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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508-2005 进出境植物性药材检疫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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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508-2005 进出境植物性药材检疫规程 1508 2005 进出境 植物性 药材 检疫 规程
SN/T1508-20058样品制备将现场抽取的原始样品带回室内,按照SN/T0800.1一1999缩分成总供试样品。将总供试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工作样品,进行病、虫、草检验,一份作为保留样品。9室内检验9.1对现场检疫抽取的样品和需要进一步检疫、鉴定的材料,根据真菌、细菌、病毒、昆虫、螨类、线虫、杂草等检疫、鉴定的项目制定具体的检验方案。9.2根据检验方案,将现场检疫和室内检验发现的有害生物,应用有效的方法进行有害生物种类鉴定。9.3做好室内检验、鉴定的原始记录,出具检验报告。10样品保存将室内制成的保留样品保存在清洁的容器内,容器加贴标明报检号、品名、数量、取样地点、取样时间、取样人和取样日期的标签,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卫生、适宜的环境中,至少保存6个月。11评定11.1合格评定经检疫,符合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评定为合格。11.2不合格评定经检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a)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b)发现禁止进境物的;c)发现协定应检有害生物的;d)发现其他不符合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11.3不合格货物的处理11.3.1不合格的出境货物,应针对情况实施除害、重新加工等处理,对处理后的货物进行复验,复验仍不合格的货物,作不准许出境处理。11.3.2不合格的进境货物,应实施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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