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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257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22570
2014
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营养
补充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257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2014-04-29 发布 2014-11-01 实施 GB 22570-2014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T 22570-2008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本标准与 GB/T 22570-200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标准结构;修改了技术要求;修改了标识要求;删除了原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GB 22570-2014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2 术语和定义 2.1 辅食 辅助食品 婴幼儿在 6 月龄后继续母乳喂养的同时,为了满足营养需要而添加的食品,包括家庭配制的和工厂生产的。2.2 辅食营养补充品 一种含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的补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物基质和其他辅料,添加在 6 月36 月龄婴幼儿即食辅食中食用,也可用于 37 月60 月龄儿童。目前常用的形式有: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2.2.1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 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类、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以上为食物基质,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制成的辅食营养补充品。食物形态可以是粉状或颗粒状或半固态等,且食物基质可提供部分优质蛋白质。2.2.2 辅食营养素补充片 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类、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以上为食物基质,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制成的片状辅食营养补充品,易碎或易分散。2.2.3 辅食营养素撒剂 由多种微量营养素混合成的粉状或颗粒状辅食营养补充品,可不含食物基质。3 技术要求 3.1 辅食营养补充品每日份推荐量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 10.0 g20.0 g;辅食营养素补充片 1.5 g3.0 g;辅食营养素撒剂 0.8 g2.0 g。3.2 原料要求 GB 22570-2014 2 3.2.1 食物基质应为可即食的食物原料,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规定。3.2.2 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应经过高温等工艺处理以消除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物等。3.2.3 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规定 3.3 感官要求 辅食营养补充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4 必需成分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 25g/100g,检验方法应符合 GB 5009.5 的要求,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应以氮(N)6.25。辅食营养补充品中其他营养素的含量折成每日份计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必需成分指标 营养素 每日份含量 检验方法 6 月12 月龄食用 13月36月龄食用 37 月60 月龄食用 钙/(mg)a 120240 180360 180360 GB 5413.21 铁/(mg)3.09.0 3.610.8 3.610.8 GB 5413.21 锌/(mg)2.06.0 2.07.0 2.07.0 GB 5413.21 维生素 A/(g RE)b 120360 150450 150450 GB 5413.9 维生素 D/(g)c 3.09.0 3.09.0 3.09.0 GB 5413.9 维生素 B1/(mg)0.12 0.24 0.24 GB 5413.11 维生素 B2/(mg)0.2 0.24 0.24 GB 5413.12 a仅适用于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b RE为视黄醇当量。1 g RE=3.33 IU 维生素A=1g全反式视黄醇(维生素A)。维生素A只包括预先形成的视黄醇,在计算和声称维生素A活性时不包括任何类胡萝卜素组分。c 钙化醇,1g维生素D=40 IU维生素D。3.5 可选择成分 除3.4中规定的必需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性添加或标签标示含有表2中一种或多种成分,其营养素含量折成每日份计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可选择成分指标 营养素 每日份含量 检验方法 6 月12 月龄食用 13月36月龄食用 37 月60 月龄食用 钙/(mg)a 120240 180360 180360 GB 5413.21 维生素 K1/(g)3.09.0 4.513.5 4.513.5 GB 5413.10 烟酸(烟酰胺)/(mg)b 1.26.0 2.46.0 2.46.0 GB 5413.15 维生素 B6/(mg)0.12 0.20 0.20 GB 5413.13 叶酸/(g)18.8150 35.3150 35.3150 GB 5413.16 维生素 B12/(g)0.2 0.36 0.36 GB 5413.14 泛酸/(mg)0.72 0.8 0.8 GB 5413.17 胆碱/(mg)60 80 80 GB 5413.20 GB 22570-2014 3 表 2(续)营养素 每日份含量 检验方法 6 月12 月龄食用 13月36月龄食用 37 月60 月龄食用 生物素/(g)2.4 3.2 3.2 GB 5413.19 维生素 C/(mg)20 24 24 GB 5413.18 二十二碳六烯酸/(mg)3090 3090 3090 GB 5413.27 a 适用于辅食营养素撒剂和辅食营养素补充片。b 烟酸不包括前体形式。3.6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mg/kg)0.5 GB 5009.12 总砷/(mg/kg)0.5 GB/T 5009.11 硝酸盐(以 NaNO3计)a/(mg/kg)100 GB 5009.33 亚硝酸盐(以 NaNO2计)b/(mg/kg)2 GB 5009.33 a 不适用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b 仅适用于乳基产品。3.7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真菌毒素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黄曲霉毒素 M1 a(g/kg)0.5 GB 5009.24 黄曲霉毒素 B1 b(g/kg)0.5 a 黄曲霉毒素 M1仅适用于含乳类的产品。b 黄曲霉毒素 B1仅适用于含谷类、坚果和豆类的产品。3.8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00 1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执行。3.9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9.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GB 22570-2014 4 3.9.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其中,乙二胺四乙酸铁钠的每日份添加量以铁计不应超过 2.8 mg。3.9.3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10 脲酶活性 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指标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 脲酶活性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脲酶活性定性 阴 性 GB 5413.31 4 标识 4.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13432 的规定,并标注“辅食营养补充品”和/或相应类别“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4.2 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供 6 月36 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