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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005-1996
出口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及生物毒素生物学检验方法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0005
1996
出口商品
农药
兽药
残留
生物
毒素
生物学
检验
方法
标准
编写
基本
规定
1SN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 N/T 0 0 0 5 一 1 9 9 6出口商品 中农药、兽药残 留量及生物毒素生物学检验方法标 准 编 写 的 基 本 规 定G e n e r a l r u l e s f o r d r a f t i n g t h e s t a n d a r d s o f b i o l o g i c a lm e t h o d f o r t h e d e t e r mi n a t i o n o f p e s t i c i d e,v e t e r i n a r yd r u g r e s i d u e s a n d b i o t o x i n s i n c o m m o d i t i e s f o r e x p o r t1 9 9 6 一 0 7 一 1 0 发布1 9 9 6 一 1 2 一 0 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进 出 口 商 韶 检 验 局 发布s x/T 0 0 0 5-1 9 9 6目次前言 ,”,“”,。工1 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基本要求 ,14 出口 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 量及生 物毒素的生 物学检验方法标准的 构成.25 概述要素 “,“”26 标准要素.37 补充要素 .4附录A(标准的附 录)出口 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 量及生物毒素生物学检验方法标准的质量 保证指标 ,“”。5S N/T 0 0 0 5-1 9 9 6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G B/T 1.1-1 9 9 3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 1部分:标准编写的 基本规定 的要求,参照商检行业标准S N/T 0 0 0 1-1 9 9 5 出口 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 量及生物毒素检验方法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结合生物学特点而编写的。自1 9 9 6 年1 2 月1 日 起,所有报批的农药、兽药及生物毒素生物学检验方法 商检行业标准应符合本规定。本标准的附录 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天津、秦皇岛、上海、武汉、浙江进出口 商品 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甄宏太、袁尔森、李桂生、吴仲梁、张宗显、施伟良、唐光江。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出口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及生物毒素生物学检验方法 标 准 编 写 的 基 本 规 定S N/T 0 0 0 5 一 1 9 9 6G e n e r a l r u l e s f o r d r a f t i n g t h e s t a n d a r d s o f b i o l o g i c a lme t h o d f o r t h e d e t e r min a t i o n o f p e s t i c i d e,v e t e r i n a r yd r u g r e s i d u e s a n d b i o t o x i n s i n c o m mo d i t i e s f o r e x p o r t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 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 量及生物毒素的生物学检验方法标准编写的基 本要求、标准的构成和条文的编写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编写出口 商品中 农药、兽药残留 量及生物毒素的 生物学检验方法(指抗菌敏感性试验法、免疫学方法、动物试验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 性。G B/T 1.1-1 9 9 3 标准化 工作导则 第1 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 部分:标准编写的 基本规定 G B 1.4-8 8 标准化工作导则 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编写规定 G B 8 1 7 0-8 7 数值修约规则 S N/T 0 0 0 1-1 9 9 5 出口 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 量及生物毒素 检验 方法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3 墓本要求3.1 出口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及生物毒素生物学检验方法标准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T 1.1中的规定。3.2 出口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及生物毒素生物学检验方法标准编写时应将商品适当分类(见S N/T 0 0 0 1-1 9 9 5 中 附录B),一般以 同类商品为对象制定标准。3.3 当 标准中 部分内 容与已 发布的 标准相同时,可直接引用这些标准,列出 标准名称及编号,不必重复其内容。3.4 根据 商检工作需要,为测定同一种商品中同一种农药、兽药 残留 量及生物毒素的 含量,可 制定不同的检验方法标准。I5 报送标准草案(送审稿)时,应附英文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 9 9 6-0 7-1 0 批准1 9 9 6 一 1 2 一 0 1 实施 I侈S N/T 00 05 一 1 996出口 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 t及生物毒素的生物学检验方法标准的构成 标准的一般构成和编写顺序如下:概述一标准要素封面目次,前言首页标准名称范围引用标准U )检验批 抽样数量抽样和制样弓 抽样工具 抽样方法 L 试样制备和保存 r 方法提要或原理 仪器和设备 试剂和材料测定方法弓 工作液的配制 样液的制备 测定步骤 L 结果计算和表述方法的质量保证指标标准的附录”其他1)提示的附录脚注条文中的注表注和图注采用说 明注了.|1|Y|澎 要 充 补5 概述要紊5.1 出口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及生物毒素的生物学检验方法标准封面与首页应符合 G B/T 1.1-1 9 9 3 中4.2.1 和4.2.5 条的 规定。5.2 出口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及生物毒素的生物学检验方法标准封面和首页的标准名称下面,应书写标准的英文名称。5.3 前言5.3.1 每个标准都应有前言,它由 专用 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专用部 分应 适当 给出下列信息:指明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采用程度和版本,说明对国际导则或其他类似标准、规范等文件的采用情况;指明与采用对象的主要技术差异及简要理由;1)根据标准编写情况取舍。S N/T 00 05一 19 96 与前版的重要技术内容改变情况的说明;与其他 标准或其他文件关系的说明;实施标准过渡期的要求,该标准导致废止或代替其他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的说明;指明哪些附录是标准的附录,哪些是提示的附录。基本部分应适当给出下列信息:本标准由xxx部门(由本部门审批的标准除外)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xxx单位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当需要时可指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一般不超过 5 人,重大综合性基础标准不超过 7人;本标准首次发布、历次修订年、月。5.3.2 当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根据国际导则及其他类似的标准、规范等文件制定为我国标准时,应在前言(见5.3.1)之后保留采用标准的前言。如部分采用但非等同 等效者,也可根据需要保留采用标准的前言。6 标准要素6.1 标准名称应按商品名称(或一般商品类别)、检验对象和检验方法的顺序组成,例如:例 1:出口禽肉中杆菌肤残留量检验方法抗菌敏感性试验法 例 2:出口贝类腹泻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动物试验法6.2范围 该要素应简要说明标准的主题及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可采用下面用语:“本标准规定了 ”同时应说明本标准适用的具体商品及被检测的农药(或兽药、生物毒素)名称,采用下面用语:“本标准适用于中 的检验。”6.3 引用标准 这是可酌情取舍的要素。这一要素应列出标准中直接引用和必需配合使用的标准。应由下列导语开头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6.4 抽样和制样6.4.1 检验批 以不超过xx单位商品为一检验批(包装商品以包装件数计,如包、箱、袋等为单位;散装商品以重量或体积计)。同一检验批内商品应具有同一特征,如包装、标记、产地、规格、等级等。6.4.2 抽样数量6.4.3 抽样工具6.4.4 抽样方法64.5 试样制备和保存 应规定试样制备的方法和保存的条件及期限。65 测定方法6.5.,方法提要或原理 提示方法的程序和(或)原理。6.5-2 仪器和设备 仅列出主要的和专用的仪器、设备。s x/T 00 05 一 1 9966.5.3 试剂和材料 主要化学试剂应写明等级要求。需要进行纯度检查的,要写明检查方法;如使用培养基,应写明培养基名称及编号,并在附录中按对应编号写明其制备方法;如使用试验动物,应写明动物的种系、年龄、性别、体重等;如使用试验菌,应写明其学名、来源及编号;如使用生物制剂,应注明效价、生产者及保存条件。6.5.4 工作液的配制 包括各种溶液、试液、标准液(或参比液)、菌悬液的配制方法;如使用生物制剂,应写明定期核定效价的要求。6.5,5 样液的制备 均质;提取和净化。6.5.6 测定步骤 应明确规定测定条件(如温度、时间、环境);应设置空白、阳性和阴性对照试样。空白、阳性和阴性对照试样应与试样同时以同等条件进行测定。6.6 结果的计算和表述 标准中应列出测定结果的计算公式;测定结果一般应以精确数值如m g/k g,Fa g/k g表述;测定结果不能以精确数值表示的,以低于()某限量表 述;测定结果可用“阴性”/“阳性”表述。6.7 方法的质量指标 以特异性、测定低限、回收率和精密度来表示,其规定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在标准正文中仅列出上述各项的实验结果。6.8 标准的附录,按GB/T 1.1-1 9 9 3 中 4.4.8 编写。6.9其他 除上述技术内容外,还可根据检验方法和需要,合理编写其他技术内容,如对特殊情况的说明、试验报告、有关图表等。朴充要素 提示 的附录按GB/T 1.1-1 9 9 3中4.5.1 编写。脚注按 G B/T 1.1-1 9 9 3中4.5.2 编写。条文中的注释按GB/T 1.1-1 9 9 3中4.5.3 编写。表注和图注按 G B/T 1.1-1 9 9 3中4.5.4 编写。采用说明的注按GB/T 1.1-1 9 9 3中4.5.5 编写。S N/T 0 005 一 1 99 6 附录A (标准的附录)出口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t及生物毒案生物学检验方法 标准的质t保证指标A l 抗生素杯碟试验法A l.1 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出口 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及生物毒素生物学检验方法的 专一 性,以有无非 特异性反应表示。可将异种抗生素或/和其他可疑干扰物质加于样品中与应检抗生素同时用标准方法进行测定,必要时用薄层层析法或液相色 谱法 等确证。如存在非特异性反应,必须在标准的测定方法中写明 其鉴别及排除方法。A 1.2 测定低限 测定低限是指用标准所规定的测定方法能可靠地定量测定出样液中农药、兽药、生物毒素的最低浓度。确定后的最低浓度应在不同时间用相同方法至少重复测定三次,每次测定8 个以上最低浓度试液,结果均应在置信范围内。检验方法的测定低限必须低于或等于相应的进口国对该抗生素的最高限量。注:有时也以测定低限来表示方法的灵敏度.A l-3 回 收率 用添加法测定,至少选三个添加浓度。最高残留量和测定低限浓度为必选浓度。每一浓度至少应单独试验两次。对不同添加浓度的回收率要求如下:添加浓度P,m g/k g回 收率,写 尸 0.1 8 01 1 0 0.1 P)O.0 1 7 0-1 1 0 0.0 1 P)O.0 0 1 6 0-1 2 0 P O.0 0 1 5 0 -1 2 0 回收率的表述方法按不同的添加浓度所得回收率分别表述。A l-4 精密度 所订测定方法必须进行方法的精密度试验(室内试验和室间协同试验),以考核其是否精确可靠。室内精密度试验至少选三个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