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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432-199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13432
1992
特殊
营养食品
标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特 殊 营 养 食 品 标 签G B 1 3 4 3 2 一 9 2L a b e l l i n g o f f o o d s f o r s p e c i a l n u t r i e n t1 主题 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销售包装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调整营养素的食品(如低糖食品、低钠食品、低谷蛋白食品)的标签。2 引用标准 G 1 3 7 7 1 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3 术语3.1 特殊营养食品 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索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斋要的食品32 营养素 指构成食品成分的物质,用来保持人体的正常代谢。通常分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维生素五大类3-3 其他术语。与G B 7 7 1 8第 3.1 至 3.8 条同。4 墓本原则 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除必须遵循G B 7 7 1 8 第4 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4.1 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内所能保证的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4-2 不得标注以下内容:4.2.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4.2.2“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4.2.3“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廷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4.2.4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类似作用。5 标签的基本内容5.1 食品名称5.1.1 按G B 7 7 1 8 第5.1 条的规定标明食品名称。5.1.2 凡符合第 3.1 条规定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中标明食用对象。5-2 配料表国家技术监督局1 9 9 2 一 0 4 一 0 8 批准1 9 9 3 一 0 1 一 0 1 实施G B 1 3 4 3 2 一9 25.2.1 按G B 7 7 1 8 第 5.2条的规定标明配料表5.2.2 如果强调一种或几种原辅料时,则应标明其百分率(质量百分率或体积百分率)。5.3 热量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的热量。5.4 营养素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5.5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按G B 7 7 1 8 第5.3 条的规定标明净含量及固形物的含量。5.6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按 G B 7 7 1 8 第 5.4 条的规定标明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5.7 批号 按G B 7 7 1 8 第 7.1 条的规定标明生产分批批号。5.8 日期标志及贮藏指南 按G B 7 7 1 8 第5.5 条的规定,标明生产日 期、保质日 期、保存日期和贮藏指南,必要时还应标明以下内容:5.8.1 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的营养价值和/或感官质量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应标明贮藏条件5.8.2 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不能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则应提醒消费者注意。5.9 食用方法 按G B 7 7 1 8 第 7.2 条的规定标注5.1 0 质量等级 按G B 7 7 1 8 第5.6 条的规定标明质量等级。5 门1 产品标准代号 必须标明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5.1 2 商标 按商标法的规定标注。注:当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 1 0 c m 时,可免除 5.2,5.7 和 5.9 至5.1 2 条的内容.6 基本要求应符合G B 7 7 1 8 第 8 章的规定。G B 1 3 4 3 2 一 9 2 附录A食品中热量和营养紊的标注方法 (补充件)本附录适用于所有食品的热量和营养素的标注。A 1 热量A 1,标明每1 0 0 g 或1 0 0 m l 特殊营养 食品的热量以 及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的 热量。A 1.2 热量以k J 表示;或用k J(相当于X X k c a l)表示。A 1.3 热量的计算 碳水化合物1 7 k J/g 或1 7 k J/g(相当于4 k c a l/g)蛋白质1 7 k J/g 或 1 7 k J/g(相当于4 k c a l/g)脂肪3 8 k J/g或3 8 k J/g(相当于9 k c a l/g)乙 醇2 9 k J/g 或2 9 k J/g(相当于7 k c a l/g)有机酸1 3 k J/g 或1 3 k J/g(相当于3 k c a l/g)A 2 营养素A 2.1 蛋白质A 2.1.1 标明 每1 0 0 g 或1 0 0 m L 特殊营养食品中 蛋白 质的 含量(g),以及每 份建 议食用的定 量食品中相 l 的含量(9)。A 2 门.2 按下式计算所列蛋白质的量:蛋白质的量=凯氏定氮法测得的总氮量X 6.2 5式中:6.2 5 一般换算系数;若该食品的产品标准或分析方法另有换算系数,则应按规定的系数换 算。A 2.2 9 a 肪 标明 每1 0 0 g 或1 0 0 m L 特殊营养食品中 脂肪的含量(g),以及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 相应的含量(9)。A 2.3 碳水化合物A 2.3.1 标明 每1 0 0 g 或1 0 0 M I 特殊营养食品中 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以及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相应的含量(9)。A 2.3.2 如需标明碳水化合物的类型,则应按以下方式:每1 0 0 g 或1 0 0 m L含碳水化合 物X X g,其中XX 搪X X g,A 2.4 维生素 标明每1 0 0 g 或1 0 0 m L特殊营养食品中维生素含量(m g k g 或国际单位),以 及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相应的含量(m g,v g 或国际单位)。例如:维生素B l、维生素B z、维生素C以m g 或k g 表示;维生素A、维生素D以国际单位表示。A 2.5 矿物质与微量元素 标明每1 0 0 g 或1 0 0 m L 特殊营养食品中 矿物质与微量元素的含量(m g 或N g),以及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相应的含量(m g 或f+g)eG B 1 3 4 3 2 一9 2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轻工业部、商业部、农业部、国家商检局、卫生部、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共同组成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朋、李志强、裴山、许榴、王征、刘奎、郝煌、李红兵、张华莹。本标准参照采用F A O/WH O食品法规委员会(C A C)C O D E X S T A N 1 4 6-1 9 8 5 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标签和声明的标准。注:本文本根据技监国标函(1 9 9 3)0 6 9 号国家标准第一号修改单、技监国标函(1 9 9 4)0 8 4 号国家标准第二号修改单 和(9 4)技监标便字第。6 1 号文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