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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419-2011
出入境鲜冻家禽肉类检验检疫规程
0419
2011
出入境
家禽
肉类
检验
检疫
规程
SN/T0419-20114.2检验检疫4.2.1检验检疫方式4.2.1.1产地检验检疫:出口家禽肉类产品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出境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兽医(卫生)/健康证书和相关检验检疫证书。4.2.1.2口岸查验:出口家禽肉类产品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从其他口岸出境的,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等单证放行;需要进行现场查验的,经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查验合格后放行。4.2.2检验检疫依据4.2.2.1检疫依据a)输入国或地区的检疫要求;b)中国与输入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c)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d)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或强制性检疫标准。4.2.2.2检验依据a)输人国的卫生要求和标准;b)中国国家技术规范(包括安全、卫生、健康、包装等)的强制性要求。4.2.3抽样4.2.3.1活禽抽样检疫按GB/T18088的规定执行。实施供宰活禽宰前疫病(禽流感、新城疫等)实验室检测时,应按饲养场(栋)来源的不同分别抽样或抽样混合,对同一采样个体同时采集泄殖腔和喉腔棉拭子。4.2.3.2家禽肉类产品抽样检验检疫4.2.3.2.1抽样原则:应在货物各个不同的码放方位,随机抽取所需数量的样品。4.2.3.2.2抽样数量:以报检批为单位,各品种以100件为基数,100件以下抽3件,超过100件的每增加100件抽1件,不足100件的以100件计。4.2.3.2.3取样数量:感官检验的样品数量根据感官检验项目和要求确定。送实验室的样品数量应满足检测的要求。根据所需样品的数量确定在每件中的取样量:微生物检验时应无菌取样;药物残留检验时,按该药物残留项目检验方法规定的标准抽样。抽取样品后向货主出具抽/采样凭证。4.2.3.2.4样品送检:样品置人密封容器中,外贴抽样标签,填写检验检疫联系单,注明检测项目和要求。适宜温度下送至承检实验室。4.2.4现场检验检疫4.2.4.1包装的检验检疫:检查内外包装的品名、标记、批次、加工厂名称、地址、加工厂备案号、加工/屠宰日期等是否与单证相符,包装物是否清洁、破损、发霉等。4.2.4.2货物的检验检疫:检查货物的色泽、气味、品质是否正常,有无风干、血污、冰霜及冷冻情况等,有无杂质、羽毛,品种、规格、数/质量是否与单证相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