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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3029-2011
进出口调味品检验规程
3029
2011
进出口
调味品
检验
规程
SN/T3029-2011表1进出口调味品最低抽样量总件数最低抽样件数100件以下5101件以上总件数平方根的二分之一的整数4.2.2预包装产品抽样按4.2.1的规定随机抽取相应的件数,逐件开启,根据预包装产品的包装形式(如:瓶、袋、盒、罐),抽取相应数量最小的预包装产品,每件抽取的预包装产品样品净重不少于400g,原始样品总量不少于2kg。4.2.3非预包装和大包装产品抽样从货堆的四个面及上面共五个面抽取4.2.1规定的件数,其中,上面抽取中心一个点,每个侧面在其中一条对角线上均匀抽取相应的件数,用预先灭菌的抽样器扦取样品。每件抽取样品不少于400g,装入洁净的样品袋,原始样品总量不少于2kg。如为液体调味品,在抽样前须将其充分混匀,每件抽取样品不少于400g,原始样品分装于两个样品瓶中,原始样品总量每瓶不少于1kg。4.2.4微生物检验的抽样微生物抽样,按SN0330的规定进行。除按照4.2.2抽取相应的样品量之外,预包装产品,按SN0330的规定抽取相应的微生物检验用样品;非预包装产品和大包装产品,按SN0330的规定抽样程序抽取相应的微生物检验用样品。4.3样品制备4.3.1预包装产品将抽取的原始样品平均分成两份,装于两个样品袋中予以封识,按要求加贴标签,注明品名、编号、数/质量、产地(原产国)、加工企业(或收货人)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抽样时间与地点、抽样人员姓名等,一份供检验用,一份存样备查。4.3.2非预包装产品将抽取的原始样品,倒在洁净的大瓷盘或玻璃板上,在最短的时间内用刮铲充分混匀,按四分法将样品缩分成两份1kg的样品,按要求加贴标签,注明品名、编号、数/质量、产地(原产国)、加工企业(或收货人)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抽样时间与地点、抽样人员姓名等,一份供检验用,一份存样备查。液体调味品直接将4.2.3所抽样品一瓶供检验用,一瓶存样备查。4.4样品保存所抽样品应与产品的贮存温度、湿度等条件相同。进口样品一般保存一个月,出口样品一般保存3个月。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样品一般保存6个月,特殊情况应保存至案件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