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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8702-19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8702
1988
电磁辐射
防护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5 1 4.8 8 8.5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 7 0 2 一 二R e g u l a t i o n s f o r e l e c t r o m a g n e t i c r a d i a t i o n p r o t e c t i o n1 总则1.1为 防 止 卑 磁 辐 射 污 染、保 护 环 境、保 障 公 众 健 康、促 进 伴 有 电 磁 辐 射 的 正 当 实 践 的 发 展,制 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 产生电 磁辐射 污染 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l o o k H z 一 3 0 0 G H z。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 磁辐射污染的 总量值。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 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2.1电 磁辐射防护限值 基本限值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 h 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 m i n 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 A R)应小于0.1 W/k g,2.1.2 公众照射:在一天2 4 h 内,任意 连续6 m i n NE全身 平均的比吸收率(S A R)应小于0.0 2 W/k g,2.2 导出限值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 h 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 m i n 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 要求。表 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频率范围 MHz电场强度 V/m磁场强度 A/m功率密度 W/m 20.1 -38 70.2 5(2 0)3-3 01 5 0 八厅,0.4 0/了 了(6 0/)3 0-3 0 0 0(2 8)2)(0.0 7 5)z)23 0 0 0一 1 5 0 侧】(0.5 V T)2)(0.0 0 1 5 I T)z)(/1 5 0 01 5 0 0 0-3 0 0 0 0(6 1)(0.1 6)1 0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国家环境保护局1 9.一0 Y.一 1 1 批准1 9 8 9 一 0 67 一 O1 实施GB 8 7 0 2 一 8 82)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I 是频率,单位为MH z 表中数据作了 取整处理。2.2.2 公众 照射:在一天2 4 h 内,环境电 磁辐射 场的场量 参数在任意 连续6 m i n 内 的平 均值应满足表2 要求。表 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翔率范围 MHz电场强度 V/m磁场强度 A/m功率密度W/M 20.1-34 00.1(4 0)3 -3 06 7 八丁0.1 7 八/万(1 2/I)3 0 一 3 0 0 0(1 2)2)(0.0 3 2)2)0.43 0 0 0-1 5 0 0 0(0.2 2 了 了 2)(0.0 0 1 万),I/7 5 0 01 5 0 0 0 一3 0 0 0 0(2 7)2)(0.0 7 3)2)2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2)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I 是频率,单位为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2.2.8 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 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 mi n 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千 千A;,(1)叹一Bi.i.L式中:A;,j 第i 个 辐 射 体i 频 段 辐 射 的 辐 射水 平;B;,,L 对 应 于 i 频 段 的 电 磁 辐 射 所 规 定 的 照 射 限 值。2.2.4 对 于脉冲电 磁 波,除满足上 述要求外,其哪寸 峰值不 得超过表中1.2 所列限 值的1 0 0 0 倍。2.2.5 在频率 小于1 0 0 MH z 的工 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 在小于1.6 A/m的磁场下s h 连续工作。8 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8.1 下列电磁辐射体可以免于管理8.1.1 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 5 W 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8.1.2 向 没有屏蔽 空间的 辐射等 效功率小于 表3 所列 数 值的辐射体。表 3 可豁免的电磁辐射体的等效辐射功率频率范围,M H z等效辐射功率,W0.1-33 0 0 3-3 0 0 0 0 01 0 0GB 87 02 一 R3.2 凡其功率超过3.1 所列 豁免水平 的一切电 磁辐射体 的所 有者,必须向所在 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3.2.1 新建或购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o3.2.2 新建或新购置的电磁辐射体运行后,必须实地测量电磁辐射场的空间分布。必要时以实测为基础划出防护带,并设丈 乙 警戒符号。3.3 一切拥有产生电 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加强电磁辐射体的固有安全设计。3.3.1 工业、科学和医学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出厂时必须具有满足“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证明书。运行时应定期检查这些设备的漏能水平,不得在高漏能水平下使用,并避免对居民日 常生活 的干扰。3.3.2 长波通讯、中 波广播、短波通讯及广播的发射天线,离开人口 稠密区的距离,必须满足本规定安全限值的要求。3.4 电磁辐射水平超过2.2.1 规定限值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3.5 对伴有电 磁辐射 的设备 进行 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 施行电 磁辐射防护训练。训练内 容应包 括:二电磁辐射的性质及其危害性.b.常用防护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c.个人防护用具及使用方法,d.电磁辐射防护规定。4.1电磁辐射监测 对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体,其拥有者必须对辐射体所在的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 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后的辐射体,投人使用后的半年内 提交 监测报告。现有的辐射体在本规定生效后半年内 提交监测报告。a.瓦4.2 工作场所监测:4.2.1 当电 磁辐射 体的工作频率 低于3 0 0 MH z 时,应对工作场 所的电 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 别测量。当电 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大于3 0 0 M H z 时,可以只测电场强度。4.2.2测 最 仪器 应 尽 量 选用 全向 性 探头的 场强 仪 或 漏能仪。使 用 非全向 性 探头 时,测 量期 间 必须 不断调节探头方向,直至测到最大场强值。仪器频 率响应不 均匀度 和精 确度 应小于1 3 d B,4.2.3 测量仪器探头应尽量置于没有工作人员存在时工作人员的实际 操作位置。4.3 环境监测:4.3.1 环境中 的电 磁辐射大多可 视为平面 波,因 此只 需测电 场强度。但在不能当 成平 面波的场所,需对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4.8.2 测量仪器可以用干 扰场强仪,频谱仪,微波接受机等。测量误差应小于士3 d B,频率误差应小于被测频带中 心频率的1/5 0 04.3.3 针对 某一 辐射体的 特定环境测量,应依 据 所测辐射 体的天线类型,在距该天 线2 0 0 0 m 以内 最大辐射方向上选 点测 量或根据辐射 方向图,分方 位选点测量。4.3.4 对于 一般的电 磁辐射环境 监测布点,通常可依主 要交通干 线为 基准,以一 定的间距划分网 格进行测量。4.3.5 测点应选在开 阔地 段,要 避开电力 线、高 压线、电 话线、树木以 及建筑 物等的 影响。4.4 监测结果评价:4.4.1 当工 作场所的电 磁辐射水平超过限值时,必 须对电 磁辐射 体的工作状态和 防护措施进 行检查,查明原因,并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4.4.2 某电 磁辐射体使环境电 磁辐射水平超过 本规定的 限值 时,必须尽快采 取措 施降低辐射 水平,同GB 8 7 0 2 一 8 8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产生过量辐射照射的原因以及准备治理的措施。4.4.8 在对辐射水平进行评价时,应考虑到某一辐射体可能存在的几种辐射频率的贡献以 及多 个辐射体的贡献,即应满足式(2):气 苍QM,NQM,N.L喊 1 (2)式中:QM.NQM,N.L第M个辐射体N 频段辐射的辐射水平;对应于N 频段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5 监测的质f保证5.1 电磁辐射监测事先必须制定 监测方案及实施计划。5.1.1 监测点位置的选取应考虑使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不同的监测目 的,应采取不同的监测方案。.1.2 监测 所用仪器必须与 所测对象在频率、量程、响应时间等方面 相符合,以 便保证获 得真实的测量结果。5.1.8 监测时要设法避免或尽量减少干 扰,并对不可避免的干扰估计其对测量结果可能产生的最大误差。5.1.4 监测 时必须获 得足够的数据量,以 便保证测量结果的统 计学精度。与.之 监测仪器和装置(包括天线或探头)必须进行定期校准。5.8 监测中异常数据的取舍以及监测结果的数据处理应按统计学原则办理。5.4 电 磁辐射监测应建立完整的文件资料。仪器和天线的校准证明书,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图,测量原始数据,统计处理程序等必须全部保存,以备复查。5.5 任何存档或上报的监测结果必须经过复审,复审者应是不直接参与此项工作但又熟悉本内容的专业人员。6 名词解释6.1 电 磁辐射(e l e c t r o m a g n e t i c r a d i a t i o n):能量以电 磁 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6.2 比 吸 收率(s p e c i f i c a b s o r p t i o n r a t e S A R):指 生物 体每 单 位质量 所吸收 的电 磁辐 射 功率,即吸收剂量率。6.3 功率 密度(p o w e r d e n s i t y):在空间某点上电 磁 波的量 值用单位面积上的 功率表 示,单位为W/M I.或在空间某点上坡印廷矢量的值。6.4等 效辐射 功率(e q u i v a l e n t r a d i a t i o n p o w e r):6.4.1 在1 0 0 0 M H z 以下,等 效辐射功率等于机 器标 称功率与对 半波天线而言的天线增益的乘积。6.4.2 在1 0 0 0 M H z 以 上,等 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全向天线增益 的乘积。6.5 热效应(t h e r m a l e f f e c t):指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织或系统产生的直接与热作用有关的变化。6.6 非热效应(n o n 一 t h e r m a l e f f e c t):吸收电 磁辐射能后,组织或系统产生的与 直接 热作用 没有关系的变化。GB 8 7 0 2 一 6 I7 o=0.5日阅之已A)勺W1 5 0 0 01 o,扩日、季)毋1 00 0 53 03 0 0 0m,0.0 21 0t o1 o 1 o.1 0 E1 01 a1 0 5J(MH z)图 1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 GB S T 0 2 一 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标准处提出。本 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放射环境管理处组织编制。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