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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280-2015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导则
1280
2015
污染
场地
修复
技术
方案
制导
ICS13.080
Z 50
备案号:48687-2016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280—2015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Contaminated Sites Remediation Plan
2015 - 12 - 30发布
2016 - 03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1280—2015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工作程序和内容 3
5 修复策略选择 5
6 修复技术筛选与评估 6
7 修复技术方案确定 7
8 修复技术方案报告编制 8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修复技术筛选矩阵 9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场地适用修复技术 12
附录C(资料性附录) 修复技术可行性试验具体案例 13
附录D(资料性附录) 修复技术评估工具 15
附录E(资料性附录) 修复技术方案报告编制大纲 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丹、夏天翔、姜林、唐丹平、李敬东、钟茂生、贾晓洋、张丽娜、王然、王世杰。
引言
为加强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的编制,保障人体健康及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和《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等有关法律和通知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过程中的修复策略选择、修复技术筛选与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确定、修复技术方案报告编制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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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280—2015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过程中的修复策略选择、修复技术筛选与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确定、修复技术方案报告编制等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技术方案的编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的场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
DB 11/T 656 场地环境评价导则
DB 11/T 783 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
DB 11/T 810 重金属污染土壤填埋场建设与运行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场地修复总体目标 site remediation overall objective
通过技术手段降低污染物的危害,使场地土壤和地下水达到某种环境功能或使用功能的总体要求。
3.2
土壤修复 soil remediation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降解、吸附、转化、转移、固定或阻隔场地土壤中的污染物,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或使其含量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降低污染物的溶出性和迁移能力,或阻断其暴露途径,满足相应土壤环境功能或使用功能的过程。
3.3
地下水修复 groundwater remediation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降解、吸附、转化、转移或阻隔场地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或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阻断其暴露途径,满足相应地下水环境功能或使用功能的过程。
3.4
修复策略 remediation strategy
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将污染造成的健康和生态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场地总体修复思路。
3.5
污染源处理技术 source treatment technology
可用于降解、吸附、转化、转移、固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各种物理、化学或生物技术,包括可降低污染物含量或浓度、降低污染物毒性或迁移能力的各种原位或异位处理技术。
3.6
工程控制 engineering control
采用阻隔、堵截、覆盖等工程措施,控制污染物迁移或阻断污染物暴露途径,降低和消除场地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HJ 682-2014,污染场地术语2.5.11]
3.7
制度控制 institutional control
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条例、准则、规章或制度,减少或阻止人群对场地污染物的暴露,从制度上杜绝和防范场地污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从而达到利用管理手段对污染场地的潜在风险进行控制的目的。
[HJ 682-2014,污染场地术语2.5.10]
3.8
潜在可行技术 potential feasible technology
通过修复技术筛选过程,选出潜在的能使目标污染物达到风险可接受水平的技术。
3.9
筛选性试验 screening testing
在实验室开展的小试试验,以判断潜在可行技术是否适用于特定目标场地。
3.10
选择性试验 selection testing
在实验室或现场开展的小试或中试试验,以验证修复技术的实际效果,确定关键工艺参数,估算成本和周期等。
3.11
适用修复技术 presumptive remedial technologies
国内已有污染场地修复应用案例证明可以在特定场地条件下处理某种污染物的技术。
4 工作程序和内容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工作分修复策略选择、修复技术筛选与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确定、修复技术方案报告编制4个阶段,工作程序见图1。
第四阶段
修复技术方案报告编制
第一阶段
修复策略选择
第二阶段
修复技术筛选与评估
第三阶段
修复技术方案确定
更新场地概念模型
确定修复策略
修复技术综合评估
修复技术备选方案确定
方案比选
修复技术筛选
确认场地修复总体目标
确认场地条件
筛选性试验
选择性试验
可行性试验是否需要?
否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排除
是
技术是否潜在可行?
是
否
排除
是否为适用修复技术?
是否符合
要求?
是否符合
要求?
均未通过
修复技术方案报告编制
确定工艺参数
估算工程量
制定技术路线
估算费用和周期
图1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的工作程序
5 修复策略选择
5.1 原则
修复策略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应确认场地用地规划、场地开发方式、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允许原位修复、修复后土壤的再利用或处置方式等。
b) 应综合考虑场地修复过程中土壤和地下水的整体协调性,近期、中期和长期目标的要求,修复技术的可行性,以及成本、周期、政府、公众可接受程度等因素。
c) 应选择绿色的、可持续的修复策略,使修复行为的净环境效益最大化。
d) 可采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作为判断不同修复策略能否达到修复目标的方法。
5.2 确认场地条件
5.2.1 核实前期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中有关目标污染物、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用地规划等相关资料的有效性,如发现已有资料不能满足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基础信息要求,应适当补充相关资料,必要时还应开展补充性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与模拟预测。
5.2.2 现场踏勘场地与周边环境和敏感点现状,关注修复工程的用电、用水、道路等条件,为修复技术方案的工程施工提供基础信息。
5.3 更新场地概念模型
5.3.1 应进一步结合场地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的理化参数、空间分布及其潜在迁移途径等因素,对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阶段的场地概念模型进行更新。
5.3.2 修复技术方案编制阶段的场地概念模型,应以文字、图、表等方式,概化场地地层分布、地下水埋深、流向,描述污染物的空间分布特征、迁移过程、迁移途径、污染介质与受体的相对位置关系、受体的关键暴露途径以及未来建筑物结构特征等。
5.3.3 修复技术方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所制订的修复技术方案,分析修复过程对场地水文地质条件改变,污染物的转化与迁移过程以及污染物的空间分布特征的影响,并不断更新场地概念模型,以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的实施效果。
5.4 确认场地修复总体目标
5.4.1 应根据场地用地规划、修复技术可达性等,明确场地的环境功能或使用功能,进而确认场地修复总体目标。
5.4.2 对于修复周期较长的场地,总体目标也可分为不同阶段的目标,并明确达到各个阶段目标的时间要求。
5.5 确定修复策略
5.5.1 应根据场地条件、场地概念模型、场地修复总体目标,确定场地修复策略。
5.5.2 场地修复策略应明确修复方式、修复介质、目标污染物、修复目标值与范围。
5.5.3 修复方式可包括污染源处理技术、工程控制和制度控制的任意一种及其组合。
5.5.4 修复目标值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修复技术特点、土壤和地下水的最终去向或利用方式等综合确定。
6 修复技术筛选与评估
6.1 目标
根据场地修复策略,通过技术筛选,选出适用于目标场地的潜在可行技术;通过相应的可行性试验与评估,确定目标场地可行的修复技术。
6.2 修复技术筛选
6.2.1 根据受污染的介质不同,对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技术进行筛选。
6.2.2 根据场地修复策略、污染物类型、修复技术类型和具体技术工艺,利用文献调研、应用案例分析或相关筛选工具,从技术的修复效果、可实施性、成本等方面考虑,筛选出潜在可行的修复技术。相关筛选工具“修复技术筛选矩阵”可参见附录A。
6.3 修复技术可行性试验
6.3.1 可行性试验开展的判定原则
6.3.1.1 原则上应通过可行性试验判定潜在可行技术是否适用于目标场地。
6.3.1.2 目标场地与国内已有案例的场地特征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目标污染物相符且能够证明技术可行时,可省略可行性试验过程直接进入技术综合评估阶段。
6.3.1.3 修复技术可行性试验根据目的和手段的不同分为筛选性试验和选择性试验。
6.3.2 筛选性试验
6.3.2.1 筛选性试验的目的是定性判断技术是否适用于目标场地,即评估技术是否有效,能否达到修复目标值。
6.3.2.2 当目标场地的污染物、污染介质与附录B“场地适用修复技术”所列的某项技术相符时,该技术可省略筛选性试验。
6.3.2.3 筛选性试验一般为实验室规模的批次小试,至少重复1次,试验结果应具有一致性。
6.3.2.4 若所有潜在可行技术均未通过筛选性试验,应重新制定场地修复策略。
6.3.3 选择性试验
6.3.3.1 选择性试验的目的是验证修复技术的实际效果,确定关键工艺参数,估算成本、周期等。
6.3.3.2 选择性试验一般为小试、中试;小试应采集实际场地的污染介质,中试应根据修复技术类型的特点,选择场地不同深度、不同浓度的污染介质开展异位或在具有代表性的区域开展原位试验;至少重复2次,试验结果应具有一致性。
6.3.3.3 若所有潜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