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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02.3-2010 食用动物油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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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02.3-2010 食用动物油脂 102.3 2010 食用 动物 油脂
CCGF 102.3—20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2.3—2010 食用动物油脂 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食用动物油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食用动物油脂食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及其他食用动物油脂产品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2 102.3 分类名称 食品 食用油、脂及制品 食用动物油脂 2.2 产品种类 食用动物油脂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等单一品种动物油脂产品及多品种混合动物油脂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食用动物油脂:指由动物脂肪组织提炼出的固态或半固态或液态脂类,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动物油脂。包括单一品种动物油脂和多品种混合动物油脂产品。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用动物油脂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动物油脂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5000 ≥1000且<5000 <1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与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 GB/T 5009.32 油脂中没食子酸丙酯(PG)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81 猪油中丙二醛的测定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8 动植物油脂 过氧化值测定 GB 10146 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 GB/T 21927 食品中叔丁基对苯二酚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373 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与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测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优先抽取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应形态正常,并且其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6.2.2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食用动物油脂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个包装,且总量不少于20kg。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分别取出样品。抽样数量为1.5kg,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不少于3个包装,大包装产品加抽两个空包装或经企业确认盖章的标签。 6.2.3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相同。 6.2.4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应分别进行包装、封样。样品处置要求见表3。 表3 样品处置要求 序号 项 目 要 求 1 包 装 小包装产品 [净含量≤5L(kg)]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塑料瓶、玻璃瓶等)。 大包装产品 [净含量>5L(kg)] 盛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干燥的玻璃瓶、塑料等容器中。 2 封 样 抽样人员在瓶口与瓶盖连接处,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由抽样人员及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将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 3 运送方法 运输中注意样品要小心轻放,置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若产品明示需冷藏条件储运,应按照产品明示要求执行。 6.4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食用动物油脂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表4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酸价 GB 10146 强制性 GB/T 5009.37 GB/T 5530   ● 2 过氧化值 GB 10146 强制性 GB/T 5009.37 GB/T 5538   ● 3 丙二醛 GB 10146 强制性 GB/T 5009.181 ● 4 铅 GB 10146 强制性 GB 5009.12 ●   5 总砷 GB 10146 强制性 GB/T 5009.11 ●   6 丁基羟基茴香醚(BHA)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0 GB/T 23373 ● 7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0 GB/T 23373 ● 8 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0 GB/T 21927 GB/T 23373 ● 9 没食子酸丙酯(PG)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2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接收样品由检验机构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后入库,按照产品明示储存条件保存。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4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尹华涛)、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赵立群)、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戈)、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文红)。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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