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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05.3-2010
水果干制品
105.3
2010
水果
制品
CCGF105.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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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5.3—2010
水果干制品
2011-02-10 发布 2011-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6 -
水果干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水果干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5
105.3
分类名称
食品
水果制品
水果干制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水果干制品是指水果经过清洗、切分后,采取自然干燥或人工干燥的方法除去水果组织中的大部分水分而加工成的制品。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水果干制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水果干制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
≥500且<3000
<500
5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1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787 非油炸水果、蔬菜脆片
NY/T 1650 苹果及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QB/T 2076 水果、蔬菜脆片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包装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kg,预包装产品不少于4个包装单位。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 样品处置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封样单上签字并共同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样品运输和存放过程注意防潮、防压。
6.4 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应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和产品类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水果干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铅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GB 5009.12
●
2
总砷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GB/T 5009.11
●
3
二氧化硫残留量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34
●
4
苯甲酸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29
GB/T 23495
●
5
山梨酸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29
GB/T 23495
●
6
糖精钠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28
GB/T 23495
●
7
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97
●
8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140
●
9
合成着色剂c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35
●
10
展青霉素d
GB2761
强制性
GB/T 5009.185
NY/T 1650
●
11
酸价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GB/T 5009.37
●
12
过氧化值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GB/T 5009.37
●
13
菌落总数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GB 4789.2
●
14
大肠菌群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GB 4789.3
●
15
致病菌
(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16325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强制性/推荐性
GB 4789.4
GB/T 4789.5
GB 4789.10
●
16
霉菌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GB 4789.15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c 合成着色剂具体检测项目视产品色泽而定
d苹果、山楂制品检测项目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3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
9.3.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朱顺达)、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罗晓轩)、国家果蔬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马冰峰)、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疆)(马君刚)。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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