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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496.3-2004 无公害青鱼 第3部分:产品质量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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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496.3-2004 无公害青鱼 第3部分:产品质量要求 496.3 2004 公害 青鱼 部分 产品质量 要求
DB33/T ××××—×××× DB33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4-07-03实施 2004-06-03发布 无公害青鱼 第3部分 产品质量要求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black carp (Mylopharyngodon piceus) Part 3: Product quality standard DB33/ 496.3—2004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65.150 B 52 备案号:15507-2004 fw 1 DB33/ 496.3—2004 前 言 DB33/ 496-2004《无公害青鱼》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人工繁育技术规范; ——第2部分:养殖技术规范; ——第3部分:产品质量要求。 本部分为DB33/ 496-2004《无公害青鱼》的第3部分。 本部分的3.2、3.3、3.4为强制性条款。 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嘉兴市秀洲区水产技术推广站、湖州市菱湖渔业技术推广站、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建荣、朱嘉燕、陈德富、徐红兵、金颖英、叶金云、黄健儿。 I 无公害青鱼 第3部分:产品质量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青鱼鲜活产品质量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标志、包装、贮运。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青鱼鲜活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水产食品检验 GB/T 4789.3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3 食品中硒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6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 18406.4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 NY 5029 无公害食品 猪肉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SC/T 3303 冻烤鳗 SC/T 9001 人造冰 SN 0197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SN/T 0206 出口活鳗鱼中噁喹酸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SN/T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SN 0530 出口肉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无公害青鱼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体形 体形正常 体表 体色呈兰紫色,粘液无浑浊,无伤残或病灶 鱼鳃 鳃丝清晰,色鲜红,无异臭味 眼睛 眼球明亮饱满,角膜透明 肛门 紧缩不外凸a,不红肿 内在质量 内部器官色泽正常,无病变、无腹水,有血腥味 a :雌鱼产卵期除外 3.2  鲜度指标 挥发性盐基氮应小于或等于15mg/L。 3.3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GB 18406.4的规定。 3.4  安全指标 3.4.1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见表3。 表3无公害青鱼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mg/kg 项 目 指 标 总汞 ≤ 1.0 砷(以As计) ≤ 0.5 铅(以Pbs计) ≤ 0.5 镉(以Cd计) ≤ 0.1 铜(以Cu计) ≤ 50 硒(以Se计) ≤ 1.0 氟(以F计) ≤ 2.0 铬(以Cr计) ≤ 2.0 六六六 ≤ 2 滴滴涕 ≤ 1 3.4.2  渔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NY 5070的规定要求。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在无异味和光线良好的环境下,将鲜活鱼样品置于白瓷盘中或不锈钢工作台上,按本标准3.1条的规定逐项进行。 4.2  微生物检验 按GB/T 4789.20的规定执行,单核李斯特氏菌按GB/T 4789.30规定执行。 4.3  鲜度检验 挥发性盐基氮检测按GB/T 5009.44规定执行。 4.4  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验 4.4.1  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中的规定执行。 4.4.2  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中的规定执行。 4.4.3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中的规定执行。 4.4.4  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中的规定执行。 4.4.5  铜的测定 按GB/T 5009.13中的规定执行。 4.4.6  硒的测定 按GB/T 5009.93中的规定执行。 4.4.7  氟的测定 按GB/T 5009.18中的规定执行。 4.4.8  铬的测定 按GB/T 5009.123的规定执行。 4.4.9  甲醛的测定 按NY 5073附录A的规定执行。 4.4.10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GB/T 5009.19的规定执行。 4.5  渔药残留检验 4.5.1  金霉素、土霉素的测定 按GB/T 5009.116规定执行。 4.5.2  氯霉素的测定 氯霉素残留量筛选测定方法按NY 5070中附录A执行,测定按NY 5029中附录D的规定执行。 4.5.3  磺胺类的测定 磺胺类中的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的测定按SC/T 3303的规定执行,其它磺胺类按SN/T 0208的规定执行。 4.5.4  噁喹酸的测定 按SN/T 0206的规定执行。 4.5.5  呋喃唑酮的测定 按SN 0530的规定执行。 4.5.6  己烯雌酚的测定 按NY 5070中附录B的规定执行。 4.5.7  喹乙醇的测定 按SN 0197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 以在同一时间,从同一生产地(同一养殖场或同一池塘)捕获的青鱼为同一检验批。 5.2  抽样方法 5.2.1  试验鱼抽样 采取随机抽样原则,取样量按NY 5073规定执行。 5.2.2  试验样品采样 每尾鱼应取可食部分,同一检验批所采的样品绞碎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00g。 5.3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 5.3.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 新建养殖场养殖的青鱼; b) 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4  判定规则 5.4.1  感官检验的合格率应为95%以上。 5.4.2  检测指标,包括鲜度指标、微生物指标、有毒有害物质和渔药残留指标,有一项(含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复验一次,以复验结果为准。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运输 6.1  标志 应提供无公害青鱼的产地、场名、场址、商标、产品标准名、捕捞日期。 6.2  包装 活鱼用帆布桶、活鱼箱、尼龙袋充氧等;鲜鱼用竹筐、木箱、木桶、塑料桶等。包装容器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并具有良好的排水条件。鲜鱼装筐(桶)应头腹向上,层鱼加冰,加封顶冰。保鲜用冰应符合SC/T 9001的规定。 6.3  贮运 活鱼运输工具宜用活鱼运输车或其他有充氧装置的运输设备,应符合NY 5051的规定。活鱼可在洁净、无毒、无异味的水泥池、水箱等水体中充氧暂养,装运活鱼用水的水质和暂养用水应符合NY 5051的规定。 鲜鱼的贮运应采取保温保鲜措施。冰鲜鱼鱼品温度维持在0℃—5℃。运输工具和存放环境应洁净、无毒、无异味、无污染,符合卫生要求,并有排水设施。 贮运过程中避免挤压与碰撞,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和混运。 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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