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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24.1-2010
干制水产品
124.1
2010
水产品
CCGF 124.1—20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24.1—2010
干制水产品
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7
干制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干制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专项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24
124.1
分类名称
食品
水产制品
干制水产品
2.2产品种类
干制水产品按原料来源分为动物性干制水产品和藻类干制水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干制水产品是指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或藻类为原料直接或经过腌渍、预煮、调味后在自然或人工条件下干燥脱水制成的产品。
3.2动物性干制水产品是指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干制品。包括鱼干类、虾干类、海参类、干贝类、淡菜等产品。
3.3 藻类干制水产品是指藻类和以藻类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干制品。包括包括海带、紫菜、海苔等产品。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干制水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干制水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5000
≥500且<5000
<500
5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4789.6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T 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T 22331 水产品中多氯联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372 食品中无机砷的测定 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GB/T 23374 食品中铝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GB 19643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GB/T 23497 鱿鱼丝
GB/T 23596 海苔
GB/T 23597 干紫菜
SC/T 3202 干海带
SC/T 3203 调味鱼干
SC/T 3204 虾米
SC/T 3205 虾皮
SC/T 3206 干海参(刺参)
SC/T 3207 干贝
SC/T 3208 鱿鱼干
SC/T 3209 淡菜
SC/T 3213 干裙带菜叶
SC/T 3214 干鲨鱼翅
SC/T 3216 半淡干盐黄鱼
SC/T 3301 速食海带
SC/T 3302 烤鱼片
SC/T 3304 鱿鱼丝
SC/T 3305 烤虾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或称量销售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动物性干制水产品抽取样品量为2kg,藻类干制水产品抽取样品量为1kg,且不少于6个单位包装。对于干海参等贵重产品,抽取样品量为600g,不少于3个包装单位。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 样品处置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封样单上签字并共同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干制水产品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4。
表3 动物性干制水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铅c
GB 10144
强制性
GB 5009.12
●
2
无机砷d
GB 10144
强制性
GB/T 5009.11
GB/T 23327
●
3
铝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182
GB/T 23374
●
4
苯甲酸e
GB 2760
强制性
GB/T 23495
GB/T 5009.29
●
5
山梨酸e
GB 2760
强制性
GB/T 23495
GB/T 5009.29
●
6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e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140
●
7
糖精钠e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8
GB/T 23495
●
8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e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97
●
9
二氧化硫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4
●
10
着色剂e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5
GB/T 5009.141
●
11
菌落总数f
GB 10144
强制性
GB/T 4789.20
●
12
大肠菌群f
GB 10144
强制性
GB/T 4789.20
●
1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副溶血性弧菌)f
GB 10144
强制性
GB/T 4789.20
●
14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g
SC/T 3305
推荐性
GB/T 4789.6
●
15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g
SC/T 3305
推荐性
GB 4789.30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c 仅适用鱼类。
d 仅适用于贝类和虾蟹类。
e苯甲酸、山梨酸、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糖精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检测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合成着色剂具体检测项目视产品色泽而定。
f 仅适用即食动物性干制水产品。
g 仅限烤虾产品。
表4 藻类干制水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铅
GB 19643
强制性
GB 5009.12
●
2
无机砷
GB 19643
强制性
GB/T 5009.11
GB/T 23327
●
3
甲基汞
GB 19643
强制性
GB/T 5009.17
●
4
多氯联苯
GB 19643
强制性
GB/T 5009.190
GB/T 22331
●
5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c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97
●
6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c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140
●
7
糖精钠c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8
GB/T 23495
●
8
菌落总数c
GB 19643
强制性
GB/T 4789.20
●
9
大肠菌群c
GB 19643
强制性
GB/T 4789.20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副溶血性弧菌)c
GB 19643
强制性
GB/T 4789.20
●
11
霉菌c
GB 19643
强制性
GB/T 4789.20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c仅适用于即食类藻类制品。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3、表4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