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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495-2010
餐饮企业现场管理规范
495
2010
餐饮企业
现场
管理
规范
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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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T495—2010
餐饮企业现场管理规范
The standard of catering enterprises on-site management
2010 - 09 - 06发布
2010 - 12 - 01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 31/T495—2010
前言
为规范餐饮企业现场管理行为,促进餐饮行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餐饮行业特点,运用员工自我控制、自我管理、参与决策、分享权力等管理理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餐饮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餐饮行业协会、上海天天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绍兴饭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义钊、林若君、黄楚清、周先银、朱佩芳。
5
餐饮企业现场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明确了餐饮企业的定义、基本要求、生产服务设施、库房和后勤区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餐饮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4930.1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GB 14930.2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4934.1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SB/T 10426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DB31/405 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5)45号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260号
3 定义
3.1
餐饮企业
利用其设施设备和场地通过加工制作、销售和服务活动,向消费者提供饮料、菜肴、点心等食品的经营实体。
3.2
前厅
提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
3.3
厨房
餐饮企业加工操作区的总称。
3.4
特殊加工专间(区)
冷菜、刺生、蛋糕裱花、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盆等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或区域。
4 基本要求
4.1 基本原则
餐饮企业应实现六个天天: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清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简称(六T实务)。
4.1.1 天天处理
工作现场非必需品应清除,并将必需品的数量降低到最低量,根据其用量,进行分类管理。
4.1.2 天天整合
必需品应整合到存放点。存放点应有物品名称、标准、数量及先进先出标识指引,能在30秒内拿取、回放。
4.1.3 天天清扫
清洁卫生应分区域责任到人,按分工完成自己责任区的清扫。
4.1.4 天天规范
应运用特定的颜色,透明的盛器,有量化刻度的器皿及简易的图文标识等管理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实现食品存储规范化、标准化。
4.1.5 天天检查
应建立经常性的培训、督促、奖惩制度,鼓励员工每天下班前五分钟对照六T实务的内容,检查工作完成情况,养成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
4.1.6 天天改进
应在天天检查的基础上,发现问题,持续改进,并通过及时总结提升努力目标。
4.2 管理要求
4.2.1 企业组织构架及各级负责人姓名、照片、职责应以墙报形式公示,各部门责任区域责任人及休班替代人的姓名、照片、职责,应在责任区内公示。
4.2.2 所有区域及所有工作内容应责任到人。
4.2.3 企业应有月、周、日工作计划及检查表,并设置实施现场管理规范成果记录墙报。
4.2.4 员工制服、仪表、仪容、警示标识、员工操作规程应有标准图示。
4.2.5 员工水杯、饭碗应集中存放。
4.3 人员要求
4.3.1 管理人员应主动接受餐饮企业管理专业的培训,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本专业相应的证书。
4.3.2 厨房工作人员应持有上岗证,两年工龄以上的员工、中级工应超过30%,厨师长应持有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4.3.3 餐厅服务人员应持有上岗证,两年工龄以上的员工、中级工应超过30%,餐厅经理应持有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4.4 环境要求
4.4.1 门面应装潢美观、清洁无尘,标识明显。
4.4.2 店招、字号牌匾文字应书写规范、工整、醒目、无缺损。
4.4.3 就餐场所应安全卫生、干净明亮、布局合理、通风良好、温度适宜。
4.5 设施要求
4.5.1 应设置消防设施及安全通道,并有标识并明示使用办法。标识符合GB 13495的规定。
4.5.2 收银及易发事故区域应设置监视装置。
4.5.3 宜有助残、助老、助幼设施。
4.5.4 应按GB 16153的要求设置防蝇、防鼠、防尘、防潮及处理垃圾的设施。
4.5.5 100㎡以上独立餐饮场所应符合SB/T 10426的规定,设洗手间并备有洗手液(或洗手皂)、卫生纸、干风机(或擦手纸)等。洗手间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
4.5.6 按照DB31/405要求,建立空调清洗制度。
5 生产服务设施
5.1 前厅
5.1.1 工作台
a) 工作台内物品应按品种分类存放,数量与服务餐桌所需相适应,柜门内应有分布图;
b) 工作台柜内每周应消毒1次以上;
c) 消毒与非消毒物品不得交叉放置;
d) 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5.1.2 餐桌
a) 餐桌布局整齐,有主通道;
b) 铺桌布的餐桌,应在上市前一小时铺设;不铺桌布的餐桌,应每天清洁,并在上市前一小时消毒;
c) 餐具摆放以骨盆、水杯、碗、匙 、筷、筷架为宜,应配备公筷、公勺;
d) 台面小件、托盘等工具、用具、调料,应在市后清理、补充,定点放置;
e) 一次性使用物品不得重复使用。
5.1.3 吧台
a) 饮料集散区的酒类、饮料应按品种分类定点存放;
b) 茶叶等易吸潮物品应封闭存放冷柜。并有物品存放分布图;
c) 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设有左进右出的标识;
d) 已消毒的杯子不得与其它物品交叉放置;
e) 不得在吧台加工直接入口的果汁等食品。
5.2 洗涤间
5.2.1 洗涤餐具、酒具、茶具等物品的场所,应按流程布局进、出分流,避免交叉污染。
5.2.2 餐具应按品种分类存放于保洁柜内,并标有分布图;餐具保洁柜不得混放其它物品。
5.2.3 餐饮具清洗消毒符合GB 14934标准要求。
5.2.4 洗涤剂、消毒剂配比应符合GB 14930.1、GB 14930.2规定,自行配制时可用带刻度的器皿控制配制比例。
5.2.5 餐厨垃圾处理应符合《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规定。
5.3 厨房
应按照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合理布局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成品供应流程。
成品通道、出口和原料通道、入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应分开设置。
5.3.1 粗加工区
a) 禽畜类、水产类和植物类原料的清洗水池应分别设置;水池的容量、数量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
b) 未清洗的原料与已清洗的原料应选用不同颜色的筐、盘存放,并放置在不同的货架上;
c) 抺布按用途采用不同颜色区分,拖把等清洁工具应在专用水池清洗,定点放置;
d) 上、下水设备齐全,污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规定。
5.3.2 切配烹调区
a) 排油烟罩、灶具、灶面及其管道每市或每天清理,油烟排放应符合GB 18483的规定;
b) 所有物料用品、餐具用具等定点存放,每市或每天清理,调味罐市后应加盖;
c) 生料、半成品及直接入口的原料应分冰箱存放,并有温度控制显示;冰箱内各种原料应以有盖透明塑料盒定点存放,并将分布图张贴于冰箱门上;
d) 厨房小仓库存量不超过一天半的用量, 自制半成品应注明存放期限,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e) 所有原料不得着地,货架宜离地15cm,带水的蔬菜筐等有垫盘,油罐、洗洁精罐应装角阀,防止滴漏;
f) 机械设备应装防护罩,有安全使用图解和警示标志。
5.3.3 特殊加工专间
a) 应有独立空调等恒温装置,温度应符合DB31/405规定要求;
b) 应有紫外线消毒设施;
c) 应有二次更衣间,洗手池水龙头宜采用感应式(或脚踏式)开关,应使用计量器,正确配比消毒水;
d) 应有净水设施,净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e) 生料或未经清洗的水果、蔬菜不能进专间,相关原料应按要求贮存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f) 冷菜、果汁、蛋糕裱花用料,除留样外,宜当市或当日清理。
6 库房
6.1 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
6.2 库房内货架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物品应离地15㎝,离墙10㎝。
6.3 货架上的物品按需用量、保质期分层存放,散装物品宜用透明塑料盒盛装,瓶、罐装物品应去掉纸箱摆放,每种物品应设置最高、最低存量及左进右出的标识,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使用。
6.4 消毒剂、除虫害等化学物品应专间存放,专人负责。
6.5 原材料进货验收应索证齐全,各类物品出入库记录应齐全。
6.6 冷冻(藏)库及特殊用途的库房应设置温度计(或湿度计)。
6.7 设有库房管理员去向示意图。
7 后勤区
7.1 维修部门
7.1.1 工具应采取挂壁式定点存放。
7.1.2 维修器材应按需用量定点存放,有最高、最低存量的标识,并有存放分布图。
7.1.3 电器开关及各种管道应用规定颜色指明用途,经营场所市前、市后的工作灯宜采用专线。
7.1.4 设有维修人员去向图。
7.2 员工更衣室
7.2.1 员工更衣室应与其工作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每人一箱,不得在更衣箱外堆放杂物。
7.2.2 更衣室应定人定时清扫,保证清洁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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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1/T49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