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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发布稿
5085.7
2007
危险废物
鉴别
标准
通则
发布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ICS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wastes General specifications(发布稿)(发布稿)2007-04-25 发布 2007-10-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发布发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鉴别程序.2 5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2 6 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2 7 标准实施.2 GB 5085.200 II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七个标准组成: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本标准为新增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3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1 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 5085 的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 年第 11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固体废物 solid waste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3.2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GB 5085.200 2 4 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4.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4.2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第 4.3 条进行危险特性鉴别。4.3 依据 GB 5085.1-GB 5085.6 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4.4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5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5.1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5.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 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5.3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6 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6.1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6.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 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7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