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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31-201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含第1号修改单
27631
2011
发酵
酒精
白酒
工业
水污染
排放
标准
修改
17附件 6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修改单一、“1 适用范围”最后一段增加:本标准也适用于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二、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GB 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 2003 95 号)三、在“3 术语和定义”中增加:3.10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专门为两家及两家以上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不收集处理其他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四、“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中增加:184.5 对于间接排放情形,若通过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企业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约定排至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某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则以该限值作为间接排放浓度限值,不再执行表 1、表 2 和表 3 中的限值。原 4.5 条编号修改为 4.6。五、“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增加:5.7 对执行 4.5 规定协商约定的污染物项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单位。5.8 除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其他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六、在“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后增加“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 HJ 91.1 的规定。6.2 应按照 GB 15562.1 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七、原“6 实施与监督”修改为“7 实施与监督”,原 6.1 和 6.2修改为 7.1 和 7.2,并增加以下内容:7.3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19公布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7.4 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ICS 13.060.30 Z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7631201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fermentation alcohol and distilled spirits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1-10-27 发布 2012-01-01 实施环境保护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环境保护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发布发布 目 次 前言.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5 6 实施与监督.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 年 9 月 21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i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发酵酒精工业 指以淀粉质、糖蜜或其他生物质等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食用酒精、工业酒精、变性燃料乙醇等酒精产品的工业。3.2 白酒工业 指以淀粉质、糖蜜或其他代用料等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白酒和用食用酒精勾兑成白酒的工业。3.3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4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建设项目。3.5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酒精或原酒(原酒按 65 度折算)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7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8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3.9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60 80 3 悬浮物 70 140 4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BOD5)40 80 5 化学需氧量(CODCr)150 400 6 氨氮 15 30 7 总氮 25 50 8 总磷 1.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发酵酒精企业 40 40 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m3/t)白酒企业 30 3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4.2 自2014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3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40 80 3 悬浮物 50 140 4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BOD5)30 80 5 化学需氧量(CODCr)100 40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6 氨氮 10 30 7 总氮 20 50 8 总磷 1.0 3.0 发酵酒精企业 30 30 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m3/t)白酒企业 20 2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20 40 3 悬浮物 20 50 4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BOD5)20 30 5 化学需氧量(CODCr)50 100 6 氨氮 5 10 7 总氮 15 20 8 总磷 0.5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发酵酒精企业 20 20 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m3/t)白酒企业 10 1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4.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4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的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实基总基=iiQYQ (1)式中: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总Q排水总量,m3;iY第 i 种产品产量,t;基iQ第 i 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若与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总Q基iiQY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