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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3274-2012
出境河蟹现场检疫监管规程
3274
2012
出境
河蟹
现场
检疫
监管
规程
SN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3274-2012出境河蟹现场检疫监管规程Quarantine procedure for export crab on the spot2012-10-23发布2013-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SN/T3274-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敬友、张扬、钱伟、冯汉利、柯家法、王水明、邓娟仙、梁超。SN/T3274-20125.1.3检查活力,筛选出死、残、软、弱蟹,同时确认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临床症状,现场检查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5.1.4包装材料、装载容器应符合我国和输人国或者地区的卫生防疫要求。使用的包装容器使用前应经过清洗消毒,不得带有土壤和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有害生物,并能够防止渗漏。包装的其他检验按SN/T0774进行。5.1.5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符合适载要求。5.1.6包装用水、冰应符合GB5749的要求。输人国或地区对包装用水、冰有特定检验项目要求的,只有符合要求的包装用水和冰方可使用。5.1.7采样标准按照GB/T18088执行。输人国或地区有特定要求的,按输人国或地区要求采样。5.2实验室检测按照输入国或地区有关要求以及我国有关规定进行5.3出证放行根据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判定合格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电子转单凭条,既是产地又是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根据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判定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5.4监装和施加封识5.4.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装载容器或者运输工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5.4.2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出口河蟹实施监装或视频监装6口岸查验口岸实施现场查验,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检验、检疫封识加施情况等。口岸现场查验合格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不合格的,不准出境,出境河蟹运输途中一律不得换水、加冰、打包整理。7监督管理7.1注册登记出境河蟹养殖场和中转场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要求注册。注册的条件、程序按照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执行。输入国或地区对出境河蟹养殖场和中转包装场有注册要求的,出口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对外推荐,经输入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确认后,方可向其出口。7.2监管方式由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的出境河蟹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制度。养殖场在养殖周期内每季度至少监管一次,中转包装场在出口周期内每季度至少监管一次。2SN/T3274-20127.3监管内容7.3.1养殖场7.3.1.1苗种监控应建立完善的引进苗种安全评价、验收和投放制度。养殖场应对疫病和禁用药物进行监控检测且符合相关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苗种进行验收、消毒和放养。7.3.1.2化学投入品监控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输人国有关药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得存放和使用国家、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允许使用的药物,应遵守药物使用和停药期的规定。包装和运输期间,不得饲喂和用药。使用的消毒药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7.3.1.3水质监控养殖用水应符合GB11607的规定,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监控频率每年不少于两次。7.3.1.4饲料监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配合饲料应符合GB13078、NY5072和输人国或者地区的要求;投喂玉米、天然饵料(如:螺蛳、水草)等非配合饲料时,应经过适当的处理和检测。7.3.2中转场河蟹暂养期间安全卫生质量控制,环境、场地、设备、加工等卫生状况,死亡河蟹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包装物、生产用具、运输工具、运输用水或者冰、其他添加物的安全卫生符合规定要求。7.4监管记录检验检疫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时,应将监管结果进行记录。7.5监控计划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以往监控结果制定和实施出境河蟹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7.6追溯管理出口河蟹企业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建立追溯体系并有效运行,应能追溯到每批出口河蟹的来源。检验检疫人员应对出口追溯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抽查。8资料归档出境河蟹检疫结束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总结和整理检疫过程中的所有单证、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