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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4657-2016
进境牧草种子检疫规程
4657
2016
进境
牧草
种子
检疫
规程
SN/T4657-201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春生、高文娜、边勇、汪万春、瞿斐翎、骆卫峰、马腾。SN/T4657-2016进境牧草种子检疫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境牧草种子的检疫方法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进境牧草种子的检验检疫和处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N/T2122一2008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抽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检疫批1ot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同一运输工具装载、同一收货人或发货人、同品名的进境牧草种子。3.2牧草forage一般指供饲养的牲畜使用的草或其他草本植物。3.3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 pes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受到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3.4非检疫性有害生物non-quarantine pest就一个地区而言,不属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有害生物。3.5一般包装general package最小单位包装大于0.5kg的包装。3.6小包装small package最小单位包装不大于0.5kg的包装。4检验依据4.1我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4.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议、议定书和备忘录的有关规定。1SN/T4657-2016b)每份样品:第一份样品为4000粒(实验室检测最低用量),以后每份样品为2000粒。取样数量可以根据(附录B)提供的牧草种子千粒重换算成质量后称取。c)小包装种子:听装或锡箔袋封装的小包装种子,取样是按照种子的平均千粒重,计算需要抽取的样品数量(重量、袋或听等)。7实验室检测7.1送检现场查出的需进一步检疫、鉴定的材料如:害虫、菌病瘿、杂草籽等,连同样品及有关单证一起送至实验室。7.2检测方法7.2.1有标准规定的,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权威机构的标准进行检验鉴定。7.2.2无具体标准的,根据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参考以下方法进行检验鉴定:a)昆虫:采用挑拣、过筛、浸泡、加热、解剖、染色或培养等方法进行检验鉴定。b)真菌:挑拣的病瘿、菌瘿和病粒及植物残体,采用切片、透明染色后进行镜检;采用洗涤液离心检查沉淀物:采用血清学方法直接进行检验;采用(冷冻)吸水纸、选择性或半选择性培养基等进行病菌分离培养;根据形态学、血清学、分子生物学等特征特性和/或致病性进行鉴定。c)细菌:采用选择性或半选择性培养基进行病菌分离培养,采用洗涤液(浸出物)进行血清学或分子生物学检测;根据过敏性反应、噬菌体、血清学、BIOLOG等生化特征、分子生物学特性等进行鉴定。d)病毒类:采用血清学、分子生物学、和/或指示植物等生物学方法等进行检测鉴定。e)线虫:直接剖检、或采用漂浮、过筛、漏斗等方法进行分离和鉴定等。f)杂草籽:过筛或直接挑拣进行鉴定等。g)转基因:采用分子生物学进行检测鉴定。7.3检验报告实验室人员根据检疫、鉴定结果,出具实验室检验报告。8样品保存8.1对检疫合格的牧草种子,每批号(或品种)保留0.5kg或1袋(听)样品,保存期180d。8.2对检疫不合格的牧草种子,每批号(或品种)保留1kg或5袋(听)10袋(听)样品,保存期365d。8.3将原始记录、检疫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9检疫结果评定9.1检疫结果符合第4章规定,评为检疫合格,准许入境。9.2发现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议、议定书和备忘录中禁止传带的有害生物:a)可以用有效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检疫除害处理并复检合格后,准许入境。b)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或无法除害处理的,评为不合格,禁止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