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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400.4-2003
无公害食品竹荪
第4部分:商品竹荪
400.4
2003
公害
食品
竹荪
部分
商品
DB33/400.4-2003
无公害食品 竹荪
第4部分:商品竹荪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商品竹荪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本部分适用于长裙竹荪,经脱水烘干而成的商品竹荪。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9.10-1985 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1996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1996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1996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8-1996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096 干食用菌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12530-1990 食用菌取样方法
GB/T 12531-1990 食用菌水分测定
GB/T 12532-1990 食用菌灰分测定
GB/T 12533-1990 食用菌杂质测定
GB/T 15673-1995 食用菌粗蛋白质含量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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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长短
菌柄的长度,以“mm”为单位表示。
3.2
粗细
菌柄的大小(干菇横径),以“mm”为单位表示。
3.3
碎菇体
长度在10mm以下,形状不规则的竹荪碎片。
3.4
残缺菇
因受机械损伤而残缺不全的竹荪子实体。
3.5
干竹荪(产品)
新鲜竹荪经整理后,采用烘干脱水工艺加工而成的竹荪干品。
3.6
一般杂质
竹荪成品以外的植物性物质(如:稻草、秸杆、木屑、棉籽壳等)或无食用价值的菌盖、菌托。
3.7
有害杂质
有毒、有害及其他有碍安全卫生的物质(如毒菇、虫体、动物毛发和排泄物、金属、玻璃、
砂石)。
4 要求
4.1 分级
竹荪按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不同分为特级品、一级品、二级品。
4.2 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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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色 泽
菌柄和菌裙洁白色、白色或乳白色
形 状
菌柄圆柱形或近圆柱形、有不规则网络,菌裙呈多角形网状
气 味
竹荪特有香味、无异味
粗 细,ф≥,mm
13.0
11.0
7.0
菌柄长度,≥,mm
80.0
残缺菇,≤,%,mm
1.0
2.0
3.0
碎菇体,≤,%
0.5
1.0
2.0
霉变、虫蛀菇
无
一般杂质,≤,%,m/m
1.0
1.5
2.0
有害杂质
无
4.3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项 目
要 求
水 分,≤,%,m/m
13.0
粗蛋白(干重计),≥,%,m/m
14.0
粗纤维(干重计),≤,%,m/m
10.0
灰 分,≤,%,m/m
8.0
4.4 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卫生要求
项 目
要 求
镉(以Cd计)(干重计),≤,mg/kg
0.05
砷(以As计)(干重计),≥,mg/kg
1.00
铅(以Pb计)(干重计),≤,mg/kg
2.00
汞(以Hg计)(干重计),≤,mg/kg
0.20
亚硫酸盐(以So2计),≤,mg/kg
50.00
六六六(干重计),≤,mg/kg
0.20
滴滴涕(干重计),≤,mg/kg
0.10
多菌灵(Carbendqaim),≤,mg/kg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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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试验
5.1.1 用肉眼、鼻测试色泽、形状、菌柄长度、大小、均匀度、残缺、碎菇体、气味。无菌盖、菌托、异味、霉变(霉烂)、虫蛀。
5.1.2 随机抽取样品500g,分别拣出碎菇体、残缺菇、杂质,用相应精度的衡器称其重量,并按(1)式分别计算其占样品的百分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结果计算: M1
X=──────────×100 …………………………………(1)
M
其中:
X-残缺菇、碎菇体、杂质的百分数,单位为%
M1-残缺菇、碎菇体、杂质的重,单位为g。
M-样品的质量,单位为g。
5.2 理化要求试验
5.2.1 水分的测定按GB/T 12531规定进行。
5.2.2 灰分的测定按GB/T 12532规定进行。
5.2.3 杂质的测定按GB/T 12533-1990规定进行。
5.2.4 粗蛋白的测定按GB/T 15673-1995规定进行。
5.2.5 粗纤维的测定按GB/T 5009.10-1985进行。
5.3 卫生指标检验
5.3.1 砷、铅、镉、汞按GB/T 5009.11-1996、GB/T 5009.12-1996、GB/T 5009.15-1996、GB/T 5009.17-1996检验。
5.3.2 亚硫酸盐按GB/T 5009.34-1996检验。
5.3.3 多菌灵按GB/T 5009.38-1996检验。
5.3.4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1996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和抽样
按无差异原则,以同一级别、同一包装的竹荪组成一批。按GB/T 12530-1990规定的方法取样。
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按分类和感官要求,进行感官检验合格后,签署产品合格证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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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验收检验
验收时按分类和感官要求,以感官检验为主,如在交收检验中发生异议,应重新抽取样品检验,以两次检验结果的平均值来确定。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要求中全部项目,在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b) 因为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5 仲裁检验
交收双方发生争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检验结果为最后判定依据。
6.6 判定规则
感官、理化要求不符合,应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仍不符合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卫生要求不符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标签
7.1 产品标签按GB 7718执行,醒目、清晰、正确、完整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净含量、保质期、生产日期、食用方法、贮存指南、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7.2 运输包装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质量等级、净重、毛重、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易碎物品”、“怕晒”、“怕雨”、“堆码层数极限”等图示标志,其标志应符合GB/T 191-2000的规定。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8.1.1 与竹荪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要求,运输用大包装袋应牢固,内壁平整光滑,包装后密封不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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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竹荪干品易回潮,每个销售包装袋内应放入硅胶(干燥剂,需单独包装)吸潮。竹荪和硅胶放入后用真空封口机封口。
8.1.3 竹荪运输时先用两层薄膜袋包装,袋口用线扎紧,以免返潮变色。然后放入运输用纸箱中,用胶纸封口,再用打包带扎紧。
8.1.4 竹荪销售小包装规格按客户要求;大包装为每袋5kg~6kg。客户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8.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严禁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曝晒。
8.3 储存
8.3.1 保存的竹荪含水量应小于13%。
8.3.2 保存竹荪的库房应清洁、干燥通风,无异味,地面具备防潮条件。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
8.3.3 保存竹荪先用塑料袋封装后,放入纸箱内,叠放在地脚架上,一般堆放4层~5层。
8.3.4 加强库房管理,每周检查一次,防止害虫、鼠类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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