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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12.3-2010
粽子
112.3
2010
CCGF 112.3—20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12.3—2010
粽 子
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粽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粽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12
112.3
分类名称
食品
糕点
粽子
2.2 产品种类
粽子根据不同保鲜方式可分为新鲜类粽子、速冻类粽子、真空包装类粽子。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粽子:以糯米和(或)其它谷类食品为主要原料,中间裹以(或不裹以)豆类、果仁、菌类、肉禽类、蜜饯、水产品等馅料,用粽叶包扎成型,经水煮至熟而成的制品。
3.2速冻:将预处理的食品放在-30℃~-40℃的装置中,一般在30min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食品中心温度从-1℃降到-5℃,其所形成的冰晶直径小于100μm。速冻后的食品中心温度要达到-18℃以下。
3.3新鲜类粽子:指煮后未经速冻、真空包装等方式处理,在常温下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3.4速冻类粽子:指煮后经速冻工艺处理并在-18℃条件下冷冻和销售的粽子。
3.5真空包装类粽子:指经真空包装和灭菌工艺处理并以真空包装方式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粽子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粽子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2000
≥500且<2000
<5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GB/T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 19295 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B/T 10377 粽子
SB/T 10412 速冻面米食品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6.2 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随机抽取同一批次近期生产的、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经销单位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
6.3 抽样基数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20kg;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
6.4 抽样数量
每种产品不得少于2kg,预包装产品不少于6个包装单位,样品分成两份,其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5 样品处置
6.5.1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应分别进行包装、封样。
6.5.2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封样单上签字后共同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6.5.3 速冻类粽子抽样时应使用冷冻车或冷冻箱等工具运输样品,应使样品保持冻结状态。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样品存储设施的温度应在-18℃以下;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样品存储设施的温度应在-15℃以下,并记录在抽样单上。
6.5.4 接收样品由检验机构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入库,速冻类粽子应入-18℃以下冷冻库或冷冻柜保存。
6.6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粽子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酸价c
GB19295
SB/T10377
强制性
GB/T5009.56
●
2
过氧化值c
GB19295
SB/T10377
强制性
GB/T5009.56
●
3
总砷
GB19295
SB/T10377
强制性
GB/T5009.11
●
4
铅
GB19295
SB/T10377
强制性
GB5009.12
●
5
黄曲霉毒素B1
GB19295
SB/T10377
强制性
GB/T5009.22
●
6
糖精钠
GB2760
强制性
GB/T5009.28
GB/T23495
●
7
乙酰磺胺酸钾
(安赛蜜)
GB2760
强制性
GB/T5009.140
●
8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B2760
强制性
GB/T5009.97
●
9
苯甲酸
GB2760
强制性
GB/T5009.29
GB/T23495
●
10
山梨酸
GB2760
强制性
GB/T5009.29
GB/T23495
●
11
菌落总数
GB19295
SB/T10377
强制性
GB 4789.2
GB/T4789.24
●
12
大肠菌群
GB19295
SB/T10377
强制性
GB 4789.3
GB/T4789.24
●
1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GB19295
SB/T10377
强制性
GB 4789.4
GB/T 4789.5
GB 4789.10
GB/T4789.24
●
14
霉菌计数
GB19295
SB/T10377
强制性
GB 4789.15
GB/T4789.24
●
15
商业无菌d
SB/T10377
强制性
GB/T4789.26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c仅检以动物性食品或坚果类为主要馅料的产品
d仅检真空包装类粽子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7.2.1 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和SB/T10377-2004《粽子》对速冻类粽子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要求不一致。若企业生产的速冻类粽子执行SB/T10377-2004《粽子》标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按SB/T10377-2004《粽子》标准规定;若企业生产的速冻类粽子执行其他标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按执行标准规定,但不得低于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指标。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3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9.3.1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
9.3.2.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112.3-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杨军)、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郝丽)、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冯肇华)、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吕瑞春)。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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