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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619.3-2006
无公害香鱼
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619.3
2006
公害
香鱼
部分
质量
安全
要求
DB×× ××××—2003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7-01-13实施
2006-12-13发布
无公害香鱼
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lecoglossus altivelis Temminck et Schlegel
Part3: Quality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DB33/ 619.3—200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65.150
B 51
1
DB33/ 619.3—2006
前 言
本部分3.3为强制性条款。
DB33/ 619-2006《无公害香鱼》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苗种繁育技术规范;
——第2部分:水泥池养成技术规范;
——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为DB33/ 619-2006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洪喜、单乐州、谢起浪、陈少波
I
无公害香鱼
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香鱼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包装、运输和保鲜等技术。
本部分适用于香鱼的鲜、活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5 水产品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190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0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
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18 水产品中氯霉素的测定
SC/T 3020 水产品中乙烯雌酚的测定
SC/T 3021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22 水产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测定
SN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类残留量的测定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感官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形 态
体形修长而侧扁,头小吻尖,背鳍高大,具脂鳍。
色 泽
鱼体背部青绿色,腹部银白色,两侧鳃盖骨后方有两个黄斑。
肌 肉
肌肉紧密而细腻。
气 味
具有香鱼特有的气味。
3.2 规格等级划分
规格等级划分按表2。
表2 规格等级划分表
规格等级
小
中
大
尾重量W(g)
W≤50
50<W≤80
W>80
3.3 安全指标
3.3.1 土霉素、磺胺类、氯霉素的限量
应符合NY 5070的规定。
3.3.2 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3 有毒、有害物质最高限量
项 目
指 标
无机砷,mg/kg ≤
1.0
铅,mg/kg ≤
1.0
镉,mg/kg ≤
1.0
汞,mg/kg ≤
1.5
甲基汞,mg/kg ≤
0.5
铬,mg/kg ≤
2.0
铜(以Cu计),mg/kg ≤
50
多氯联苯(PCBs),mg/kg ≤
0.2
孔雀石绿
不得检出
呋喃唑酮
不得检出
己烯雌酚
不得检出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试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放在白色搪瓷盘中,按本部分3.1条的规定逐项进行感官检验。
4.2 规格等级检验
将样品洗净沥水,直至不连续滴水,测定样品的体重,按本标准3.2划分规格等级。
4.3 无机砷
按GB/T 5009.11中的规定执行。
4.4 铅
按GB/T 5009.12中的规定执行。
4.5 镉
按GB/T 5009.15中的规定执行。
4.6 汞
按GB/T 5009.17中的规定执行。
4.7 甲基汞
按GB/T 5009.45中的规定执行。
4.8 铬
按GB/T 5009.123中的规定执行。
4.9 铜
按GB/T 5009.13中的规定执行。
4.10 多氯联苯(PCBs)
按GB/T 5009.190中的规定执行。
4.11 乙烯雌酚
按SC/T 3020中的规定执行。
4.12 土霉素
按SC/T 3015中的规定执行。
4.13 氯霉素
按SC/T 3018中的规定执行。
4.14 孔雀石绿
按SC/T 3021中的规定执行。
4.15 磺胺类
按SN 0208中的规定执行。
4.16 呋喃唑酮
按SC/T 3022中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和抽样
5.1.1 组批
养殖香鱼以同一养殖场同时收获的为一个批次。
5.1.2 抽样
按表5执行。
表4 抽样方法
产品批量W(kg)
W≤100
100<W≤500
W>500
抽样数(尾)
20
30
40
5.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部分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养殖场生产的香鱼 ;
b)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d)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e)正常养殖时,每一个养殖周期至少一次检验。
5.3 判定规则
5.3.1 感官检验
感官检验项目应符合3.1的规定,其合格率应为95%或95%以上,低于95%时,判断为不合格。如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
5.3.2 规格等级
按本部分3.2规定划分。
5.3.3 安全卫生指标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本部分3.3,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5.4 标签、包装、运输和保鲜
5.5 标签
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净重、产地、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起捕时间、执行标准等。
5.6 包装
包装容器应为牢固、洁净、无毒、无异味的器具。
5.7 运输
5.7.1 鲜品
采用加冰块或冷藏车运输,应避免日晒及雨淋。
5.7.2 活体
采用充氧袋、活水箱等方法运输,用水应符合NY 5051的规定。
5.8 保鲜
宜在温度0℃~5℃条件下冷冻保鲜。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