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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696-2006
进出境种猪检验检疫操作规程
1696
2006
进出境
种猪
检验
检疫
操作规程
SN/T1696-2006进出境种猪检验检疫操作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种猪的检验检疫操作规程。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种猪的检验检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T18088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3进境检疫3.1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类、二类、三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条约集(共两卷,含修改部分)。3.2隔离场许可进境种猪应在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使用国家隔离场时,须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后,参照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临时隔离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批准后使用。3.3检疫审批3.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并负责进境种猪检疫许可证的审批和签发工作。3.3.2货主或其代理人申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须提交营业许可证、资质证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和允许使用临时隔离场证明性文件。3.4产地预检依照我国与贸易国或地区签订的双边议定书(检疫协定、谅解备忘录、会谈纪要等)进行。3.5入境检疫3.5.1报检3.5.1.1预报检在种猪进境前30d,货主或代理人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就启运日期、数量、抵港日期等情况与进境口岸和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以便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工作准备。如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检验检疫机构。3.5.1.2报检种猪进境前1(空运、陆运)或7d(海运),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持输出国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有效动物卫生证书、产地证书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原件)、合同等,向入境口岸局和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