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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799-1999
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
一般规则
0799
1999
进出口
粮油
饲料
检验
一般
规则
SN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 N/T 0 7 9 9-1 9 9 9验检则料规进 出 口 粮 检验油、饲I n s p e c t i o n o f c e r e a l s,o i l s a n d f e e d s t u f f sf o r i mp o r t a n d e x p o r t-G e n e r a l r u l e s f o r t h e i n s p e c t i o n1 9 9 9 一 1 2 一 0 1 发布2 0 0 0 一 0 5 一 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发 布S N/T 0 7 9 9-1 9 9 9前言 本标准是按照G B/T 1.1-1 9 9 3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 1 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的 要求编写的。本标准的 编写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文献。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 人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 华人民共 和国 天津出人 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磊、徐宝东、郑洪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 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进 出 口 粮 油、饲 料 检 验 检验一般规则S N/T 0 7 9 9-1 9 9 9I n s p e c t i o n o f c e r e a l s,o i l s a n d f e e d s t u f f s f o r i mp o r t a n d e x p o r t-Ge n e r a l r u l e s f o r t h e i n s p e c t i o 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粮食、油料、饲料及油脂品质检验的一般规则。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 粮食、油料、饲料及油脂的品 质检fio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 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 效。所有标准都会 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 B/T 5 4 9 0-1 9 8 5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一般规则 G B/T 8 1 7 0-1 9 8 7 数值修约规则 S N/T 0 7 9 8-1 9 9 9 进出口 粮油、饲料检验 检验名词术语 3 定义 本标准采 用S N/T 0 7 9 8 的 定义,4 基准方法 一个检验项目只有一种检验方法,则该方法为基准方法。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检验方法的,除特殊注 明 外,以 第一种检验方法为基 准方法。5 抽样及制样 5.1 抽样 5.1.1 样品应具有充分的代表 性。抽样时应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法执行,不受各 种因 素的 千扰或带有主 观片面性。5.1.2 抽样工具及 设备应符合有 关要求。抽样时应避免对样品、抽样工具、设备及盛样器的污染。5.1.3 抽样前,应按合同 或报验单核对货物的品 名、包装、批次、标记、数量、质量及储存情况等。必要时 还应了 解运输情况,索取运输单证、货物配载图,查阅有关档案。如 发现异常现象,应适当扩大抽样比 例。将 残损 货物、变质货物与正常货物分开,并分别抽样。5.1.4 尽可能缩短抽样时间,确保样品品质不发生 变化。5.1.5 抽样数量必须达到抽样方法规定的要求。5 门.6 抽样报告中华 人民 共和国国家出人 境检验检疫局1 9 9 9-1 2-0 1 批准2 0 0 0 一 0 5 一 0 1 实施s x/T 0 7 9 9-1 9 9 95.1.6.1 抽样报告必须 真实 地反映现场抽样工作过程和货物状况。5.1.6.2 抽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货物堆 放地点、包装状况、数量、质量、标记、批次或班次、抽样时 环境状态、货物状态、抽样方法及时间、抽样件数、样品个数、样品 编号及现场检验情况等。发现异常情况时,应作 详细记录。必要时应附以实物、样本、照片或有关方面书面认证资料。5.2 制样5.2.1 制 样时 应根据商品的特性、原始样品的 情况,确定制祥的方法。5.2.2 制 样时 应使原始 样品的各部分都有相同的概率进入试样。5.2.3 在制样过程中,制样方法和制样工 具、设备等都不能破 坏样品的代表性、改变样品的组成,不 能使 样品受到污染。5.2.4 制样数量 制取的实验室样品量和试样量必须满足 检验项目 的规定。6 样品的盛装、标识、传递与接受6飞 样品的盛装 样品应用容量适宜的规定容器盛装,并密封,样品应防止任何外来杂质的污 染、日 晒、雨淋,避免其品质变化。6.2 样品的标识 抽取的样品应加以唯一性标识。样品标 识应包括以下内容:报验号、样品编号、货物名称、抽样时间和抽样人。6.3 样品的传递与接受 应缩短样品传递和接受的 时间,确保样品品 质不发生变化。存查样品 的保存7.2存查样品的保存条件存查样品应密封(必要时需真空)保存在清洁、干燥、避光和温湿度适宜的环境中。存查样品的保存期限1 合同 规定索赔期限的,存查样品保存到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满为止。2 合同未规定索赔期的,存查样品一般应保存半年以上。3 涉 及国际贸易理赔案件或以 我方检验结果为结汇依据的,存查样品应保存至结案或结汇。:.;检验 检验应在适宜的光线下进行,检验环境应满足检验的要求。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检验方法检验,使用新检验方法、新仪器设备应加以验证,确 保7.27.27.28检验结果的准确。8.3 试剂和器具8.3.1 检验中,除特殊规定外,应使用分析纯试剂、燕馏水或同等纯度的水;基 准物质应采用基准试剂。检验所用试剂应在有效期内使用。8.3.2 检 验所用器具应采用定型产品,如采用非定型产品应符合误差要求。需计量检定的器具应定 期进行计量检定,确保达到检验所要求的精度。84 检验结果计算8.4.1 误差及数据处理 本 标 准 采 用G B/T 8 1 7。和G B/T 5 4 9 0-1 9 8 5 附 录A的 条 文。8.4.2 检验各项 目子项兼项归属S N/T 0 7 9 9-1 9 9 9 检验 各项目 中有特定限量规定的特定子项应比 无特定限量的子项优先归属。8.5 检验记录 检验 记录包括手写和自 动打印的数据、图表 及工作情况的 记录。应记录检验方法的依据、实 验条件、实验 数据等内容。记录应按统一表格填写,字迹清晰、数字准确、结论明确。9 安全措施9.1 抽 样时,应具备符合安 全要求的防护条件,确保人身安全。9.2 分析试样时,如产生有 毒有害气体,要在通风橱内 进行,实验产生的废液、废物应专门 收集,集中处理,确保安全,避免对环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