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N0330一94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通则Generalguidanceformicrobiologicalexaminationofexportfoods1994门2一26发布1995一05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1\0330一94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通则代替ZBX09009---85Generalguidanceformicrobiologicalexaminationofexportfoods1主肠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的取样、检验和结果报告的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一般规则。2取样2.1一般要求2.1.1取样必须遵循无菌操作程序,防止一切可能的外来污染。每取完一份样品,应更换新的取样用具或将用过的取样用具迅速消毒后,再取另一份样品,以免交叉污染。2.1.2从取样至开始检验的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食品中固有微生物的数量和生长能力发生变化。2.1.3确定检验批,应注意产品的均质性和来源。如厂产r包括若干不同的质量档次或来源,应将质量档次或来源相同的那些产品划分在一起,组成若干分批,然!I由这些分批按分层随机取样法取样。2.1.4取样必须是随机取样,可利用随机取样表〔见附录A(补充件)〕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2.2取样数量2.2.1出口贸易合同对食品取样数量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取样;出口贸易合同没有规定具体取样数量的,可参照同一产品的品质检验取样数量取样,或按单位包装件数N的、IWN值取样。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取样,每批货物的取样数量不得少于5件。2.2.2对于需要检验沙门氏菌的食品,取样数量应适当增加,最低不少于8件。2.2.3如出口贸易合同规定在一批货物的若干个子样中,任何一个子样均不得发现致病菌或含菌量不得超过某一限量,而检验方法又有足够的灵敏度时,可将各子样合并为一个样品进行检验,并根据并样后的检验结果判定整批产品合格与否。2.2.4实验室检验样品一般为25g,如合同有特殊规定,按合同规定办理。2.3取样方法2.3.1直接食用的小包装食品;尽可能取原包装,直到检验前不要开封,以防污染。2.3.2统装或大容器包装的液体食品2.3.2.1取样前摇动或用灭菌棒搅拌液体,尽量使其达到均质。2.3-2.2取样时应先将取样用具浸人液体内略加漂洗,然后再取所需量的样品。装入灭菌盛样容器的量,不应超过其容量的四分之三,以便于检验前将样品摇匀2.3-2.3取完样品后,应用消毒的温度计播入液体内测量食品的温度,并作记录。尽可能不用水银温度计测量,以防温度计破碎后水银污染食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