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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858-2005
地理标志产品
涪陵榨菜
19858
2005
地理
标志
产品
涪陵
榨菜
I C S 6 7.0 8 0.2 0X 2 6督日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T 1 9 8 5 8-2 0 0 5地理标志产品涪陵榨菜P r o d u c t o f g e o g r a p h i c a l i n d i c a t i o n-F u l i n g mu s t a r d t u b e r2 0 0 5-0 9-0 3发布2 0 0 6-0 1-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发 布GB/T 1 9 8 5 8-2 0 0 5月 g吕 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及G B 1 7 9 2 4-1 9 9 9 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 而制定。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涪陵榨菜原产地域保护办公室、重庆市涪陵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重庆市涪陵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全模、代富贵、刘新、胡晓苏、赵秋琼。GB/T 1 9 8 5 8-2 0 0 5地理标志产品涪陵榨菜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涪陵榨菜产地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批准保护的涪陵榨菜。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T 1 9 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 B 2 7 1 4 酱腌菜卫生标准 GB 2 7 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 7 8 9.2 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 B/T 5 0 0 9.3 食品中 水分的 测定 G B/T 5 0 0 9.3 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 B/T 5 0 0 9.5 4 酱腌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 B 7 7 1 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 B/T 1 2 4 5 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 B/T 1 2 4 5 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 B 1 7 9 2 4 原产地域产品通 用要求 J J F 1 0 7 0-2 0 0 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 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I督管1 V办注3产地范 围 涪陵榨菜产地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批准的范围,见附录Ao4 术语 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1 涪陵榨菜 F u l i n g m u s t a r d t u b e r 以在第3章规定的范围内生产栽培的茎瘤芥的瘤茎(青菜头)为主要原料,采用传统工艺精制而成的,具有鲜、香、嫩、脆独特风味的榨菜。Gs/T 1 9 8 5 8-2 0 0 55要求5.1 自然环境5.1.1 地 质地貌 涪陵榨菜产地位于四川盆地东南边缘与川东平行岭谷褶皱带的过渡地带,长江、乌江汇合口周围涪陵行政辖区内的海拔 8 0 0米以下的河谷、丘陵、低山、平坝和台地,属中侏罗纪地质结构5.1.2 土壤 土壤为上下沙溪庙组中紫色土内的灰棕紫泥土、红棕紫泥土和棕紫泥土;土层深厚,质地疏松,排灌性能好,富含有机质的中壤、砂壤或轻壤土,p H为6 -7 的中 性或微酸性土 壤。5.1.3 气候 属中亚热带温湿季风气候,四 季分明,热量充足,降水丰沛。冬季气温O c-1 5 0C 1 湿度8 0 以上,昼夜温差小,符合茎瘤芥瘤茎膨大期要求。在茎瘤芥收获时,少雨多风,利于青菜头风干。5.2 栽培技术5.2.1 品种 应选择适宜第 3章范围内种植的蔺市草腰子、涪丰 1 4、永安小叶、涪杂一号以及该区域发掘和选育的新的优良品种。5.2.2 育苗5.2.2.1 苗床 选择土层深厚、质地疏松、地势向阳、排灌方便、远离十字花科蔬菜种植地。5.2.2.2 播种 应在白露到秋分季节播种。5.2.2.3 匀苗 苗床期应匀两次苗,施两次肥,并除去杂草、劣苗、病苗、弱苗、特大苗,培育壮苗。5.2.3 移栽5.2.3.1 本田选择 应选择排灌性良好、土层深厚、质地疏松的中性或微酸性土壤,以砂壤土或粘壤土为宜。5.2.3.2 移栽 一般以菜苗出现第六片真叶,播种后3 5 d-4 0 d 移栽。5.2.3.3 合理密植 根据气候条件和品种特性,种植密度控制在每6 6 7 m 6 0 0 0 株一7 0 0 0 株5.2.3.4施肥 以榨菜专用肥或有机肥作底肥,均匀施入土层,开厢打窝后移栽。移栽后 Id-Zd 施定根肥,1 5 d-2 0 d 后施第一次追肥,4 5 d-5 0 d 后施第二次追肥,以后看苗施肥。5.2.3.5 采收 青菜头应在次年立春到惊蛰、菜株“现蕾”时采收。5.2.4品质 青菜头呈近圆球形或纺锤形,具有光泽,皮薄。无病虫害、机械损伤或冻伤。空心率(5%,组织结构紧密。含水率镇9 5%05.3加工工艺 涪陵榨菜应在第 3 章规定的区域内按传统的工艺进行加工。方便榨菜的生产按不同产品的特定工艺进行加工。5.3.1 全形榨菜加工工艺流程 全形榨菜加工工艺流程如图t o 2G B/1 1 9 8 5 8-2 0 0 5选 料 核 理第三次加盐腌制榨 菜 盐 坯淘 洗 压 榨图1配 料画一 仁曰全形榨 菜加工 工艺流程5.3.2方便榨菜加 工工艺流 程 方便 榨菜加工工艺流程如 图 2封 口杀菌预储装 箱 打 包成 品 图 2方便榨菜加工工艺流 程54 品质要求5.4.1 全形榨菜品质要求 全形榨菜品质要求应符合表 1的规定。表 1 全形榨 菜品质要 求项目 要求-一 级-一二 级菜块微黄色,辅料色泽正常,无异常色变滋 味具 有 榨 菜 的 鲜 香 味 及 其辅 料 固 有 的 滋 味,无 异 味外 观莱块呈近圆球形或纺锤形,不得有无瘤长形菜;允许有切块菜,肉质肥厚,嫩脆。空心菜、棉花包、硬壳菜的个数总计不得超过 8 环 7 8.0含水量/(%)簇一一7 6。理化指标含 盐 量(以 氯 化 钠 计)(%)杯 一一 1 5.0 0总酸度(以乳酸计)/(%)镇0.9 0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了(%)0.1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 B 2 7 6。的规定,但不得添加防腐剂G B/T 1 9 8 5 8-2 0 0 55.4.2 方便榨菜品质要求5.4.2.1 方便榨菜感官要求 方便榨菜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2的规定。表 2 方便榨菜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 泽微黄色,辅料色泽正常,无异常色变滋 味具有榨菜固有的滋味,无异味味 型可配制成各种味型,但内装榨菜味型应与标签所标味型一致质 地质地嫩、脆,经沸水烹煮后,仍保持榨菜固有的嫩脆特色形 状菜形可呈丝状、片状、颗粒状5.4.2.2方便榨菜理化指 标 方便榨菜理 化指标应符合表 3的规定。表 3 方便榨 菜理化指 标项目要求低 盐 类中 盐 类高 盐 类含盐量(以抓化钠计)/(%)A 类B类 8.0 0,(1 2.0 0 1 2.0 0,(1 5.0 05.0 0.8.0 0 5.0 0含水量/(%)镇 8 5.0(9 0.0 8 5簇 7 8总酸度(以乳酸计)/(%)(0.9 0氨基酸态氮(以氮计)/(%)0.1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 B 2 7 6。的规定,但不得添加防腐剂5.5卫生指标 应符合 G B 2 7 1 4的规定,罐头食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5.6 净含f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 5号令。6试验方法6.1 感官指标 取混合均匀的榨菜 2 k g-4 k g,置于白色瓷盆内,感官检验。6.2 质地检验 在沸水中烹煮 1 0分钟,口尝6.3 含水f 按 G B/T 5 0 0 9.3的规定执行。6.4 含盐f 按 G B/T 1 2 4 5 7 的规定执行6.5总酸 按 G B/T 1 2 4 5 6的规定执行。6.6 氮基酸态氮 按 G B/T 5 0 0 9.3 9的规定执行。6.7 食品添加剂 按 国家相关的标准执行。GB/T 1 9 8 5 8-2 0 0 56.8卫生指标。按 GB/T 5 0 0 9.5 4的规定执行,罐头食品按 G B/T 4 7 8 9.2 6的规定执行。6.9 净含f偏差 按 J J F 1 0 7 0-2 0 0 0 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次投料为一批。7.2抽样7.2.1 抽样 单位 成品库内按批抽样,抽样单位以坛(箱)计。7.2.2 抽样方法 抽采样坛(箱)数按式(”计算:。、仄 5 一 5:(1)式 中:N 被检榨菜的坛(箱)数;S 取样坛(箱)数,以整数计,小数点后四舍五人7.2.2.1 全形榨菜 抽样以批为单位,应自每批产品的上、中、下层、中心和边部分别抽取样坛(箱),开坛(箱)后,在坛(箱)内上、中、下层分别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按四分法对角取样,最后缩分至留取的小样 4 k g,分成2 份 从其中1 份样品中随机抽取5 0 0 g -1 0 0 0 g 榨菜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内作 感官检验,其余样品作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卫生指标检验。7.2.2.2 方便榨菜 在抽样箱中的四角上、下层分别抽取样品,再按四分法缩分为 4 0个(袋)小样,分成 2 份。从其中7 份样品中随机抽取 5 个(袋)小样开启将榨菜倒人洁净的白色瓷盘内作感官检验。其余样品作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卫生指标检验7.3 出厂检验7.3.1 产品出厂前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7.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含盐量、含水量、总酸、卫生指标中的大肠菌群7.4型式检验7.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检验一次;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关键工艺时;c)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 目为本标准中 5.4,5.5,5.6的项目。7.5 判定规则7.5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7.5.1.1 出厂检验项 目 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产品。7.5.1.2 理化指标中的含盐量、总酸、含水量、净含量和感官检验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判为合格产品。GB/T 1 9 8 5 8-2 0 0 57.5.1.3 卫生指标中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并判为不合格产品。7.5.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7.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产品7.5.2.2 型式检验项目中如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及卫生指标中的总砷、铅、亚硝酸盐,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判为合格产品。7.5.2.3 卫生指标中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并判为不合格产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签、标志 标签、标志应符合 G B 7 7 1 8和G B 1 7 9 2 4的规定。8.2 包装8.2.1 内包装 应无毒、无害、无污染,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规定。8.2.2 外包装 外包装箱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 G B/T 1 9 1的规定。8.3 运输、贮存8.3.1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防止挤压、暴晒、雨淋。8.3.2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堆码整齐,不得露天存放。8.3.3 保质期 自生产之 日起保质期不得低 于 6个 月。GB/T 1 9 8 5 8-2 0 0 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涪陵榨菜产地范围图涪陵榨菜产地范 围见 图 A.北都县县图 A.涪 陵榨菜产 地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