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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7996-1999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17996
1999
生猪
屠宰
产品品质
检验
规程
G B/T 1 7 9 9 6 一1 9 9 9前言 本标准首次制定。制定本标准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范生猪屠宰行业行为,促进技术进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肉类产品的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本标准不涉及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 检验及处理。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按照1 9 5 9 年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的规定执行。本标准部分采用C A C/R C P 1 2-1 9 7 6 的部分条款和G B/T 1 7 2 3 6-1 9 9 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 B/T 9 9 5 9.1-1 9 8 8 带皮鲜、冻片 猪肉 的有关规定。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提出。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国内贸易局肉禽蛋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毓厚基、阮炳琪、金社胜、刘志仁、吴英、曹贤钦、王贵际。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 B/T 1 7 9 9 6 一 1 9 9 9C o d e f o r p r o d u c t q u a l i t y i n s p e c t i o n f o r p i g i n s l a u g h t e r i n g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产品品质检验的程序、方法及处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厂或场。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 B/T 9 9 5 9.1-1 9 8 8 带皮鲜、冻片猪肉 G B/T 9 9 5 9.2-1 9 8 8 无皮鲜、冻片猪肉 G B/T 1 7 2 3 6-1 9 9 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产品 p r o d u c t 生猪屠宰后的胭体、头、蹄、尾、皮张和内脏。3.2 品质 q u a l i t y 生猪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感官性状。4 宰前检验及处理 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4,验收检验4.1.1 活猪进屠宰厂或场后,在卸车或船前检验人员要先向 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或船。4.1.2 卸车或船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 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4.1.3 对检出的可疑病猪,经过饮水和充 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 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4.2 待宰检验4.2.1 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查有无病猪漏检。4.2.2 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 静养、喂水是否按G B/T 1 7 2 3 执行。4.3 送宰检验4.3 门生猪在送宰前,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 宰前检验合格证明,注明国家质f技术监曹局1 9 9 9-1 1-1 0 批准1 9 9 9-1 2 一 0 1 实施G B/T 1 7 9 9 6 一1 9 9 9货主和头数,车间凭证屠宰。4.3.2 检查生猪宰前的体表处理,是否按G B/T 1 7 2 3 6 执行。4.3.3 检查送宰猪通过屠宰通道时,是否按G B/T 1 7 2 3 6 执行。4.4 急宰猪处理4.4.1 送急宰间的猪要及时进行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 发现难以确诊的 病猪时,要及时向检验负责人汇报并进行会诊。4.4.2 死猪不得冷宰食用,要直接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5 宰后检验及处理 宰后检验必须对每头猪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胭体初验、复验与盖章。无同步检验设备的屠宰厂或场屠体的统一编号,按G B/T 1 7 2 3 6 执行。5.1 头部检验 屠体经脱毛吊上滑轨后进行,首先观察头颈部有无脓肿,然后切开两侧领下淋巴结,检查有无肿大、出 血、化脓和其他异常变化,脂肪和肌肉 组织有无出血、水肿和淤血,对检出的病变淋巴 结和脓肿要进行修割处理。当发现领下淋巴结肿大、出 血,周围 组织水肿或有胶样漫润时,应报告检验负责人进行会诊。5.2 体表检验5.2.1 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和严重的皮肤病。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胭体检验人员处理。5.2.2 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5.2.3 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损,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留毛、小皮,是否冲洗干净。5.3 内脏检验 屠体挑胸剖腹后进行,首先检查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随后对摘出的心肝肺进行检验,当发现肿瘤等重要病变时,将该胭体推入病肉岔道,由 专人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5.3.1 肠系膜淋巴 结和脾脏的检查:于挑胸剖腹后,先检验胃 肠浆膜面上有无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 结,并拉出 脾脏进行观察。对肿大、出血的淋巴 结要切开检查,当发现可疑肿瘤、白 血病、霉菌感染和黄疽时,连同心肝肺一起将该胭体推入病猪岔道,进行详细检验和处理。胃肠于清除内容物后,还要对粘膜面进行检验和处理。5.3.2 在剖腹后,还应注意观察膀肤和生殖器官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肤中有血尿、生殖器官有肿瘤时,要与胭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5.3.3 心肝肺检验 a)心脏检验: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无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 膜。注意有无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性病变等。b)肝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 结、胆管粗大部分要切检。注意有无肝包膜炎、肝淤血、肝脂肪变性、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性白 疲和肿瘤等。c)肺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诊,发现硬变部分要切开检查,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变化。注意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性病变和肿瘤等。气管上附有甲状腺的必须摘除。5.4 桐体初验 观察体表和四肢有无异常,随即切检两侧浅腹股沟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变化,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织炎等变状。检查肾脏,剥开肾包G B/T 1 7 9 9 6 一1 9 9 9膜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纵剖检查。注意有无肾淤血、肾出血、肾 浊肿、肾脂变、肾 梗死、间质性肾炎、化脓性肾炎、肾 囊肿、尿潞留以及肿瘤等。检查胸腹腔中 有无炎症、异常渗出液、肿瘤病变。结合内 脏检验结果做出 综合判定。对可疑病猪做上标记,推入病肉岔道,通过复验做出处理。5.5 复验与盖章 胭体劈半后,复验人员结合胭体初验结果,进行全面复查。检查片猪肉的内 外伤、骨折造成的淤血和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净,检查椎骨间 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骨髓有无褐变和溶血现象。肌肉 组织有无水肿、变性等变化,仔细检验隔肌有无出血、变性和寄生性损害。检查有无肾上腺和甲 状腺及病变淋巴 结漏摘。经过全面复验,确认健康无病,卫生、质量及感官性状又符合要求的,盖上本厂或场的检验合格印章,见附录A中图A 1。对检出的病肉,按照5.6 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见附录A中图A 2 图A6,56 检验后不合格肉品的处理5.6.1 放血不全 a)全身皮肤呈弥漫性红色,淋巴 结淤血,皮下脂肪和体腔内脂肪呈灰红色,以及肌肉组织色暗,较大血管中 有血液滞留的,连同内 脏做非食用或销毁。b)皮肤充血发红,皮下脂肪呈淡红色,肾脏颜色较暗,肌肉组织基本正常的高温处理后出厂或场。5.6.2 白肌病 a)后肢肌肉和背最长肌见有白色条纹和条块,或见大块肌肉苍白,质地湿润呈鱼肉样,或肌肉较干硬,晦暗无光,在苍白色的切面上散布有大量灰白 色小点,心肌也见有类似病变。胭体、头、蹄、尾和内 脏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b)局部肌肉 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 正常的,割去病变部分后,经高温处理后出厂或场。5.6.3 白肌肉(P S E肉)半腆肌、半膜肌和背最长肌显著变白,质地变软,且有汁液渗出。对严重的白 肌肉 进行修割处理。5.6.4 黄脂、黄脂病和黄疽 a)仅皮下和体腔内 脂肪微黄或呈蛋清色,皮肤、粘膜、筋胞无黄色,无其他不良 气味,内 脏正常的不受限制出厂或场。如伴有其他不良 气味,应做非食用处理。b)皮下和体腔内脂肪明显发黄乃至呈淡黄棕色,稍浑浊,质地变硬,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褪,但无不良 气味的,脂肪组织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肌肉 和内脏无异常变化的,不受限制出厂或场。)皮下和体腔内脂肪、筋膛呈黄色,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消失或显著消褪,仅留痕迹的,不受限制出厂或场。黄色不消失的,作为复制原料肉利用。d)黄疽色严重,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失,并伴有肌肉变性和苦味的,胭体和内 脏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5.6.5 骨血素病(外琳症)肌肉可以食用,有病变的骨骼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5.6.6 种公母猪和晚阉猪 未经阉割带有攀丸的猪,即为种公猪;乳腺发达,乳头长大,带有子宫和卵巢的猪,即为种母猪;晚阉猪一般体形较大,分别在会阴部和左肤部有阉 割的痕迹,这类猪均按G B/T 9 9 5 9.1 或G B/T 9 9 5 9.2 的规定处理。5.6.7 在肉品品质检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病猪及其产品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a)脓毒症;b)尿毒症;c)急性及慢性中毒;G B/T 1 7 9 9 6 一 1 9 9 9d)全身 性肿瘤;e)过度府瘦及肌肉变质、高度水肿的.5.6.8 组织器官仅有下列病变之一的,应将有病变的局部或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局部化脓、创伤部分、皮肤发炎部分、严重充血与出血部分、浮肿部分、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部分、钙化变性部分、寄生虫损害部分、非恶性局部肿瘤部分、带异色、异味及异奥部分及其他有碍食肉卫生部分。5.6.9 检验结果的登记 每天检验工作完毕,要将当天的屠宰头数、产地、货主、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病猪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备查。6 肉的分级片猪肉的分级按G B/T 9 9 5 9.1 或G B/T 9 9 5 9.2 执行.G s/T 1 7 9 9 6 一1 9 9 9 附录A (标准的附录)检验处理章印棋A 1 检验合格章印模,见图A l,直径7 5 m m,上线距圆心5 m m,下线距圆 心1 0 m m,XXXX”为厂或场名,要刻制全称,字体为宋体,铜制材料,日 期可调换.A 2 无害化处理章印模A 2.1 非食用处理章印模.长8 0 m m,宽3 7 m m,见图A 2.A 2.2 高温处理章印 模,等边三角形,边长各4 5 m m,见图A 3.A 2.3 食用油处理章印模,长4 5 m m,宽2 0 m m,见图A 4.A 2.4 销毁处理章印模.对角线长6 0 m m,见图A 5.A 2.5 复制处理章印模,菱形,长轴6 0 m m,短轴3 0 m m.见图A 6.高温图A 1 检验合格章印模图 A 2 非食用处理章印模图A 3 高温处理章印模图A 4 食用油处理章印模图A 5 销毁处理章印模图A 6 复制处理章印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