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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060-2011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管理准则
28060
2011
进出境
货物
木质
包装材料
检疫
管理
准则
GB/T28060-20113.1.8标识mark适用于木质包装材料证明其植物检疫状况的、国际上认可的官方截记或印记。3.1.9实时监测regular monitoring by internet利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对木质包装材料检疫除害处理过程中的温度和浓度数据进行远程监督检测的过程。3.1.10熏蒸库fumigation chamber用于木质包装材料检疫熏蒸处理的固定密闭设施。3.1.11热处理库heat treatment chamber利用热处理技术杀灭木质包装材料中有害生物的固定密闭设施。3.1.12紧急措施emergency measure在新的或意料之外的植物检疫情况下紧急确立的一个植物检疫条例或程序。一项紧急措施可以是或不是临时措施。3.2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MB:标识中溴甲烷熏蒸处理HT:标识中热处理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4基本要求对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处理和监督管理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各地主管部门对进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实施检疫监督管理;一本标准中所称的木质包装材料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材料的,应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PPC的要求进行检疫处理,并加施IPP标识。检疫处理方法和标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应按照本标准中列明的检疫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PP标识,一从事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除害处理的组织应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可并获得资格证书;经过认可的进出境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处理方法有溴甲烷熏蒸和热处理。其他检疫处理方法应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认可;对木质包装材料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单位(以下简称标识加施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资格申请,经考核合格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应接受该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为加强对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监管的有效性,应进行实时监测,有条件的可参见附录A进行视频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