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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434.5-2004
危险货物金属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
19434.5
2004
危险
货物
金属
中型
散装
容器
检验
安全
规范
性能
I CS 1 3.3 0 0;5 5.0 2 0C 6 6荡暴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1 9 4 3 4.5-2 0 0 4危险货物金属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 规范性能检验S a f t y c o d e f o r t h e i n s p e c t i o n o f m e t a l I B C s f o r d a n g e r o u s g o o d s -Pe r f o r ma n c e t e s t s2 0 0 4-0 1-1 6发布2 0 0 4-0 7-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发 布GB 1 9 4 3 4.5-2 0 0 4NO青本标准的第 4章、第 5 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与联合国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 1 3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 A C/T C 2 5 1)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冯智劫、李晶、赵青、张莱、刘金凤。GB 1 9 4 3 4.5-2 0 0 4危险货物金属 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 规范性能检验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金属中型散装容器的定义、要求、试验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金属中型散装容器的性能检验。2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 日 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 1 9 4 3 4.1-2 0 0 4 危险货物中 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 S N/T 0 9 8 7.8-2 0 0 1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规程金属中型散装容器术语和定义 G B 1 9 4 3 4.1-2 0 0 4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金属中型散装容器me t a l I B C s 也称金属中型散货箱,是指符合指 G B 1 9 4 3 4.1-2 0 0 4中中型散装容器定义,由一个金属箱体以及适当的辅助设备和结构装置组成的一种包装容器。金属中型散装容器有三种类型:a)用于装运靠重力装货或卸货的固体(1 1 A,1 1 B,1 1 N);b)用于装运在大于 1 0 k P a 的表压下进行装货或卸货的固体(2 1 A,2 1 B,2 1 N);c)用于装运液体(3 1 A,3 1 B,3 1 N)。拟用于运输液体并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中型散装容器,不能 用于运送在 5 0 时蒸气压大于 1 1 0 k P a 或在 5 5 时蒸气压大于 1 3 0 k P a 的液体要求4.1 拟装液体的金属中型散装容器在首次使用及经修理再次投人使用时都应进行密封性试验。试验时,中型散装容器不必装有自己的封闭装置。4.2 箱体应当用已充分显示其可焊接性的适当韧性金属材料制造。焊接工艺要好,并能保证绝对安全。必要时,应考虑到低温性能。4.3 如果所装运物质与制造箱体所用的材料接触会使箱壁厚度不断减小,在制造时应该适当增加箱壁厚度。这一允许的腐蚀厚度应加到按本标准 4.7 确定的箱壁厚度上。4.4 应当注意避免由于不同的金属并列引起的电池效应造成的损坏4.5 用于装运易燃液体的铝质中型散装容器不应有用易生锈的无防护层的钢材制作的活动部件。4.6 制造金属中型散装容器使用的金属应符合 S N/T 0 9 8 7.8第4.6 的规定。4.7 金属中型散装容器的最小箱壁厚度应符合 S N/T 0 9 8 7.8第4.7 的规定。4.8 装载液体的中型散装容器应能在箱体被火焰吞没情况下排放足够数量的蒸气,以确保箱体不会裂开。这可通过常规降压装置或其他结构装置实现。4.9 开始泄气压力不应高于 6 5 k P a;也不能低于在 5 5 时中型散装容器受到的总表压(即内装物质的GB 1 9 4 3 4.5-2 0 0 4蒸气压加上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分压,减去 1 0 0 k P a),所需减压装置应安装在蒸气空间。4.1 0 金属中型散装容器的性能试验要求见表 1.表 1 性能试验要求项目要求底 部 提 升 试 验内装物无损失,中型散装容器包括箱底托盘无任何危及运输安全的永久性变形顶部提升试验内装物无损失,中型散装容器包括箱底托盘无任何危及运输安全的永久性变形堆 码试 验内装物无损失,中型散装容器包括箱底托盘无任何危及运输安全的永久性变形防 渗 漏 试 验无 漏 气液 压 试 验对于按5.3.5.4 s)和 b)规定压力试验的中型散装容器类型 2 1 A,2 1 B,2 1 N,3 1 A,3 1 B和3 1 N:无 泄 漏对于按5.3.5.4 0规定压力试验的中型散装容器类型3 1 A,3 1 B和 3 1 N:无泄漏,也无任何会危及中型散装容器运输安全的永久性变形跌 落 试 验内 装 物 无 损 失5试验5.1 试验项 目 金属 中型散装容器的试验项 目见表 2。表 2试验项目试 验 项 目中型散装容器类型1 1 A,1 1 B,1 1 N2 1 A,2 1 B,2 1 N,3 1 A,3 1 B,3 1 N底 部 提 升 试 验要 求.要 求 已顶部提升试验要 求 应要 求堆码试验要求“要求“防渗漏试验不 要 求要求液 压 试 验不 要 求要求跌 落试 验要 求要 求 当中型散装容器设计适用这种装卸方式时,应至少进行其中一项试验(顶部提升或底部提升)L 适用被设计用于堆码的中型散装容器。:.;样品数t 不同试验项目的样品数量见表3.表 3 抽样数t单 位 为 件试 验 项 目抽 样 数 量底部提升试验3顶部提升试验3堆 码 试 验3防 渗 漏 试 验3液 压 试 验3跌 落 试 验3GB 1 9 4 3 4.5-2 0 0 45.2.2 在不影响试验结果的情况下,允许减少抽样数量,一个样品同时进行多项试验。5.3 试验内容5.3.1 底部提升试验5.3.1.1 适用范围:装有底部提升装置的金属中型散装容器。5.3.1.2 试样准备:中型散装容器应充灌至其最大许可总质量的 1.2 5 倍,负荷应分布均匀。5.3.1.3 试验方法:按 S N/T 0 9 8 7.8 中6.2.1.3 的要求进行。5.3.2 顶部提升试验5.3.2.1 适用范围:装有顶部提升装置的金属中型散装容器。5.3.2.2 试样准备:中型散装容器应充灌至其最大许可总质量的2 倍。5.3.2.3 试验方法:按S N/T 0 9 8 7.8中6.2.2.3 的要求进行。5.3.3 堆码试验5.3.3.1 适用范围:用于相互堆积存放的金属中型散装容器。5.3.3.2 试样准备:中型散装容器应充灌至其最大许可总质量。5.3.3.3 试验方法:按 S N/T 0 9 8 7.8中6.2.3.3的要求进行。5.3.3.4 试验负荷的计算:施加到中型散装容器上的试验负荷应相当于运输中其上面堆码的相同中型散装容器数目最大许可总质量之和的 1.8倍。5.3.4 防渗漏试验5.3.4.1 适用范围:用于装运液体或用于装运固体使用压力装载和卸载方式的中型散装容器。5.3.4.2 试样准备:试验应在安装隔热设备之前进行,通气口应采用非通气装置替换或将通气口堵塞。5.3.4.3 试验方法:按 S N/T 0 9 8 7.8中6.2.4.3的要求进行。5.3.5 液压试验5.3.5.1 适用范围:用于 2 1 A,2 1 B,2 1 N,3 1 A,3 1 B和 3 1 N的中型散装容器。5.3.5.2 试样准备:此项试验应在安装隔热设备之前进行。减压装置应确定在不工作状态,或将减压装置拆下并将开口堵住。5.3.5.3 试验方法:按 S N/T 0 9 8 7.8中6.2.5.3的要求进行。5.3.5.4 试验压力:a)对所有用于装运属于工类包装的固体的中型散装容器类型 2 1 A,2 1 B,2 1 N,3 1 A,3 1 B和 3 1 N,试验压力为 2 5 0 k P a 表压;b)对于全部用于装运属于 II 类和m类包装的物质的中型散装容器类型 2 1 A,2 1 B,2 1 N,3 1 A,3 1 B 和 3 1 N,试验压力为 2 0 0 k P a 表压;C)对于装运液体的中型散装容器类型3 1 A,3 1 B和3 1 N,在进行上述压力的压力试验前首先要进 行 6 5 k P a 表压的压力试验。5.3.6 跌落试验5.3.6.1 适用范围:用于所有金属中型散装容器。5.3.6.2 试样准备:a)按照设计类型,用于装运固体的中型散装容器应充灌至不低于其容量的 9 5%,用于装运液体 的中型散装容器应充灌至不低于其容量的9 8 0 0。减压装置应确定在不工作的状态,或将减压 装置拆下并将其开口堵塞。b)中型散装容器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装货。拟装货物可以用其他物质代替,但不得影响试验 结果。如果是固体物质,当使用另一种物质代替时,该替代物质的物理性质(质量、颗粒大小 等)应与待运物质相同。允许使用外加物如铅粒袋等,以便达到规定的包件总质量,只要外加 物的放置方式不会使试验结果受到影响。5.3.6.3 试验方法:按 S N/T 0 9 8 7.8中6.2.6.2的要求进行。GB _ 1 9 4 3 4.5-2 0 0 45.3.6.4 跌 落高度:见表 4 a表 4 跌落高度 n 类 包 装 1 2单 位 为 米工类 包 装皿 类 包 装5.3.6.5 拟装液体的 箱体跌落试验时,如 使用另一种物质代替,这种物质的相对密度及粘度应与待运输物质相似,也可用水来进行跌落试验,其跌落高度如下:a)如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不超过 1.2,跌落高度见表 4;b 如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大于 1.2,应根据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 d计算(四舍五人取第一位小 数)其跌落高度。见表S 表 5 跌落高度计算单位为米 I 级 包 装一 Q 级 简 靡盯 一币 面森厂-一一 万d X ld X t 0d X 0.6 7检 验规则6.1 制造厂应保证所生产的金属中型散装容器符合本标准规定,并由有关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用户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接收的产品提出验收检验。6.2 检验项 目:按本标准第 4章、第 5 章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6.3 金属中型散装容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性能检验: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进行性能检验;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如果中型散装容器与其设 计类型仅存在细微的差别,如外部尺寸稍微缩小等,可允许对此中型散装容器采用选择性 试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一次;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性能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性能检验6.4 判定规则:按标准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若每项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断该项不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评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 不合格批处理:不合格批中的金属中型散装容器经剔除后,再次提交检验,其严格度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