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86.17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2016-08-31发布2017-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GB1886.174—2016Ⅰ前言本标准代替GB2559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8276—2006《食品添加剂糖化酶制剂》,GB20713—2006《食品添加剂α-乙酰乳酸脱羧酶制剂》,GB8275—2009《食品添加剂α-淀粉酶制剂》。本标准与GB25594—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酶活力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产品分类、理化要求;———在附录中给出了部分酶制剂的酶活力测定方法。GB1886.174—201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GB2760允许使用的食品工业用酶制剂。2术语和定义2.1食品工业用酶制剂由动物或植物的可食或非可食部分直接提取,或由传统或通过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放线菌、真菌菌种)发酵、提取制得,用于食品加工,具有特殊催化功能的生物制品。注:商品化的酶制剂产品允许加入易于产品贮存、使用的配料成分。2.2酶活力酶在一定条件下催化某一特定反应的能力,即为酶活力,是表达酶制剂产品的一个特征性专属指标。2.3抗菌活性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的能力。3产品分类按产品形态分为固体剂型和液体剂型两类。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用于生产酶制剂的原料必须符合良好生产规范或相关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应对最终食品产生有害健康的残留污染。4.1.2来源于动物的酶制剂,其动物组织必须符合肉类检疫要求。4.1.3来源于植物的酶制剂,其植物组织不得霉变。4.1.4对微生物生产菌种应进行分类学和(或)遗传学的鉴定,并应符合有关规定。菌种的保藏方法和条件应保证发酵批次之间的稳定性和可重复性。4.2产品要求4.2.1理化指标产品酶活力在标示值的85%~115%。GB1886.174—20162注: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酶活力测定方法供参考。企业可按相应标准中给出的或企业规定的方法测定。4.2.2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Pb)/(mg/kg)≤5.0GB5009.75或GB5009.12总砷(以As计)/(mg/kg)≤3.0GB5009.114.2.3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或CFU/mL)≤50000GB4789.2大肠菌群/(CFU/g或CFU/mL)≤30GB4789.3大肠埃希氏菌CFU/g或CFU/mL<10MPN/g或MPN/mL≤3.0GB4789.38沙门氏菌(25g或25mL)不得检出GB4789.4注:经基因重组技术得到的微生物生产的酶制剂不应检出生产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