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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1760-2009
种禽场引入种禽检疫技术规范
1760
2009
种禽
引入
检疫
技术规范
DB××/T ××××—××××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9-12-26实施
2009-11-26发布
种禽场引入种禽检疫技术规范
DB21/T 1760—2009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ICS
备案号:
1
DB21/T 1760—2009
前 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International Animal Health Codes)标准性文件的有关部分,依据有关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修订而成。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王金华 尚学东 陈遥 吴继阳 权根花 王连山 金辉
种禽场引入种禽检疫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种禽场拟引入种禽的检疫要求和引入后隔离检疫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种禽场引入种禽检疫技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50 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
NY/T 536 禽白痢检疫技术
GB/T 19438 禽流感病毒通用荧光RT-PCR检测方法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种禽
包括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
3.2跨省引入种禽的审批
指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入种禽时,向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并经同意,取得同意引入证明。
3.3引入后报验
是指引入种禽到达引入地后,在卸车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报验。
3.4实验室检测
为证明引入种禽群无某种动物疫病发生或未感染特定的疫病,经县以上官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实验室或其他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用本标准规定的内容、方法开展的检测。
4引入种禽应检测的疫病种类及方法:
4.1种鸡
新城疫 采用血凝和血凝抑制试验(执行GB 16550);
禽流感 采用禽流感病毒通用荧光RT-PCR检测方法(执行GB/T 194384)
鸡白痢 采用全血平板凝集试验(执行NY/T 536)。
4.2种鸭
新城疫 采用血凝和血凝抑制试验(执行GB 16550);
禽流感 采用禽流感病毒通用荧光RT-PCR检测方法(执行 GB/T 19438)。
4.3种鹅
新城疫 采用血凝和血凝抑制试验(执行GB 16550);
禽流感 采用禽流感病毒通用荧光RT-PCR检测方法(执行GB/T 19438)。
4.4种蛋
根据种蛋的品类,按4.1~4.3规定内容检测供体禽群。
5省外引入种禽的审批
5.1报批
5.1.1 引入种禽申请
5.1.2 种禽调出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5.1.3 种禽引入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5.1.4 引入种禽隔离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验合格证明
5.1.5 引入种禽的禽流感和新城疫免疫档案
5.1.6 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证明材料。
5.2核实
审批从省外引入种禽时,对种禽饲养场及周围3公里范围内禽类动物疫病发生情况、种禽调出场、引入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资质、引入种禽的隔离场防疫条件和引入种禽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档案进行审查。
若种禽饲养周围3公里范围内发生过禽类重大动物疫情或种禽调出场、引入场无有效的《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均不允许调运。若拟调种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不在有效期的,则暂停调运,待免疫合格后重新开始检疫;种蛋、7日龄以下鸡雏不审查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情况。
5.3批复
对审查合格的,做出同意引入决定书;告知申请人调运种禽时带回已开展的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证明材料。引入种蛋或种雏的,带回供体禽群的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证明材料。
6引入后报验
6.1报验时限
引入种禽在到达引入地时,要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
6.2现场检查
6.2.1省内引入的种禽,核对动物检疫证明。
6.2.2省外引入的种禽,核对同意引入证明、动物检疫证明;确认已开展的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内容。
6.2.3经6.2.1~6.2.2审验合格的,进行群体观察和个体检查,按GB 16549执行。
6.3经6.2.1~6.2.3检查合格的,准予卸入经审验合格的隔离场所。若发现怀疑有重大动物疫情,则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规定采取扑杀措施。
7隔离检疫
7.1隔离检疫期限
种禽隔离45天,种蛋隔离至孵雏后45天。
7.2隔离检查
每日进行群体观察和个体检查1次;。
7.3跨省引入种禽的实验室检测
将6.2.2确认的检测内容与4规定的实验室检测内容比对,确定在隔离期内需开展的实验室检测项目,由引入人组织开展实验室检测。对引入种蛋,可在孵化期间或出雏后开展检测。
7.4发生疫病的处理
隔离期内发生动物疫病时,先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在排除重大动物疫病后,由引入者组织诊治。
7.5强制免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档案、实验室相关抗体检测结果,按省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相关规定,对引入者下达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令,由引入者组织实施。非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由引入者自行组织实施。
7.6防疫消毒
隔离前七日,对饲养圈舍、场地、饲养用品、用具等每日消毒1次,以后每2日消毒1次,直至隔离期结束后。消毒工作由引入单位负责。
种蛋在孵化前彻底消毒1次,出雏后按前款规定实施消毒。种蛋消毒按《种禽场调离种禽检疫技术》附录A执行。
7.7检疫不合格的处理
7.7.1隔离期内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及新发现疫病时,按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范处置。
7.7.2在隔离期内发现种禽带有鸡白痢和非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时,要求畜主改变用途,并通报当地种畜禽管理部门。
7.7.3所有病死种禽及需无害化处理的种蛋均按GB 16548处理。
7.8其他动物防疫活动
在隔离期间所有涉及非本标准规定内容外的动物防疫活动,由引入者提出,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并在其监督下由引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7.9隔离的解除
隔离期满后,经群体观察、个体检查和动物疫病实验室材料审查,未发现本标准规定的动物疫病和病原,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在有效期内,可以解除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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