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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455.2-1993
精油
取样方法
14455.2
1993
取样
方法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国家标 准c B/T 1 4 4 5 5.2 一 9 3精油取样方法E s s e n t i a l o i l s-S a m p l i n g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 际标准I S O 2 1 2-1 9 7 3 K 精油 取样方法。取样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不少困难。这些困难与下述因素有关,如:容器的数量和容量,样品的物理状态,存在有固态的天然化学成分和离析的杂质。为了取得有代表性的样品,取样方法应有相应的变化。因此委托有经验的人从事取样工作,以求消除某些意外情况的发生。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精油取样的方法和步骤,以取得样品测定它们的感官、物理和化学的特征。本标准适用于精油的取样。2 定义取样方法:从精油中取出在性质和组成上具有代表性的一小部分精油(称作样品)的方法。3 工具 取样中用的一切工具在使用前均应洗净、干燥,如可能,应用标准型的。所用工具应用不受精油腐蚀的材料制成。I1 精油的取样工具如下:3.1.1 搅拌器。3.1.2 抽油器。3.,3 底部和表层取样器。3.1.4 中心取样器。3.1.5 区层取样器。3.1.6 活栓。3.1.7 泵。3.1.8 虹吸管;3.1.9 玻璃取样管。3.2 样品容器 样品应存放于玻璃容器内,容器的容积应符合4.5 条中的规定。容器用塞子塞紧密封,如有必要瓶塞用锡纸或聚乙 烯薄膜包好。粘稠状或呈固态的样品,应使用广口瓶贮存。操作步骤 检查取样中的第一个步骤是先对精油进行检查,精油所呈的物理状态可能有下列情况之一:国家技术监督局1 9 9 3 一 0 6 一 0 5 批准1 9 9 4 一 0 1 一 0 1 实施G B/T 1 4 4 5 5.2 一9 3 液态;固态;液态和固态的混合物;粘稠状。按可能和需要,应先对该批精油的每个包装容器内的精油检查其外观是否一致;如呈液态,要检查该批精油中 是否部分或全部含有离析出的固态物、水分或其他杂质。如由于容器的原因,上述情况不能直接查明时,可用适当工具(见3.1 条)抽取部分样品,这部分样品应有表层和底部的,从而可以达到正确检查的目 的。如容器在底部或桶口 具有活塞,则底部或表层的样品可以 从此取出。42 均匀化 要切实保证从每个容器取出的样品有足够的代表性。按下述方法进行均匀化。4.2.1 如系液态产品,要充分摇晃容器,并用搅拌器或通人氮气、脱氧空气使其均匀化。4-2.2 如精油呈固态或粘稠状,或是固相与液相混合组成时,在可能的条件下,把它们摇晃使其均匀,将容器置于较高温度处或加温使精油全部液化.加热的最高温度将在有关的精油产品标准中 加以 规定 当不能达到全部液化时,可用适当工具(见3.1 条)按照4.3 条指出的方法,采取一系列局部样品。把这些局部样品集中一起,使其混合均匀后,再从中取出3 个有代表性的祥品。4.3 取样方法4.3.1 大容量容器(槽、槽车等)在每个容器内,应从精油上层表面算起的不同深度,采取5 个数量大致相等的局部样品。a.1 0 y oo 总深度;b1/3 总深度;。1/2 总深度;d.2/3 总深度;e.9。%总 深度。将每个容器内 所取得的5 个局部样品集中 起来,混合均匀,再从其中 取出3 个有代表性的祥品。如在精油底部或表面含有杂质或水,此层的样品应分别采取,充分混合,并分为3 个等份(见4.1条)。这些样品不要同以上5 个局部样品混合,应保留并分别作标记,用以 确定其中所含杂质的 性质。4.3.2 其他容器(桶、坛、罐、瓶等)精油应按下表的容器数间隔取样:精油容器的总数应取样的精油容器的最低数 1-3 4-2 02 1 6 06 1 8 08 1 -1 2 01 2 0以上 每个容器 3 4 5 6每隔2 0 个容器中取1 个 经检查,该批精油如不含杂质和水分时,应首先将容器内的物质摇晃或搅拌均匀,并从每个容器采取一个局部的样品。经检查,如精油底部或表面有杂质或水分存在时,则应分别从每个容器中按4.3.1 条的后二段的要求,抽取含有这些外来混杂物质的祥品,这些样品应分别保存,并逐一 加以 标明。精油中必须采取一个以GB/r 1 4 4 5 5.2 一 9 3上的局部样品,取样数目以及取样深度,应视容器大小而定。不应从小于精油表面或底部的总深度1 0 肠处抽取局部样品。在任何情况下,从一切容器抽取的局部样品都应加以集中并混合均匀。再从其中抽取3 个有代表性的样品4.3.3 关于贵重精油 贵重精油通常使用小的容器包装。取样量多少依赖于盛装精油的数目,但局部样品的总量不应超过做一次正规分析的需要量。样品量的大小和取祥方法等,各有关单位应事先统一意见。4.4 代表性祥品 每个代表性样品的最小量,将在每个精油产品标准中指明。代表性样品应取3 个,1 个作为分析用,1 个给商品售出者(或生产厂),供做核对分析用,另1 个归采样者作为留样备用。4.5 包装和标签 代表性样品应盛装于用塞子塞紧的密封容器(见3.2 条)中,瓶塞应扎紧并用货物所有者和采样者的封条封好。为了避免样品污染,在任何情况下,瓶塞上不应直接用火漆、石蜡或胶水纸封口。为了符合国际上对危险品的携带与运输规定,容器内上部的空隙应留有容器体积的5 0 0 1 0%,按所采用运输方法而定。所有容 器均应贴有标签,标 签上至 少 要注明 下述内 容,用以 保 证样品的 可靠 性:a.样品编号和名称,b.精油的规格和数量;c.精油所有者的单位(姓名或其委托的代表者);d.取样日 期;容器的数目、种类和标记;f.取样监督人姓 名;9.委托单位或委托代表的地址。5 样品的运轴和贮存 一 切 样 品 都 应 小 心 地 运 输,避 免、防 止 破 损 和 杂 气 污 染 在完成取样以后,供分析用的样品应尽快地送到检测单位。由 其他单位保留的样品应贮存在阴凉处,避免及防止可能的破摄。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本 标 准 由 全 国 香 料 标 准 化 中 心 0 口。本标准由 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瑞现、黄振卿、徐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