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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01.1-2010
大米
101.1
2010
CCGF 101.1-20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1.1-2010
大 米
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大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大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1
101.1
分类名称
食品
粮食加工产品
大米
2.2 产品种类
大米分为早籼米、晚籼米、早粳米、晚粳米、籼糯米、粳糯米等。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大米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大米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大米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30000
≥3000且<30000
<3000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354 大米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23372 食品中无机砷的测定 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生产企业所抽查的样品基数不得少于500kg(不得少于20个最小包装)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
抽样人员需携带中小粒粮扦样器和盛装样品的容器。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扦样时,用包装扦样器槽口向下,从包的一端斜对角入包的另一端,然后槽口向上取出。每包扦样次数一致。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kg。
所抽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 1/3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空包装袋。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5.3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内。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大米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铅
GB 2715
强制性
GB 5009.12
●
2
镉
GB 2715
强制性
GB/T 5009.15
●
3
汞
GB 2715
强制性
GB/T 5009.17
●
4
无机砷
GB 2715
强制性
GB/T 5009.11
GB/T 23372
●
5
六六六
GB 2715
强制性
GB/T 5009.19
●
6
滴滴涕
GB 2715
强制性
GB/T 5009.19
●
7
黄曲霉毒素B1
GB 2715
强制性
GB/T 5009.22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6.2.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6.2.3 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3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7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8.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8.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8.3.2.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它情况。
9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101.1—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李海燕)、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阮玲)、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文红)。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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