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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96.3-1995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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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96.3-1995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5296.3 1995 消费品 使用说明 化妆品 通用 标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 5 2 9 6 3 一 1 9 9 5明签说标用用使通口aD口aa费妆消化I n s t r u c t i o n s f o r u s e o f p r o d u c t so f c o n s u me r i n t e r e s t-Ge n e r a l l a b e l l i n g o f c o s m e t i c s代替 G B 5 2 9 6.3-8 7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 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 内容和标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2 引用标准 G B 7 9 1 6 化妆品卫生标准3 术语3 门化妆品 是以涂沫、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3.2 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3.3 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3.4 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3-5 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4 标签的形式4.1 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4.1.1 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4.1.2 小包装上的标签。4.1.3 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5 基本原则5.1 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国家技术监督局 1 9 9 5 一 0 7 一 0 7 批准1 9 9 6 一 1 2 一 0 1 实施G B 5 2 9 6 3 一 1 9 9 55.2 化妆品 m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6 必须标注内容6.1 产品名称6.1.,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6.1.2 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6.1.3 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6.2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6.2.,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6.2.2 进口 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 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6.3 内装物量 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6.4 日期标注6.4.1 必须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标注。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 期。6.4.2 标注方法 生产日 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 顺序标注。保质期标注:保质期x年;保质期x月。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 期;请在xx年xx月之前使用等语句。6.4.3 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6 5 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6.6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6 7 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6.8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6 9 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7 其他7.1 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类等),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7.2 应按G B 7 9 1 6 的要求,注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 容。8 基本要求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化妆品的标签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月n了勺dQUQUnO工UUG B 5 2 9 6。3 一 1 9 9 5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化妆品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日化二厂、上海日化四厂、上海家化联合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慧敏、秦任慧、宋向东、潘与国、张福康、周捷。本标准 1 9 8 7 年首次发布,1 9 9 5 年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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