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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810-1994
食品中砷限量卫生标准
4810
1994
食品
限量
卫生标准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国家 标 准4 8 1 0 一 9 4食 品 中 砷 限 量 卫 生 标 准G BG B ;GB储To l e r a n c e l i mi t o f a r s e n i c i n f o o d s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总砷与海产食品中无机砷允许限量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粮食、蔬菜、水果、肉、蛋、淡水鱼、鲜奶、奶粉、酒(总砷)及海产食品(无机砷)等。2 引用标准G B 5 0 0 9.1 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 B 5 0 0 9.4 5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3 食品中总砷允许限f指标表 1品种指标(以总砷计),m g/k g粮食簇蔬菜镇水果镇肉类簇淡水鱼(蛋类(鲜奶(奶粉6酒类簇 0.7 0.5 0.5 0.5 0.5 0.5 0.2按鲜奶折算 0.54 海产食品中无机砷允许限f指标表 2品种指标(以无机砷计),m g/k g海水鱼(鲜重计)簇贝类(鲜重计)簇藻类(干重计)镇甲壳类(鲜重计)(甲壳类干制品(干重计)镇其他海产食品(鲜重计)c0.51.02.01.0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 9 9 4 一 0 3 一 1 8 批准1 9 9 4 一 0 9 一 0 1 实施G B 4 8 1 0 一 9 45 检验方法总砷按G B 5 0 0 9.1 1 执行。无机砷按 G B 5 0 0 9.4 5 中 2.5 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华西医科大学、山东省卫生防疫站、河北省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淮洲、田永碧、陆冰贞、邢俊娥。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