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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193.2-2003 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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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193.2-2003 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 15193.2 2003 食品 毒理学 实验室 操作 规范
I CS 0 7.1 0 0C 5 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1 5 1 9 3.2-2 0 0 3代替 G B 1 5 1 9 3.2-1 9 9 4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G o o d l a b o r a t o r y p r a c t i c e f o r f o o d t o x i c o l o g y2 0 0 3-0 9-2 4发布2 0 0 4-0 5-0 1 实施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国 国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发 布G B 1 5 1 9 3.2-2 0 0 3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本标准代替G B 1 5 1 9 3.2-1 9 9 4 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本标准与G B 1 5 1 9 3.2-1 9 9 4 相比 修改如下a)增加了“安全性”和“评价”两词;b)“应尽量避免减少”改为“避免或减少”;C)增加了1 0.1 试验动物的要求;d)在“一般动物房的管理要求”中,将 每天的温度相差不超过 2 0C-4 0C”改为“3 C ,各类动物对温度的要求:+1 8 0C-y 2 5 C”改 为“2 0 0 C-2 5-C,-;室内 相对湿度以 4 0%-8 0%”为宜改为“4 0 0 0 7 0%;动物房内不应有异常浓烈的气味,主要由动物排泻物产生的氨味,其浓度应控制在 2 0 m g/k g 以下改为“1 4 m g/m 以下。自 本标准实施之日 起,G B 1 5 1 9 3.2-1 9 9 4 同时废止。本标准由中 华人民 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 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南京医学院、浙江省卫生防疫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迎、曹来福、马凤楼、赵硕、余强。本 标准于1 9 9 4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GB 1 5 1 9 3.2-2 0 0 3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毒理学实验室(包括实验动物房)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有资格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 5 7 4 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受试物t e s t s u b s t a n c e s 本规范“范围”内的各种测试样品。3.2 试验系 统 t e s t s y s t e m3.2.1 经受试物及对照物处理的一切动物、微生物及其他生物。3.2.2 按食品毒理学要求进行的试验,也包括所用的方法。3.3 对照物ref e r e n c e ma t e r i a l s 在试验系统中用于鉴定测试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试验系统的敏感性及特异性的物质,以及用于试验系统中结果判定时同受试物进行比较的物质。3.4 标本 s p e c i m e n 一切用于测试的受试物,从试验系统中取出的用于检查或分析的物品均称作标本。3.5 原始资料r a w d a t a 实验研究过程中进行试验和各种活动观察的记录,包括所有实验记录及数据,自 动分析测试仪器上的记录资料、照片和声像记录、原件或复印件等。3.6 试验开始日 期及完 成日 期 s t u d y i n i t i a t i o n a n d c o m p l e t io n d a t e 试验负责人签署试验方案的日 期为试验开始日期,签署最终试验结果报告的日期为试验完成日 期。3.7 试验负责人 p r o g r a m d i re c t o r 负责有关课题设计的审查批准或兼为课题负责人3.8 课题负责人p r o j e c t d i r e c t o rGB 1 51 9 3.2-2 0 0 3 负责课题或分课题的设计,试验的技术措施,对试验进行解释,分析起草有关文件和试验报告,对实验的质控提出证明。3.9 质量控制人员 q u a l i t y c o n t r o l o f f i c e r 课题负责人之外的食品毒理学专家及有关人员,负责对实验质量的控制。4 人员和组织4.人员4.1.1 实验人员必须经过良好的教育和训练,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胜任相应的工作,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4.1.2 实验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避免污染受试物、对照物和试验系统。4.1.3 实验人员必须穿着适合其工作性质的特定工作服,这些工作服必须能防止实验人员受到受试物、对照物和试验系统的污染,并适当地进行更换。4.1.4 实验人员一旦发现患有对实验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疾病时,必须禁止其直接接触所有的受试物、对照物和试验系统,直到疾病痊愈。如果实验人员的健康影响到实验质量,必须立即向试验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汇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实验质量4.1.5 所有实验人员必须明确他们自己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和各自的职责4.2 组织4.2.1 课题负责人提出全面的试验方案,经试验负责人签署。4.2.1.1 确定课题的参加人员及分工。4.2.1.2 实施试验方案。4.2.1.3 一旦发现影响实验质量和可靠性的意外情况,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做好记录4.2.2 由除课题负责人以外的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组成质量保证系统,负责监控实验,确保设备、仪器、人员、方法、操作、记录和质量控制符合本规范4.2.3 按照试验计划,在人力、财力、设备、材料和方法学上得到充分保证,确保及时和准确地完成实验设计中所规定的研究项目。4.2.4 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资料的分析、解释,起草有关文件和试验报告。4.2.5 试验全过程资料归档。5 实验室5.1 试验和测量装置5.1.1 实验室应配备满足试验和测量要求的装置。装置应合理安放,以利于操作、检查、清理及保养。5.1.2 每项试验和测量装置应保存记录,记录应包括:a)该项装置的名称;b)制造厂家及型号标志;c)收到 日期;d)启用日 期;e)电源安置;f)维护细节;9)最近检定校准日 期5.1.3 每项试验和测量装置的操作说明书应妥善保存,并应方便使用,实验装置应只由批准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操作。5.1.4 装置任何部分出现超负荷,或使用不当,或结果可疑,或由检定及其他方法判定有缺陷时,应停 t 2GB 1 51 9 3.2-2 0 0 3止使用,进行修理并记录备案。如果是测量装置,还应经检定校准合格后才能使用。5.2 检验方法及程序5.2.!实验单位备有说明机器的正确操作、检查、调整及整理的方法,以及机器发生故障或破损时应采取的修理手续的标准操作程序书面说明书,便于工作人员查阅和使用规定的标准操作程序的任何变动应得到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5.2.2 试剂与溶液5.2.2.1 实验区内的所有试剂与溶液应用标签标明其性质、浓度、保存要求及失效期,特殊试剂应用指定容器保存。5.2.2.2 变质或过期的试剂与溶液不能使用。5.2.2.3 试剂与溶液(特别是危险品)应妥善保管,在称取和使用时防止造成污染和变质,保持试剂与溶液的专一性质5.2.2.4 接收与取出试剂的量及日 期应记录存档。5.2.3 受试物和对照物5.2.3.1 受试物和对照物的特性 受试物和对照物的成分含量、浓度、纯度、稳定性及合成方法等反映受试物和对照物特性的指标应有完整资料并存档。如受试物和对照物为市售品,应加以注明。5.2.3.2 受试物和对照物的管理5.2.3.2.1 用于贮存受试物和对照物的窗口 应标明名称、批号、有效期及贮存条件。5.2.3.2.2 受试物应注明其属性和采集日 期,并与标本容器的标签及其他结果相一致。5.2.3.2.3 应妥善保存标本及其观察记录,便于进一步的研究标本保存应满足记录资料保存的有关要求。5.2.3.3 受试物、对照物与载体(V e h i c l e)的混合物5.2.3.3.1 受试物、对照物与载体的混合物应符合试验要求。所用载体应对混合物中受试物或对照物的特性、试验系统、程序实施及测试结果无干扰作用。5.2.3.3.2 应测定受试物、对照物在混合物中的均匀性,定期测定受试物、对照物在混合物中的浓度及稳定性。5.2.3.3.3 在受试物、对照物与载体的混合物中,任一组分有失效期时,应在容器上注明;如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分有失效期时,应注明较早的那一种。6 检验的方案设计与实施6.1 方案设计6.1.1 每项试验应有书面的设计方案,包括:a)试验项目名称及研究目的;b)试验项目来源;c)试验单位的名称和地址;d)试验项目论证;e)所用试验系统;f)试验系统的鉴定;9)所用试验和测量装置的名称、型号、量程以及测定项目;h)给予受试物及对照物,或受试物、对照物与载体的混合物的剂量、途径和频率 :)试验记录;j)出现不一致的结果或异常情况时,应采取的措施;k)拟用的统计学方法;GB 1 51 9 3.2-2 0 0 3 l)为保证实验人员安全和防止其他损失应采取的预防措施。6.1.2 设计方案认可后,任何更改及其原因应由试验负责人签字;注明日期,并与原方案一同备案保存。6.2 试验的实施6,2.1 试验的实施应按设计方案进行。6.2.2 试验过程中获取的标本应注明其属性和采集日 期,并与标本容器的标签及其他记录相一致,6.2.3 应妥善保存标本及其观察记录,便于进一步的研究。标本保存应满足记录资料保存的有关要求。7 记录和资料7.1 除自动分析测试系统得到的资料外,所有观察和计算应立即用墨水笔清楚地记录下来,由记录人签字并注明日 期;记录资料的任何更改应注明原因、更改日 期并签字。自 动分析测试系统得到的资料应由 操作者签字并注明日 期;更改自 动分析测试系统记录的资料时,应由试验负责人认可,注明原因和更改日期并签字72 记录和资料的 保存7.2.1 试验获得的所有原始数据、文件、设计方案、标本(血、尿、便、体液等湿标本除外)、阶段性报告及总报告应存档,建立索引以便于查阅。7.2.2 记录和资料应有指定存放地点,并由档案负责人管理,查阅档案应事先得到批准。7.2.3 记录和资料应至少保留2 年,但应视情况具体考虑,如用于案件诉讼,提供法律依据的记录和资料,有关尚未批准的新原料、新产品检验的记录和资料,则可延长到5 年8 试验报告8.1 实验室所完成的工作应有全面的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准确、客观地陈述试验结果及所有有关情况。8.2 试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a)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试验的起止日 期;b)统一的试验报告顺序编号;c)试验报告应标明页码;d)送检单位名称;e)检品的描述、识别标志和收到日期;f)试验方法和程序;9)资料分析所用的统计学方法;h)试验结果和结论;i)课题负责人姓名,所有其他参与检验的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姓名;1)对试验报告负有核验责任的有关人员签名及日期。8.3 总报告应由试验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日期。8.4 总报告需修改或补充时,应由试验负责人负责,明确需修改或补充的部分,说明原因,签名并注明日期。9 环境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其检测工作的要求。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得到良好的管理。实验用品及废弃物处理应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919293GB 1 51 9 3.2-2 0 0 31 0 实验动物以及动物房1 0.1 实验动物的要求 实验动物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和具体试验方法进行。1 0.2 实验动物的房舍设施要求1 0.2.1 实验动物的房舍设施应分开为独立的建筑。包括工作人员更衣洗澡间,动物饲养室,洗刷消毒室,饲料储藏室,垫料储藏室和隔离检疫室。粪便、污水、用过的垫料、动物尸体和废物应有安全处理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动物,如无菌动物、无特殊病原体动物、纯系动物和裸鼠均应有符合特定要求的建筑设备,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 0.2.2 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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