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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20.5-2010
植物蛋白饮料
120.5
2010
植物蛋白
饮料
CCGF 120.5—20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20.5—2010
植物蛋白饮料
2010—07—13发布 2010—08—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豆奶(豆浆)和豆奶饮料、椰子汁及复原椰子汁、核桃乳、杏仁露、花生乳(露)和其他植物蛋白饮料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20
120.5
分类名称
食品
饮料
植物蛋白饮料
2.2 产品种类
植物蛋白饮料可分为豆奶(豆浆)和豆奶饮料、椰子汁及复原椰子汁、核桃乳、杏仁露、花生乳(露)和其他植物蛋白饮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植物蛋白饮料:以植物果仁、果肉及大豆为原料(如大豆、花生、杏仁、核桃仁、椰子等),经加工、调配后,再经高压灭菌或无菌包装制得的乳状饮料。
3.2 豆奶(豆浆)和豆奶饮料
豆奶(豆浆):以大豆为主要原料,可添加食糖、食盐,不得添加其他食品辅料,加工制成的产品;豆奶也可称为豆乳。
调制豆奶:以大豆及大豆制品为主要原料,可添加其他食品辅料,加工制成的产品;调制豆奶也可称为调制豆乳。
豆奶饮料:以大豆及大豆制品为主要原料,可添加其他食品辅料加工制成的、大豆固形物含量可相对较低的产品;豆奶饮料也可称为豆乳饮料或大豆饮料。
3.3 椰子汁及复原椰子汁
椰子汁:以新鲜椰子果肉为原料,经加工制得的饮料。
复原椰子汁:以椰子果肉制品如椰子果浆、椰子果粉等为原料,经加工制得的饮料。
3.4 核桃乳
以核桃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调配等工序后,再经高温杀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乳浊状植物蛋白饮料。
3.5 杏仁露
以杏仁为原料,经浸泡、磨碎等工艺制得的浆液调制而成的饮料。
3.6 花生乳(露)
以花生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调配后,再经高压杀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乳浊状植物蛋白饮料。
3.7 其他植物蛋白饮料:
以核桃、花生、南瓜子、葵瓜子等为原料经磨碎等工艺制得的浆液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饮料。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植物蛋白饮料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5000
≥1000且<5000
<1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食品、饮料检验
GB/T 4789.26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5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48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5009.141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GB/T 5009.183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
GB 10789饮料通则
GB 16322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0瓶(听),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12瓶(听)(总量不少于2L)。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2/3用于检验,1/3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丢失、失效、变质及交叉污染。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植物蛋白饮料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注:纪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植物蛋白饮料”,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植物蛋白饮料销售总额;计划抽查“豆奶(豆浆)和豆奶饮料”,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豆奶(豆浆)和豆奶饮料销售总额;计划抽查杏仁露,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杏仁露年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蛋白质
GB 16322
强制性
GB 5009.5
●
2
氰化物c
GB 16322
强制性
GB/T 5009.48
●
3
脲酶试验d
GB 16322
强制性
GB/T 5009.183
●
4
苯甲酸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9
GB/T 23495
●
5
山梨酸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9
GB/T 23495
●
6
糖精钠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8
GB/T 23495
●
7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97
●
8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140
●
9
合成着色剂e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5
GB/T 5009.141
●
10
总砷
GB 16322
强制性
GB/T 5009.11
●
11
铅
GB 16322
强制性
GB 5009.12
●
12
菌落总数
GB 16322
强制性
GB/T 4789.21
●
13
大肠菌群
GB 16322
强制性
GB/T 4789.21
●
14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16322
强制性
GB/T 4789.21
●
15
霉菌和酵母菌
GB 16322
强制性
GB/T 4789.21
●
16
商业无菌f
GB 16322
强制性
GB/T 4789.26
●
备注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c氰化物仅限于以杏仁等为原料的饮料。
d脲酶试验仅限于以大豆为原料的饮料。
e合成着色剂具体检测项目视产品色泽而定。
f商业无菌仅限于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植物蛋白饮料。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2.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3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
9.3.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120.5-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周泽琳)、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小明)、国家果蔬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付远园)。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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