宁省开原市、昌图县、铁岭县、西丰县、调兵山市、银州区、清河区、铁岭市经济开发区8个县(市)区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
5 要求
5.1 自然环境
应符合DB21/T 1636的规定。
5.2 品种
应符合DB21/T 1636的规定。
5.3 种植管理
应符合DB21/T 1636的规定。
5.4 收获及加工
5.4.1 收获
应符合DB21/T 1636的规定。
5.4.2 加工
去杂—分选—清洗—烘烤。
5.5 感官要求
坚果成熟,外观形态完好、整齐,呈自然黄色、棕色,无霉变。
5.6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生榛子
熟榛子
一等品
二等品
三等品
一等品
二等品
三等品
水分/(g/100g) ≤
10.0
7.0
果实侧径/mm ≥
≥15
11-15
8-11
≥15
11-15
8-11
出仁率/(g/100g) ≥
33
29
25
33
29
25
空壳率/(g/100g) ≤
3
7
10
3
7
10
缺陷果率/(g/100g) ≤
3
5
7
3
5
7
缺陷果仁率/(g/100g) ≤
6
11
16
6
11
16
杂质/(g/100g) ≤
0
0.5
0.5
0
0.5
0.5
蛋白质/(g/100g) ≥
6.5
脂肪/(g/100g) ≥
45.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
-
-
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38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
-
-
5.0
二氧化硫(SO2)/(g/kg) ≤
-
-
-
0.4
砷(以As计)/(mg/kg)
按GB 18406.2中第4章
要求执行
-
铅(以Pb计)/(mg/kg)
-
汞(以Hg计) /(mg/kg)
-
5.7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生榛子
熟榛子
大肠菌群/(MPN/100g) ≤
-
30
霉菌/(CFU/g) ≤
-
25
酵母/(CFU/g) ≤
-
2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不得检出
5.8 食品添加剂
5.8.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9 净含量负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按GB 14881规定执行。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在自然光或20W的白炽灯下,将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白瓷盘中,用目测检查色泽、颗粒形状和杂质,再将壳去除后用目测检查仁的色泽,嗅其气味、尝其滋味与口感,作出评价。
7.2 理化指标
7.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果实侧径
在样品中,随机抽取样果约100粒,放于洁净的台面上准确计粒数,并测量样果总侧径。
坚果单果侧径按式(1)计算,结果精确到1mm。
m=m1/N ……………………………...(1)
m----坚果单果侧径,单位为毫米(mm);
m1----样品坚果总侧径,单位为毫米(mm);
N-----样品坚果粒数,单位为粒。
7.2.3 出仁率
按LY/T 1650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空壳率
按LY/T 1650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 缺陷果率
按LY/T 1650规定的方法测定。
7.2.6 缺陷果仁率
按LY/T 1650规定的方法测定。
7.2.7 杂质
按LY/T 1650规定的方法测定。
7.2.8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7.2.9 脂肪
按GB/T 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0 酸价、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1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2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3 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5 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微生物指标
7.3.1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7.3.2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7.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7.4 净含量负偏差
按国家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
从成品库同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2.5kg,分别进行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
8.3 检验分类
8.3.1 出厂检验
8.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方可出厂。
8.3.1.2 出厂检验项目
8.3.1.2.1 生榛子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果实侧径、出仁率、空壳率、缺陷果率、缺陷果仁率、杂质、净含量指标。
8.3.1.2.2 熟榛子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果实侧径、出仁率、空壳率、缺陷果率、缺陷果仁率、杂质、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净含量。
8.3.2 型式检验
8.3.2.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工艺或原料发生重大改变时;
b) 产品投产鉴定时;
c) 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3.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8.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9.1.1 标签除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