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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1703-2008
蛋鸡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
1703
2008
蛋鸡
小区
综合
生产技术
规范
DB××/T ××××—××××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9-01-01实施
2008-12-25发布
蛋鸡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
DB21/T 1703—2008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ICS
备案号:
I
DB21/T 1703—2008
前 言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技术推广站修订。
本标准修订人:宋丽萍、曹新民、薛秀忠、杜德来。
I
蛋鸡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蛋鸡小区的定义、建设规范、场址选择、总体布局、鸡舍建筑、工艺与设备、配套工程、饲养管理、疫病防治、环境保护及小区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蛋鸡小区建设和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48 鲜鸡蛋卫生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5168 土壤环保质量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388-1999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40 无公害食品 蛋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41 无公害食品 蛋鸡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42 无公害食品 蛋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SB/T 10277-1997 鲜鸡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0年)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2001年)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牧发[1999]2号)
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牧发[1999]16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蛋鸡小区
本标准所称蛋鸡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的区域内,配建生产所需基本设施,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饲养管理,年存栏20000只以上的蛋鸡养殖单元。
4 建设规模
4.1 小区年存栏蛋鸡20000只以上。
4.2 蛋鸡小区的建设项目按功能分为:
—— 生产区: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
—— 生产辅助区:更衣室、消毒室、兽医室、饲料加工室、变配电室、水泵房、锅炉房、仓库、维修间、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等。
—— 生活管理区:办公室、门卫值班室、围墙等。
4.3 占地面积:按存栏2万只鸡所需面积计算,总占地面积为1.8万m2~2.0万m2,生产建筑面积为6000m2~6500m2, 辅助建筑面积为1000m2~1200m2。
5 场址选择
5.1 小区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村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5.2 小区应选择建在地势高燥、向阳背风、排水方便、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
5.3 小区土壤质量应符合GB 15168的规定。
5.4 小区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
5.5 小区周围3km内无大型化工、矿厂等污染源,距其他畜牧场至少1km以上;距干线公路、村镇居民区至少1km以上。
5.6 禁止在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划定的水源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建场。
6 总体布局
6.1 小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品运输应采取单一流向,防止污染源和疫病传播。
6.2 小区生产区与管理区之间的距离应在50m~100m;兽医室、病死鸡焚烧、粪便处理等场所距生产区的距离应在100m~200m。
6.3 生产区四周设围墙,大门出入口设值班室、人员更衣消毒室、车辆消毒通道。
6.4 小区内道路分净道和污道,两者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
7 鸡舍建筑
7.1 鸡舍建筑应根据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开放式或密闭式鸡舍。
7.2 鸡舍朝向宜采取南北方向位,南北向偏东或偏西10~30度为宜,保持鸡舍纵线轴线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呈30~60度角。相邻两鸡舍纵墙间距一般为10m~20m。
7.3 鸡舍内净高为2.4m~2.8m;网上平养鸡舍内净高为3.2m~3.5m。
7.4 鸡舍地面可采用水泥地面。
7.5 鸡舍围护结构应能防止雨雪侵入,保温隔热,能避免内表面结冰,蛋鸡舍内墙表面应耐酸碱等消毒药液清洗消毒。
7.6 开放式鸡舍屋面必须设隔热保温层。
8 工艺与设备
8.1 蛋鸡生产工艺应按全进全出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8.2 蛋鸡小区设备主要包括:饲料加工、饲槽、水槽、育雏器、粪便及污水处理、消防、消毒、通风、给排水等设备。
8.3 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污染的危害,应尽量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设备。
9 配套工程
9.1 小区可选用水塔、蓄水池和压力罐等供水设施。供水能力按每存栏2万只鸡,日供水30吨设计。
9.2 小区的生产和生活污水应采用暗沟排放,而雨雪等自然降水采用明沟排放。
9.3 小区应配备饲料储存库或饲料加工车间。
9.4 小区电力负荷等级应为民用建筑供电等级三级。
9.5 小区建筑物防火等级按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三级设计。
9.6 开放式鸡舍应以自然通风方式为主,必要时辅以机械通风。
10 饲养管理
10.1 雏鸡选择
10.1.1 雏鸡必须来源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鸡场或孵化厂。
10.2 饲料配合
10.2.1 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料、配合饲料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
10.2.2 配合饲料生产,其营养水平按照该品种指南的要求供给。
10.2.3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是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10.2.4 饲料使用按NY 5042使用准则去做。
10.2.5 禁止在饲料中使用农业部公布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规定的药物。
10.3 饲养
10.3.1 蛋鸡实行密闭育雏。雏鸡进入鸡舍后,先饮水后喂料。饲料采用配合料。第一周每天喂6次,一周后每天可喂5次。随着日龄增长逐渐减少饲喂次数,6周后每天饲喂3次。日喂量按品种指南标准投饲。自由饮水,水质符合NY 5027的要求。
10.3.2 饲料每次添加量要适当,少给勤添,防止饲料污染腐败。
10.3.3 饲料要新鲜,禁止饲喂发霉变质饲料。饲料卫生标准要符合GB 13078的要求。
10.4 管理
10.4.1 鸡场环境质量要符合NY/T 388标准。
10.4.2 密度合理,平养或网上养: 0~6周龄25~20只/m2; 7~20周龄15~10只/m2; 21周~淘汰8~6只/m2。笼养是平养的2倍。
10.4.3 育雏、育成期,3周龄后对鸡群要每隔2周称体重一次,每次称鸡群数的5~10%。称重后要同标准体重进行比较,并按大、中、小及时分群调整,确保鸡群生长发育整齐。
10.4.4 鸡蛋应符合蛋卫生标准GB 2748和鲜鸡蛋SB/T 10277的要求。
11 疫病防治
11.1 卫生制度
11.1.1 人员消毒: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和鸡舍,必须更换工作服、鞋帽、消毒后方可进入;非生产人员及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必须进入生产区时,要更换防护服,消毒后方可进入。
11.1.2 舍内消毒:舍内保持饲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每周定期消毒1—2次。每批蛋鸡下架后,鸡舍要彻底清扫、冲洗和消毒,并空舍2周以上。
11.1.3 鸡群消毒:坚持定期带鸡消毒制度,根据不同的季节、不同的饲养阶段、鸡群健康状况及周边疫情情况确定消毒次数,同时定期更换消毒剂。
11.1.4 舍外消毒:鸡舍周围每2—3周消毒1次;小区周围及生产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消毒1次;生产区大门口、鸡舍入口消毒池中消毒液定期更换。
11.1.5 小区内严禁饲养除蛋鸡以外的禽、犬、猫及其它动物。
11.1.6 小区内不准带入禽产品。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鸡及其它动物疫病。
11.2 免疫接种
小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免疫的规定,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的免疫,对非强制免疫性疫病,可根据当地传染病发生病种及规律,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
11.3 兽药使用
11.3.1 对非传染病引起的患病鸡群,应及时治疗。
11.3.2 治疗用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11.3.3 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鸡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腐蚀、不会在鸡体内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11.3.4 兽药使用按NY 5040附录A1、A2、A3中规定的品种使用,并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未规定休药期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28天。
11.3.5 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兽药及其化合物。
11.3.6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1.3.7 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11.4 疫病监测与疫情处理
11.4.1 蛋鸡小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对鸡的疫病进行监测。
11.4.2 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至少应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结核病、鸡白痢与伤寒。其中要求存栏鸡群禽流感的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达不到70%的鸡群,及时进行补免。
11.4.3 蛋鸡小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传染病时,应配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封锁措施,扑杀小区内所有蛋鸡、销毁所有鸡产品,并对病死鸡、被扑杀鸡、被销毁鸡产品、蛋鸡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饲养用具和鸡舍、场所等进行严格清洗消毒,解除封锁后6个月可以再养。
11.4.4 蛋鸡小区确诊发生鸡白痢、禽白血病、禽结核病等疫病时,应对鸡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鸡进行无害化处理。
11.4.5 每天观察鸡群,及时捡出舍内病死或淘汰鸡放入专用工具内,病死或淘汰鸡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16569进行。
12 环境保护
12.1 新建蛋鸡小区必须进行环境评估,确保该小区建成后不污染周围环境。
12.2 新建蛋鸡小区必须同步建设相应的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
12.3 蛋鸡废弃物处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
12.4 鸡粪经堆积发酵处理后应符合GB 7959的规定。
12.5 污水经生物处理后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
12.6 小区对空气、水质、土壤等环境参数定期进行监测,并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12.7 小区对空旷地带进行绿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
13 小区管理
13.1 小区应成立专职管理机构(合作社、管委会、协会等),负责小区生产管理。
13.2 小区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兽药使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培训与考核制度等。
13.3 小区应聘任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备畜牧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畜牧兽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1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