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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11.2-2010
淀粉制品
111.2
2010
淀粉
制品
CCGF 111.2—20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11.2—2010
淀粉制品
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淀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淀粉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粉丝、粉条、粉皮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11
111.2
分类名称
食品
淀粉及淀粉制品
淀粉制品
2.2 产品种类
淀粉制品包括粉丝、粉条、粉皮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淀粉制品: 以谷类、薯类、豆类或以谷类、薯类、豆类食用淀粉为原料,经清洗、磨碎、分离、和浆、干燥、成型等工序加工制成的产品。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淀粉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淀粉制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5000
≥1000且<5000
<1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13 淀粉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 冷食菜、豆制品检验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19048 地理标志产品 龙口粉丝
GB/T 19852 地理标志产品 卢龙粉丝
GB/T 23587 粉条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卫法监发〔2001〕159号) 附件2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或称量销售产品。
6.2 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
6.3 抽样基数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20kg;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
6.4 抽样数量
每种产品不得少于2kg,预包装产品不少于4个包装单位,样品分成两份,其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5 样品处置
6.5.1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应分别进行包装、封样。
6.5.2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封样单上签字后共同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6.6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淀粉制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淀粉制品”,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淀粉制品销售总额;计划抽查“粉丝”,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粉丝年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灰分
GB/T 19048
GB/T 19852
GB/T 23587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GB 5009.4
●
2
黄曲霉毒素B1
GB 2713
强制性
GB/T 5009.22
●
3
总砷
GB 2713
强制性
GB/T 5009.11
●
4
铅
GB 2713
强制性
GB 5009.12
●
5
二氧化硫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4
●
6
甲醛次硫酸氢钠(以甲醛计)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年3号)
强制性
卫法监发〔2001〕159号附件2
●
7
菌落总数c
GB 2713
强制性
GB/T 4789.23
●
8
大肠菌群c
GB 2713
强制性
GB/T 4789.23
●
9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c
GB 2713
强制性
GB/T 4789.23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c仅检直接入口的即食产品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
9.3.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111.2-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杨军)、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刘稼骏)、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张卉)、国家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赵建设)。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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