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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482.3-2004 无公害异育银鲫 第3部分:产品质量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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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482.3-2004 无公害异育银鲫 第3部分:产品质量要求 482.3 2004 公害 异育银鲫 部分 产品质量 要求
DB××/T ××××—××××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4-03-24实施 2004-02-24发布 无公害异育银鲫 第3部分 产品质量要求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arassius auratus Part 3: Product quality standard DB33/ 482.3—2004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65.150 B 52 备案号:15073-2004 1 DB33/ 482.3—2004 前 言 异育银鲫是我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利用“异精雌核发育效应”研究成功的池塘养殖新品种。由于具有生长快、食性广、易养殖,且肉质细嫩、营养丰富等优点,该鱼的池塘养殖得到了迅速推广,目前已成为主养品种之一。为规范无公害异育银鲫的生产环境,保证无公害异育银鲫的养殖生产和产品安全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DB33/ 482-2004《无公害异育银鲫》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繁殖技术规范 ―――第2部分:养殖技术规范 ―――第3部分:产品质量要求 本部分为DB33/ 482-2004的第3部分。 本部分的3.2和3.3为强制性条款。 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本部分起草人:宓国强、周志明。 I 无公害异育银鲫 第3部分 产品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异育银鲫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运输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异育银鲫商品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 GB/T 4789.3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12399 食品中硒的测定方法 GB/T 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 16319-1996 食品中敌百虫最大残留限量 NY 5029—2001 无公害食品 猪肉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3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SN/T 0197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SN 0206-1993 出口活鳗鱼中口恶喹酸残留量检验方法 SN/T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SN/T 0530 出口肉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SC/T 3303—1997 冻烤鳗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体色为银灰色,鳞片整齐无脱落,体态匀称,在水中游动快速,对剌激反应敏捷,无畸形、无病灶。 3.2  微生物指标 无公害异育银鲫微生物指标规定见表2。 表2 无公害异育银鲫的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细菌总数(个/g) ≤106 大肠菌群(个/100g) ≤30 致病菌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李斯特氏菌 不得检出 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3.3  安全指标 3.3.1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鱼体中甲醛、汞、砷、铅、镉、铜、硒、氟、铬、六六六、滴滴涕的限量应符合NY 5073的规定,敌百虫的限量应符合GB 16319-1996的规定。 3.3.2  渔药残留限量 鱼体中氯霉素、呋喃唑酮、己烯雌酚、喹乙醇不得检出,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磺胺类及增效剂、口恶喹酸的限量应符合NY 5070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放在白色搪瓷盘和装水的水槽中,按本部分3.1的规定逐项进行检验。 4.2  微生物检验 按GB/T 4789.20、GB/T 4789.30的规定进行。 4.3  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验 4.3.1  甲醛的测定 按NY 5073的规定进行 4.3.2  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中的规定进行。 4.3.3  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中的规定进行。 4.3.4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中的规定进行。 4.3.5  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中的规定进行。 4.3.6  铜的测定 按GB/T 5009.13中的规定进行。 4.3.7  硒的测定 按GB/T 12399的规定进行。 4.3.8  氟的测定 按GB/T 5009.18中的规定进行。 4.3.9  铬的测定 按GB/T 14962中的规定进行。 4.3.10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GB/T 5009.19中的规定进行。 4.3.11  敌百虫的测定 按GB/T 5009.20中的规定进行。 4.4  渔药残留检验 4.4.1  氯霉素、己烯雌酚的测定 按NY 5070的规定进行。 4.4.2  呋喃唑酮的测定。 按SN/T 0530的规定进行。 4.4.3  喹乙醇的测定 按SN/T 0197的规定进行。 4.4.4  金霉素的测定 按NY 5029—2001中附录B的规定进行。 4.4.5  土霉素、四环素的测定 按SC/T 3303—1997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 4.4.6  磺胺类的测定 按SN/T 0208的规定进行。 4.4.7  口恶喹酸的测定 按SN 0206-1993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抽样 5.1.1  组批规则 在同一养殖场内,养殖时间、养殖方式基本相同的异育银鲫为一批(同一养殖池,或多个养殖池)。 5.1.2  抽样量 随机从各养殖池中抽取样本,抽样量根据该批鱼的数量而定,具体见表3。 表3 异育银鲫取样量 批量 (尾) 取样量 (尾) ≤500 4 501~1 000 8 1 001~5 000 12 5 001~10 000 20 >10 001 30 5.1.3  取样方法 将鱼去鳞、洗净,取背部和腹部肌肉。采集的样品应分成两等份,其中一份作为留样。要保证每份样品都能满足分析的要求,总量不得少于200克。 5.2  检验分类 5.2.1  出场检验 每批异育银鲫应进行出场检验。出场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检验。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已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论证(或实验室论证)的检验(监测)部门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 )新建养殖场的养殖产品; b )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d )养殖期间曾发生过药物中毒事故或遭遇外来污染时。 e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3  判定规则 5.3.1  所检的各项指标均应符合本标准3的要求。 5.3.2  检验结果(包括微生物及安全指标)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检验结果中有二项或二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 6.1  标志 应标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 6.2  包装 包装用帆布桶、活鱼箱、尼龙袋充氧等,包装容器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 6.3  运输 宜用活鱼运输车(船)或其他有充氧装置的运输设备。装运活鱼用的水质应符合NY 5051的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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