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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472.3-2004
无公害贻贝
第3部分:活贻贝
472.3
2004
公害
贻贝
部分
DB33/T ×××.3—2003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4-03-11实施
2004-02-11发布
无公害贻贝
第3部分:活贻贝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mussel
Part 3: Live mussel
DB33/ 472.3—2004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65.150
B 51
备案号:14977-2004
1
DB33/ 472.3—2004
前 言
DB33/ 472-2004《无公害贻贝》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苗种;
——第2部分:养殖技术规范;
——第3部分:活贻贝;
——第4部分:冻贻贝。
本部分为DB33/ 472的第3部分。
本部分的3.3为强制性条款。
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嵊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高红光、刘伟。
I
无公害贻贝
第3部分:活贻贝
1 范围
DB33/ 472的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贻贝活贻贝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储存。
本部分适用于紫贻贝(Mytilus galloprovincialis)和厚壳贻贝(Mytilus coruscus)的活贝。翡翠贻贝(Perna viridis)的活贝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 47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4789.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T 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
GB/T 4789.3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5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23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0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方法
GB 17378.6 海洋监测规范第6部分:生物体分析
NY 5052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SN 0294 出口贝类腹泻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
SN 0352 出口贝类麻痹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
3 要求
3.1 规格
活贝按壳长分为3个规格,见表1。
表1 活贝规格 单位为厘米
项目
分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壳长H
9≤H
7≤H<9
6≤H<7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2。
表2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观
贝壳表面无畸形、破碎,附着物少,表面无泥污
活力
离水时双壳闭合有力,外套膜伸展并紧贴壳口
气味
具有贻贝固有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肌肉组织致密有弹性,呈贻贝固有色泽
水煮试验
具有贻贝特有的鲜味和口感,无异味
3.3 安全指标
安全指标见表3。
表3 安全指标
项 目
指 标
汞(以Hg计),mg/kg
≤0.3
无机砷 (以AS计),mg/kg
≤1.0
铅(以Pb计),mg/kg
≤0.5
镉(以Cd计),mg/kg
≤0.1
铜(以Cu计),mg/kg
≤50
铬(Cr计),mg/kg
≤2.0
多氯联苯(PCBs), mg/kg
≤0.2
六六六,mg/kg
≤2.0
滴滴涕,mg/kg
≤1.0
石油烃,mg/kg
≤15
麻痹性贝类毒素(PSP),mg/kg
≤0.08
腹泻性贝类毒素(DSP),mg/kg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g
≤1.0×106
大肠菌群,MPN/100g
≤30
沙门氏菌,cfu/25g
不得检出
副溶血性弧菌,cfu/25g
不得检出
致泻性埃希氏菌,cfu/25g
不得检出
李斯特氏菌,cfu/25g
不得检出
4 试验方法
4.1 规格检验
用卡尺或直板刻度尺(精度1mm)逐个测量样品的壳长,并记数。
4.2 感官检验
4.2.1 将样品置于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用肉眼观察外观、活力和组织形态,并嗅其是否有异味。
4.2.2 水煮试验:在洁净容器中加入饮用水250ml,并加热至沸腾,加入单个样品后加盖煮5min,开盖闻气味,品尝肉质。
4.3 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4.4 无机砷的测定
按GB/T 5009.45的规定执行。
4.5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4.6 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
4.7 铜的测定
按GB/T 5009.13的规定执行。
4.8 铬的测定
按GB/T 5009.123的规定执行。
4.9 多氯联苯的测定
按GB/T 5009.190的规定执行。
4.10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GB/T 5009.19的规定执行。
4.11 石油烃的测定
按GB 17378.6的规定执行。
4.12 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按SN 0352的规定执行。
4.13 腹泻性贝类素毒的测定
按SN 0294的规定执行。
4.14 菌落总数检验
按GB/T 4789.2的规定执行。
4.15 大肠菌群检验
按GB/T 4789.3的规定执行。
4.16沙门氏菌检验
按GB/T 4789.4的规定执行。
4.17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按GB/T 4789.7的规定执行。
4.18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按GB/T 4789.6的规定执行。
4.19李斯特氏菌检验
按GB/T 4789.30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产地检验以同一养殖场、相同养殖条件下同时收获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销地和市场检验以同一批产品为一检验批。
5.1.2 抽样方法
同一检验批的贻贝应随机取样。用于感观检验的取样数不大于批量的1%,最小取样数为30只。用于安全指标检验的抽样设定最小取样数,其可食部分,总量不应少于1000g,其中用于微生物检验样品的抽取应符合GB/T 4789.1的规定。
5.1.3 试样制备
5.1.3.1 用于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将样品清洗后开壳剥离,收集闭壳肌、外套膜、性腺等可食用部分,粉碎后混匀;试样量为1000g,分为两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作为留样。
5.1.3.2 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按 GB/T 4789.20的规定执行。
5.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者执行,检验项目为规格和感官。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 新建贻贝养殖厂场;
b) 贻贝养殖条件或海域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3 判定规则
5.3.1 规格、感官检验结果的判定:
a) 从规格、感官检验样品中,逐个对单个样品进行规格、感官检验,单个样品的规格、外观、活力、气味、组织形态五项感官指标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样品不合格;若不合格样品数≥样品总数的10%,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
b) 从规格、感官检验样品中随机抽取5个样品,分别进行水煮试验,若受检样品不合格数≥1,允许重新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复检样品不合格数仍≥1,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3.2 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允许复检。
5.3.3 应检项目全部合格的产品,判定为批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产地、生产者、厂址、出厂日期。
6.2 包装
所用包装器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并具有较好的通气条件。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长途运输应避免日晒,气温高于2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运输。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不应重物挤压。
6.4 贮存
贻贝应在阴凉、通风、卫生的环境下,置于清洁的容器中临时储存,有条件的地方应暂养于海湾,湿润用海水及暂养用海水水质应符合NY 505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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