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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B
11-3624-2019
大米中镉定量分析标准样品
11
3624
2019
大米
定量分析
标准
样品
ICS 35.040 L 80 备案号:53522-2017 备案号:53522-2017 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DB44/T 19112016畜禽产品 RFID 溯源安全预警体系建设规范 畜禽产品 RFID 溯源安全预警体系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RFID system in traceability and risk warning for animalproducts safety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RFID system in traceability and risk warning for animalproducts safety 2016-09-30 发布 2017-01-01 实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T 1911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广东省农业厅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华南农业大学、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广州市蔚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生之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十方通供应链信息科技公司等。本标准起草人:杜治国、肖德琴、刘文字、刘晓勇、卢大路、朱同林、周敏、贺利民、沈祥广、张嘉慧、潘春华、肖媚燕、李舜鹏。DB44/T 19112016 1畜禽产品 RFID 溯源安全预警体系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产品RFID溯源和安全预警的术语和定义、RFID溯源预警系统技术建设总体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畜禽产品质量监管、生产、流通和销售单位建设基于RFID技术的畜禽产品溯源和安全预警系统的设计、设备选型和技术指标选择。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 22005-2009 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 GB/Z 22008-2010 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9768-2013 信息技术 射频识别 800/900MHz空中接口协议 GB/T 29266-2012 射频识别 13.56MHz标签基本电特性 DBJ440100/T42-2009 食品生产溯源系统管理要求 ISO/IEC 24791 RFID通用体系架构 ISO/IEC 18046-3-2012 标签UHF性能测试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饲料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文件 3.1 畜禽产品 Animal products 凡是跟动物有关的农产品,比如肉、奶、蛋、皮毛等等,人们吃的、用的都是畜禽产品。3.2 RFID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DB44/T 19112016 2 RFID是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的缩写,即射频识别;常称为感应式电子晶片或近接卡、感应卡、非接触卡、电子标签、电子条码等等。一套完整RFID系统由Reader 与Transponder两部份组成,其动作原理为由Reader 发射一特定频率之无线电波能量给Transponder,用以驱动Transponder电路将內部之ID Code送出,此时Reader便接收此ID Code。3.3 溯源 Traceing 溯源是指追本溯源,探寻事物的根本、源头。食品安全溯源是指通过信息技术,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整个过程中,跟踪和跟随一种食品、饲料或成分到另一种食品或饲料的能力。3.4 畜禽标识 Animal identification 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志物。3.5 可追溯体系 Traceability system 由追踪、溯源和确证共同构成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整个过程信息记录、查询、稽查技术及工作平台。3.6 安全预警 Safety pre-warning 对某一安全因素的现状和未来进行测度,预报不正常状态的时空范围和危害程度,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3.7 畜禽产品安全预警 Safety pre-warning of animal products 通过对畜禽产品安全隐患的监测、追踪、量化分析、信息通报预报等,对潜在的畜禽产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出警报,从而达到早期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变事后处理为预先处理的目的。4 体系架构 针对畜禽产品安全生产存在信息链长,污染源复杂、感染途径多、监管难度高等一系列问题,应在条件许可的地区或企业开发使用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与可追溯系统。4.1 溯源预警体系架构 系统宜采用信息技术和条码技术,能够实现个体标识和条码标签便捷转换、记录全程各环节信息(包括养殖环节、加工环节、销售环节,涉及产品属性、加工属性、环境状况等信息),全程监管畜产品安全生产的信息链、物流链和控制链,应实现畜产品自上而下的跟踪和自下向上的追溯。畜禽产品RFID 溯源安全预警体系应能实现图 1 所示功能模块。DB44/T 19112016 3 图 1 畜禽产品 RFID 溯源安全预警体系示意图 4.2 溯源系统基本功能要求 4.2.1 畜禽养殖监管:应以畜禽安全生产为起点,对养殖场信息、养殖档案、投入品信息(兽药、饲料、保健品)、免疫检疫信息、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全方位监管,能够根据各种畜产品进入市场的质量标准,实现规范化操作和信息化管理。4.2.2 屠宰加工监管:宜构建现代化牲畜屠宰和加工信息化监管模式,利用视频监控、智能识读、电子出证等先进技术,能够实现入场检疫、准宰、屠宰、分割、成品检疫、产品流向的全程监管。4.2.3 产品信用准入监管:应能够实现台账查询、交易信息监管、经营资质管理、预警信息管理等功能。4.2.4 安全溯源管理:宜综合利用网路技术、短信技术、条码识别技术等,能够实现网站、POS 机、短信和电话号码于一体的多终端畜产品质量追溯。4.3 RFID 溯源预警系统结构 4.3.1 RFID 系统应包括:前段电子标签、读写器、天线三部分,其中电子标签宜采用无源标签。4.3.2 溯源系统应包括 RFID 系统(前端)、中间件、数据传输系统、数据库信息系统(后端),其中数据传输系统宜采用无线通信方式。4.3.3 应根据溯源系统的数据库系统设置安全预警体系及相应的阈值。5 电子标签管理 5.1 畜禽养殖生产企业使用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建议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5.2 畜禽养殖者宜应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 30 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 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 10 日内加施畜禽标识。(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禽类宜施加脚环标签,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5.3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5.4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DB44/T 19112016 4 格证明。5.5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6 屠宰环节标签 6.1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监督机构保存、销毁。6.2 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6.3 溯源系统应当建立畜禽标识及所需配套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6.4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7 溯源数据 7.1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畜禽养殖代码。(6)国家或广东省其他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7.2 溯源系统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1)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2)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7.3 电子标签编码 7.3.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向监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7.3.2 畜禽养殖代码应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7.3.3 畜禽养殖代码宜采用 6 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 4 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7.4 应建立畜禽个体档案 7.4.1 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7.4.2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7.5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建议保存时间:商品禽、猪为 2 年,牛为 20 年,羊为 10 年,种畜禽长期保存。7.6 个体档案更新 7.6.1 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7.6.2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7.7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8 溯源系统信息库 8.1 溯源体系应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DB44/T 19112016 58.2 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宜建立区域或企业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宜建立可以对接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的广东省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8.3 溯源安全预警体系应能够根据数据采集要求,组织畜禽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9 安全溯源 9.1 溯源体系应能辅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现对本区域内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9.2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畜禽、畜禽产品实施追溯:(1)标识与畜禽、畜禽产品不符;(2)畜禽、畜禽产品染疫;(3)畜禽、畜禽产品没有检疫证明;(4)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5)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6)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9.4 应能够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9.5 外地引进的畜禽在省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应能够进行追溯。9.6 应加强管理,不应销售、收购、运输、屠宰任何本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10 安全预警 10.1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由“预警信息管理子系统”、“预警分析子系统”、“预警反应子系统”三大部分组成。10.1.1 预警信息管理子系统主要管理预警条件和已通报的警情信息及预警对象信息,主要要保证它们的实时性。10.1.2 预警分析子系统主要是实现对新检测的畜禽产品质量的信息加以分析,得出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与否的结果,以供预警反应子系统使用。10.1.3 预警反应子系统主要是将预警分析子系统所得的警情信息向公众和相关执法部门人员通报,以尽早采取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10.2 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宜在溯源系统基础上,建立相关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监测系统;建立畜禽产品风险评估模式和方法;并建立畜禽产品安全信息发布网络。10.3 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宜建立一个防疫、检疫、监督网络信息平台。DB44/T 19062016 DB44/T 19112016 广东省地方标 准 畜禽产品 RFID 溯源安全预警体系 建设规范 广东省地方标 准 畜禽产品 R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