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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0037-1992
出口鹿茸检验规程
0037
1992
出口
鹿茸
检验
规程
SN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 N 0 0 3 7 一 9 2出 口 鹿 茸 检 验 规 程R u l e f o r i n s p e c t i o n o f d e e r v e l v e t f o r e x p o r t1 9 9 2 门 1 一 1 6 发布1 9 9 3 一 0 1 一 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出.口 鹿 茸 检 验 规 程S N 0 0 3 7 一9 2Ru l e f o r i n s p e c t i o n o f d e e r v e l v e t f o r e x p o r t主肠 内容和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出口鹿茸兽医卫生检验、抽样、重量、品质、包装检验和贮存条件检查。本规程适用于出口梅花鹿茸(S P O TT E D D E E R A NT L E R)、马鹿茸(WI L D D E E R A NT L E R)的检验.也适用于出口鹿尾(D E E R T AI L)及鹿角(D E E R HO R N)的检验。兽医卫生检验 凡供加工出口鹿茸的鹿只,必须来自安全非疫区,并取得当地农牧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非疫区证明书和经逐只检疫的健康证明书。2 锯茸前场检兽医要观察鹿只的健康状况(主要项目有精神状态、食欲、反当、呼吸、鼻镜、运动、粪便等情况),发现异常不得锯茸。2.3 凡患有口蹄疫、炭疽、结核、布氏杆菌病、巴氏杆菌病及狂犬病等的鹿只,其鹿茸不得出口.抽样3.1 抽样前应认真审核“检验申请单”上的品名、数量、重量、包装、啧头标记等与备载货物是否相符,无误后再进行抽徉.3.2 抽样数量:按报验批抽样,1 0 箱以下抽取 3 箱,不足3箱的全部抽取;1 0 箱以上,每增加 1 0 箱增抽1 箱,不足 1 0 箱的按 1 0 箱计算。重t鉴定按本规程 3.2 抽样数量进行重量鉴定,所用衡器,必须经国家计量部门鉴定合格,并在使用有效期1 毛、净重鉴定。2 支重鉴定 对所抽取的样品应逐箱进行支重鉴定。2.1 以样品箱中装 4 0 支为基数,屏箱装4 0 支以下的,支重鉴定不得少于 6 支;每箱装 4 0支以上的,内今今车每增加1 0 支增抽1 支,不足1 0 支的 按 1 0 支计算。4.2.2 鉴定过程中.发现支重不符合该箱所标明的等级规格的鹿茸,必须剔出。品质规 格检验5.1 感官检验 感官检验应在自 然光线下进行,主要检验鹿茸的形态、色泽和气味。5.1.1 形态:主要观察鹿茸的外观形状是否四 衬全美、挺回 周正,有无鸳鸯、畸形、拉沟和存 折。并按下述部位逐项检查。_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进 出口 商品 检 验 局1 9 9 2-1 1-1 6 抢准1 9 9 3-0 1-0 1 实 施 s t a 0 037 一 9 2_ _一 乙-一-一 一一.一 一 一一一一一 a.检查茸皮是否完整,有无破损、乌皮、喧皮、走油,有无虫蛀、鼠咬;b.检查茸头是否端正饱满,有无空、瘪现象;c.检查茸底是否完整,砍头鹿有无底漏;d.检查茸体是否粗壮肥嫩,及白色光亮骨痘程度。5.1.2 色泽:梅花鹿茸细毛红地;马鹿茸毛长而密,鹿皮灰、褐或红褐色。5.1.3 气味:应有鹿茸本身固有的气味,无腐臭、霉臭。5.2 水分检测5.2.1 仪器:采用含水率测定仪,测定范围 7%-z 5%.5.2.2 操作:将针刺入茸体的中部,读出所显示的数值。5.3 带血、排血检查5.3.1工具:锯。5.3.2 操作:梅花鹿茸在第一门桩上,马鹿茸在第一、第二门桩中间锯成横断面.检查血色及带血、排血的均匀度。5.4下列茸、角不能 出口 在检验中,凡发现鹿茸有注血(注入的血液处有块状淤血、分布不匀)或其本身以外的其他物质,鹿角吃青的,均不能放行出口。6 包装检验 包装必须完整、牢固、洁净、干燥、无异味,噎头标记清晰。鹿角要装于纸箱,外用新麻袋包装,缝口 要牢固,保证产品的安全运输。7 贮存条件检查7.1 贮存库温度须在。-4。7.2 库内整洁,无异味和发霉现象,应有防虫、防鼠设施。7.3 成品堆放整齐.批 次清楚。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 商品检验局提出。本标准由黑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惠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