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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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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2762 2012 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食品 污染物 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发布 2012-11-13 发布 2013-06-01 实施 GB 27622012 I 前 言 本标准部分代替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本标准与GB 2762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增加了可食用部分的定义;增加了应用原则;取消了硒、铝、氟的限量规定;增加了锡、镍、3-氯-1,2-丙二醇及硝酸盐的限量规定;将N-亚硝胺限量指标由N-二甲基亚硝胺和N-二甲基乙硝胺调整为N-二甲基亚硝胺,并将N-亚硝胺限量指标名称修改为N-二甲基亚硝胺;增加了附录 A;稀土限量指标按原GB 27622005执行。GB 27622012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1 0B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2 术语和定义 2.1 3B污染物 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2.2 可食用部分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注1:非食用部分的去除不可采用任何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炼过程)。注2:用相同的食品原料生产不同产品时,可食用部分的量依生产工艺不同而异。如用麦类加工麦片和全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100%计算;加工小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出粉率折算。2.3 限量 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3 1B应用原则 3.1 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3.2 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3.3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 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4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5 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食品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4 2B指标要求 4.1 铅 GB 27622012 2 4.1.1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见表 1。表1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 Pb 计)mg/kg 谷物及其制品PaP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 0.2 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 0.5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0.1 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 0.3 豆类蔬菜、薯类 0.2 蔬菜制品 1.0 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除外)0.1 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 0.2 水果制品 1.0 食用菌及其制品 1.0 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 0.2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0.5 豆浆 0.05 藻类及其制品(螺旋藻及其制品除外)1.0(干重计)坚果及籽类(咖啡豆除外)0.2 咖啡豆 0.5 肉及肉制品 肉类(畜禽内脏除外)0.2 畜禽内脏 0.5 肉制品 0.5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鱼类、甲壳类、双壳类除外)1.0(去除内脏)鱼类、甲壳类 0.5 双壳类 1.5 水产制品(海蜇制品除外)1.0 海蜇制品 2.0 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 0.05 乳粉、非脱盐乳清粉 0.5 其他乳制品 0.3 蛋及蛋制品(皮蛋、皮蛋肠除外)0.2 皮蛋、皮蛋肠 0.5 油脂及其制品 0.1 GB 27622012 3 表 1(续)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 Pb 计)mg/kg 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1.0 食用盐 2.0 香辛料类 3.0 食糖及淀粉糖 0.5 淀粉及淀粉制品 食用淀粉 0.2 淀粉制品 0.5 焙烤食品 0.5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 0.01 mg/L 果蔬汁类(浓缩果蔬汁(浆)除外)0.05 mg/L 浓缩果蔬汁(浆)0.5 mg/L 蛋白饮料类(含乳饮料除外)0.3 mg/L 含乳饮料 0.05 mg/L 碳酸饮料类、茶饮料类 0.3 mg/L 固体饮料类 1.0 其他饮料类 0.3 mg/L 酒类(蒸馏酒、黄酒除外)0.2 蒸馏酒、黄酒 0.5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0.5 冷冻饮品 0.3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液态产品除外)0.15(以粉状产品计)液态产品 0.02(以即食状态计)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鱼类、肝类、蔬菜类的产品除外)0.2 添加鱼类、肝类、蔬菜类的产品 0.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0.25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 0.3 其他类 果冻 0.5 膨化食品 0.5 茶叶 5.0 干菊花 5.0 苦丁茶 2.0 蜂产品 蜂蜜 1.0 花粉 0.5 aP稻谷以糙米计。GB 27622012 4 4.1.2 检验方法: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 镉 4.2.1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见表 2。表2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 Cd 计)mg/kg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稻谷PaP除外)0.1 谷物碾磨加工品(糙米、大米除外)0.1 稻谷PaP、糙米、大米 0.2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除外)0.05 叶菜蔬菜 0.2 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芹菜除外)0.1 芹菜 0.2 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 0.05 食用菌及其制品 新鲜食用菌(香菇和姬松茸除外)0.2 香菇 0.5 食用菌制品(姬松茸制品除外)0.5 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 0.2 坚果及籽类 花生 0.5 肉及肉制品 肉类(畜禽内脏除外)0.1 畜禽肝脏 0.5 畜禽肾脏 1.0 肉制品(肝脏制品、肾脏制品除外)0.1 肝脏制品 0.5 肾脏制品 1.0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 鱼类 0.1 甲壳类 0.5 双壳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 2.0(去除内脏)水产制品 鱼类罐头(凤尾鱼、旗鱼罐头除外)0.2 凤尾鱼、旗鱼罐头 0.3 其他鱼类制品(凤尾鱼、旗鱼制品除外)0.1 凤尾鱼、旗鱼制品 0.3 GB 27622012 5 表2(续)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 Cd 计)mg/kg 蛋及蛋制品 0.05 调味品 食用盐 0.5 鱼类调味品 0.1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0.005 mg/L 矿泉水 0.003 mg/L aP稻谷以糙米计。4.2.2 检验方法:按 GB/T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3 汞 4.3.1 食品中汞限量指标见表 3。表3 食品中汞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 Hg 计)mg/kg 总汞 甲基汞aa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除外)0.5 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 1.0 谷物及其制品 稻谷PbP、糙米、大米、玉米、玉米面(渣、片)、小麦、小麦粉 0.02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 0.01 食用菌及其制品 0.1 肉及肉制品 肉类 0.05 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 0.01 蛋及蛋制品 鲜蛋 0.05 调味品 食用盐 0.1 饮料类 矿泉水 0.001 mg/L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0.02 aP水产动物及其制品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水平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再测定甲基汞。bP稻谷以糙米计。4.3.2 检验方法:按 GB/T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GB 27622012 6 4.4 砷 4.4.1 食品中砷限量指标见表 4。表4 食品中砷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 As 计)mg/kg 总砷 无机砷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稻谷PaP除外)0.5 谷物碾磨加工品(糙米、大米除外)0.5 稻谷PaP、糙米、大米 0.2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除外)0.5 鱼类及其制品 0.1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 0.5 食用菌及其制品 0.5 肉及肉制品 0.5 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 0.1 乳粉 0.5 油脂及其制品 0.1 调味品(水产调味品、藻类调味品和香辛料类除外)0.5 水产调味品(鱼类调味品除外)0.5 鱼类调味品 0.1 食糖及淀粉糖 0.5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 0.01 mg/L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 0.5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0.2 添加藻类的产品 0.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0.1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 0.3 aP稻谷以糙米计。4.4.2 检验方法:按 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5 锡 4.5.1 食品中锡限量指标见表 5。GB 27622012 7 表5 食品中锡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 Sn 计)mg/kg 食品(饮料类、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除外)PaP 250 饮料类 150 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50 aP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4.5.2 检验方法:按 GB/T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4.6 镍 4.6.1 食品中镍限量指标见表 6。表6 食品中镍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 Ni 计)mg/kg 油脂及其制品 氢化植物油及氢化植物油为主的产品 1.0 4.6.2 检验方法:按 GB/T 5009.138 规定的方法测定。4.7 铬 4.7.1 食品中铬限量指标见表 7。表7 食品中铬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 Cr 计)mg/kg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PaP 1.0 谷物碾磨加工品 1.0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 0.5 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 1.0 肉及肉制品 1.0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2.0 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 乳粉 0.3 2.0 aP稻谷以糙米计。4.7.2 检验方法:按 GB/T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GB 27622012 8 4.8 亚硝酸盐、硝酸盐 4.8.1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见表 8。表8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 mg/kg 亚硝酸盐(以NaNOR2R计)硝酸盐(以NaNOR3R计)蔬菜及其制品 腌渍蔬菜 20 乳及乳制品 生乳 0.4 乳粉 2.0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0.005 mg/L(以NOR2PR-P计)矿泉水 0.1 mg/L(以NOR2PR-P计)45 mg/L(以NOR3PR-P)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 2.0PaP(以粉状产品计)100(以粉状产品计)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0P aP(以粉状产品计)100PbP(以粉状产品计)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2.0(以粉状产品计)100(以粉状产品计)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0PcP 100P bP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4.0PcP 200P bP aP 仅适用于乳基产品。b P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cP 不适合于添加豆类的产品。4.8.2 检验方法:饮料类按 GB/T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食品按 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测定。4.9 苯并a芘 4.9.1 食品中苯并a芘限量指标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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