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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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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2758 2012 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发酵 及其 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758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2012-08-06 发布 2013-02-01 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201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 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本标准与GB 2758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取消了铅的限量指标;修改了微生物限量指标;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本标准4.24.5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GB 2758-2012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酒及其配制酒。2 术语和定义 2.1 发酵酒 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2.2 发酵酒的配制酒 以发酵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理化指标 3.4 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2 的规定。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啤酒 甲醛/(mg/L)2.0 GB/T 5009.49 GB 2758-2012 2 表 2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检验方法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 mL GB/T 4789.25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 mL 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 标签 4.1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4.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4.3 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4.4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4.5 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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